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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授: 證人亡命天涯,法制何忍

作者:王琳  2008-09-04 21:1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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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上網觀看關於"刑警隊長逃亡日記"的帖子 (王磊攝)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親愛的戰友/請你拉住我的手/不要鬆開/我是那樣的孤單無助......"9月1日,一篇《刑警隊長逃亡日記》的帖子迅速火遍網路。儘管帖中的內容還有待媒體調查的進一步證實,但帖中的詩句所透露出的辛酸與無奈,卻迅速獲得網民的普遍認同。舉報人的尷尬處境,近幾年來於公共媒體上的個案披露可謂層出不窮。未必知悉此帖真相的網民大抵也是"習慣成自然"了。

刑警隊長的逃亡日記還待確認,肖敬明的亡命天涯卻是已證事實。9月3日的《中國青年報》援引肖的話說,"假如時光能夠倒流,我決不會再做這樣的蠢事,可惜世上沒有後悔藥啊!"肖敬明口中的"蠢事"正是為一起刑事案件作證。在履行了一個公民的義務之後,報復也隨之而來。肖一家不得不東躲西藏,四處流亡。

舉報人/證人紛紛亡命天涯,是中國現行司法環境下一道怪異的風景線。舉報人/證人保護也彷彿成了各種司法潛規則纏繞之下的一個難解的結。近十餘年來,加強舉報人/證人人身保護和財產保護的各種呼聲不絕於耳,甚至各類受理舉報單位也身列呼籲的陣營,但原則性強調終究代替不了具體的制度建設。在媒體年復一年的關注之下,在有關部門年復一年的發文、表態之下,在看似已成為社會共識的良好輿論環境之下,舉報人/證人保護仍然是一個結。

有人說我們在舉報人/證人保護制度上並非空白。刑事法律中就規定了對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將受到懲處。且不談這些條款的過於原則化、可操作性差、適用範圍又窄,單從"懲處對舉報人/證人的打擊報復行為"上看,這僅僅是對舉報人/證人遭受侵害之後的救濟,或者說是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追究,怎能稱之為"保護"?舉報人/證人所期待的保護,正是要免受這種侵害,而不是在打擊報復已經發生之後,國家再來將這些打擊報復者繩之以法。很多傷害對舉報人/證人而言,是無法補償,也是無法救濟的。

正是基於立法的這種種現狀,有關制定專門《舉報人保護法》和《證人保護法》的提案或議案多次被提出,也得到了不少的關切。遺憾的是,這些議案的最終結局均如"泥牛入海",毫無回音。公共輿論所掀起的一輪又一輪的呼籲,基本也是雞同鴨講。公民建議與立法啟動之間彷彿是在各自不同的時空,沒有溝通,沒有互動,最需要公眾參與的地方,卻沒有制度的保障。和舉報人/證人的尷尬地位一樣,享有國家權力的公民仍然難以得到立法參與權。這在一個正奉行"開門立法"的時代和國度,顯得格外不融洽。

舉報人/證人保護不僅僅是一個中國的問題,也是一個全球問題。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其中專門就舉報人/證人保護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將其轉移,並在適當情況下允許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關其身份和下落的資料;規定允許以確保證人和鑑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證的取證規則,例如允許藉助於諸如視聽技術之類的通信技術或者其他適當手段提供證言,等等。《公約》也針對那些曾參與了腐敗行為的舉報人/證人建立了污點證人制度,在法律上為舉報人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提供了依據。

我國已於2005年10月27日批准了該《公約》,根據"條約必須信守"的國際法準則,只要不是在簽署時聲明保留的條款,均有執行的義務。

一個現代文明國家,絕不會坐視它的舉報人/證人亡命天涯。在警察逃亡日記和肖敬明的遠走他鄉所引發的網路熱議中,推動立法的認同度已然成為網民的主要訴求。立法機關萬不可視而不見,一味拖延了。

另一篇:李克傑:司法僵化思維下的舉證危險

2006年,在浙江寧波做小生意的肖敬明為一起殺人案作證,之後遭到報復,不得不東躲西藏,四處流亡。10歲的女兒也因此輟學。為此,他很後悔,"假如時光能夠倒流,我決不會再做這樣的蠢事,可惜世上沒有後悔藥啊!"

又一個證人遭報復,四處逃亡,背井離鄉的"活標本"!"誰能給我一個安定的家"的啼血呼喚震撼著每個人的心靈,也讓更多的司法人士感到無奈。面對不斷出現的證人遭報復事件,社會各界往往把它歸咎於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嚴重缺失,大力呼籲盡快予以立法保護。然而,筆者卻認為,證人屢遭報復固然有我國立法缺陷的原因,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司法僵化也是不可忽視的直接原因。換句話說就是,證人遭報復源於立法滯後和司法僵化,靈活的司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律不足。

相對於美國、英國、德國、新加坡等國家單獨的《證人保護法》和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幾乎是一片空白。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個公檢法"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的條文,既不能為公檢法部門提供一個行為規範,也沒有為證人指明尋求保護的途徑和方式,根本沒有可操作性,而被長期以來束之高閣,處於"休眠"狀態。

顯然,我國法律在對待證人問題上,存在明顯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公平現象。一方面,法律要求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樣證人身份及個人情況就必須暴露無遺,給犯罪份子及其家屬報復傷害證人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國家卻長期以來沒有強有力的證人保護制度,明顯屬於要求公民盡職而國家卻嚴重失職。

不可否認,要為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離不開國家法律制度保障,制定一部專門的《證人保護法》刻不容緩。但這並不意味著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司法機關就不能為證人保護做些紮紮實實的工作,而每每讓證人信息完全暴露於社會、"提供"給犯罪份子。筆者認為,司法機關特別是審判機關的僵化和冷漠,使問題雪上加霜。以寧波肖敬明為例,公安機關希望在判決書中不要出現證人的名字,但法院認為,作為主要證人,其姓名不能用化名或者隱去,否則難以體現司法公正。法院的理由冠冕堂皇,但法官有沒有想過,當肖敬明被逼四處逃亡的時候,他們所指的"司法公正"還剩多少呢?誰來維護肖敬明的公正權利呢?事實上,證人遭報復所帶來的社會不公,早已掩蓋和抵消了法官在個案中所維護的公正!而這都是法官僵化的司法公正觀和機械的司法方式所帶來的惡果。不客氣地說,在缺乏有效證人保護制度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泄露證人信息無異於讓證人接受犯罪份子的報復。如此以來,證人不再作證,案件不能偵破,犯罪得不到懲罰,司法公正又如何實現、到哪裡去尋找呢?

總之,加強對證人權益的保護,立法有責任,亟需制定一部專門法律彌補漏洞,但司法也不能脫責,在現有制度下積極尋找保護證人權益和實現司法公正的結合點,也是為民司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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