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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 证人亡命天涯,法制何忍

作者:王琳  2008-09-04 21:1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网友上网观看关于"刑警队长逃亡日记"的帖子 (王磊摄)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亲爱的战友/请你拉住我的手/不要松开/我是那样的孤单无助......"9月1日,一篇《刑警队长逃亡日记》的帖子迅速火遍网络。尽管帖中的内容还有待媒体调查的进一步证实,但帖中的诗句所透露出的辛酸与无奈,却迅速获得网民的普遍认同。举报人的尴尬处境,近几年来于公共媒体上的个案披露可谓层出不穷。未必知悉此帖真相的网民大抵也是"习惯成自然"了。

刑警队长的逃亡日记还待确认,肖敬明的亡命天涯却是已证事实。9月3日的《中国青年报》援引肖的话说,"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啊!"肖敬明口中的"蠢事"正是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证。在履行了一个公民的义务之后,报复也随之而来。肖一家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

举报人/证人纷纷亡命天涯,是中国现行司法环境下一道怪异的风景线。举报人/证人保护也仿佛成了各种司法潜规则缠绕之下的一个难解的结。近十余年来,加强举报人/证人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的各种呼声不绝于耳,甚至各类受理举报单位也身列呼吁的阵营,但原则性强调终究代替不了具体的制度建设。在媒体年复一年的关注之下,在有关部门年复一年的发文、表态之下,在看似已成为社会共识的良好舆论环境之下,举报人/证人保护仍然是一个结。

有人说我们在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上并非空白。刑事法律中就规定了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惩处。且不谈这些条款的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又窄,单从"惩处对举报人/证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上看,这仅仅是对举报人/证人遭受侵害之后的救济,或者说是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怎能称之为"保护"?举报人/证人所期待的保护,正是要免受这种侵害,而不是在打击报复已经发生之后,国家再来将这些打击报复者绳之以法。很多伤害对举报人/证人而言,是无法补偿,也是无法救济的。

正是基于立法的这种种现状,有关制定专门《举报人保护法》和《证人保护法》的提案或议案多次被提出,也得到了不少的关切。遗憾的是,这些议案的最终结局均如"泥牛入海",毫无回音。公共舆论所掀起的一轮又一轮的呼吁,基本也是鸡同鸭讲。公民建议与立法启动之间仿佛是在各自不同的时空,没有沟通,没有互动,最需要公众参与的地方,却没有制度的保障。和举报人/证人的尴尬地位一样,享有国家权力的公民仍然难以得到立法参与权。这在一个正奉行"开门立法"的时代和国度,显得格外不融洽。

举报人/证人保护不仅仅是一个中国的问题,也是一个全球问题。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专门就举报人/证人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并在适当情况下允许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关其身份和下落的资料;规定允许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例如允许借助于诸如视听技术之类的通信技术或者其他适当手段提供证言,等等。《公约》也针对那些曾参与了腐败行为的举报人/证人建立了污点证人制度,在法律上为举报人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提供了依据。

我国已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准则,只要不是在签署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均有执行的义务。

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绝不会坐视它的举报人/证人亡命天涯。在警察逃亡日记和肖敬明的远走他乡所引发的网络热议中,推动立法的认同度已然成为网民的主要诉求。立法机关万不可视而不见,一味拖延了。

另一篇:李克杰:司法僵化思维下的举证危险

2006年,在浙江宁波做小生意的肖敬明为一起杀人案作证,之后遭到报复,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10岁的女儿也因此辍学。为此,他很后悔,"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啊!"

又一个证人遭报复,四处逃亡,背井离乡的"活标本"!"谁能给我一个安定的家"的啼血呼唤震撼着每个人的心灵,也让更多的司法人士感到无奈。面对不断出现的证人遭报复事件,社会各界往往把它归咎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严重缺失,大力呼吁尽快予以立法保护。然而,笔者却认为,证人屡遭报复固然有我国立法缺陷的原因,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司法僵化也是不可忽视的直接原因。换句话说就是,证人遭报复源于立法滞后和司法僵化,灵活的司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不足。

相对于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和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公检法"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的条文,既不能为公检法部门提供一个行为规范,也没有为证人指明寻求保护的途径和方式,根本没有可操作性,而被长期以来束之高阁,处于"休眠"状态。

显然,我国法律在对待证人问题上,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公平现象。一方面,法律要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样证人身份及个人情况就必须暴露无遗,给犯罪分子及其家属报复伤害证人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国家却长期以来没有强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明显属于要求公民尽职而国家却严重失职。

不可否认,要为证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离不开国家法律制度保障,制定一部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刻不容缓。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司法机关就不能为证人保护做些扎扎实实的工作,而每每让证人信息完全暴露于社会、"提供"给犯罪分子。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的僵化和冷漠,使问题雪上加霜。以宁波肖敬明为例,公安机关希望在判决书中不要出现证人的名字,但法院认为,作为主要证人,其姓名不能用化名或者隐去,否则难以体现司法公正。法院的理由冠冕堂皇,但法官有没有想过,当肖敬明被逼四处逃亡的时候,他们所指的"司法公正"还剩多少呢?谁来维护肖敬明的公正权利呢?事实上,证人遭报复所带来的社会不公,早已掩盖和抵消了法官在个案中所维护的公正!而这都是法官僵化的司法公正观和机械的司法方式所带来的恶果。不客气地说,在缺乏有效证人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泄露证人信息无异于让证人接受犯罪分子的报复。如此以来,证人不再作证,案件不能侦破,犯罪得不到惩罚,司法公正又如何实现、到哪里去寻找呢?

总之,加强对证人权益的保护,立法有责任,亟需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弥补漏洞,但司法也不能脱责,在现有制度下积极寻找保护证人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结合点,也是为民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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