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河北保定的网友在我博客文章《令人抓狂的瓮AN宣传》后留言,分析指出瓮AN主角在说谎--李树芬在落水之前还曾被王 娇等三人约到一名男子的出租房里,喝米酒,呆了三个多小时。王还对李的哥哥谎称李要睡在她的家里。
该网友质疑说在这三个小时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出租房里的聚会后,这个乖巧、温和的女生就死掉了--不管是警方说的自己跳水自杀,还是民间所称李遭遇了性侵害然后被杀或者是遭遇了性侵害之后羞愤自杀,她终究是死了。
这个女生最后死去,在压倒稳定一切的大局势下,NO,NO, 现在的主流用语是稳定压倒一切。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势下,她的父母把她运回家土葬。
但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入土为安了,李树芬留给这个人世间一个巨大的悬疑。
官方提供的少女之死的版本并未获得中国民间广泛信任,但他们掌握了与之相关的所有证据,无法掌握证据的人当然就无法反驳。
但我愿意相信,在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在某种状态,一定还会有不一样的信息浮现出来,中国很多事情都是这样戏剧性。
向这名不知名的网友表示谢意和敬意,他显然做到了身处暗室,也能冷静,更在思考。
全文转用保定网友的分析:
综观媒体报道,诸多疑点指向王娇、陈光权、刘言超。
一、谁是21日聚会的联络人,王娇说了谎
王娇说:"出事那天是星期六,晚上7点半,李树芬吃过饭后,就来找我,用我的手机约陈光权出去玩,我答应跟她一起去玩。"(见《贵州瓮安事件三当事人首次露面与记者见面》)
按王娇的说法,是死者李树芬找上王娇,然后用王娇的手机联络了陈光权。王娇忽略了一点:女孩不用自己手机,却用别人的手机约自己的男友,作法本身不合常情。
据中新网《瓮安事件调查》:李树芬"是晚饭后和哥哥告别的。那时候,这个女孩还活泼得跟平常一样。那个叫走她的学生叫王娇。"
另据《贵州商报》记者根据瓮安移动公司提供的清单,披露当事人21日手机通话的全部记录:
王 娇(尾号3349)-- 刘言超(尾号4372)5次
王 娇 -- 陈光权(尾号8345)10次
刘言超 -- 陈光权11次
7时48分之后,三方没有通话记录。
通话记录表明:21日晚7时48分之前,王娇、刘言超、陈光权三人有频繁的手机联络。他们之间的联络没有李树芬的介入,但当晚的聚会却多了李树芬。
合乎逻辑的解释应该是:当晚的聚会是王娇、陈光权、刘言超3人事先沟通的,李树芬是在不知情、无戒备的情况下,被王娇叫走的。
既然联络人本是王娇,王娇为何说成是死者,她想掩饰什么?
二、对李树芬哥哥说"李树芬今晚不回去了,就住我家",王娇电话打得可疑
按照王娇、陈光权、刘言超三人一致的说法,"大约晚上11点多,我们离开秦家,准备各自打的回家"(见《瓮安事件三当事人首次露面见记者》)。
但是,中新网记者在《瓮安事件调查》中提到:21日晚上11点多的时候,王娇给李树芬哥哥打来电话说,李树芬今晚不回去了,就住她家。
夜已深,李树芬"不回家"不是本人告诉哥哥,却是王娇打电话告诉李的哥哥。这本身又是不合常情。
事实上,王娇当时打电话不是在她家,而是在秦明的租房。
那么,王娇为什么要在"准备各自回家"的时候给李树芬哥哥打这样一个完全是说谎的电话?
合乎逻辑的解释也许是:这个地点、这个时候,已经发生了不正常的事情。
三、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聚会,除了"喝米酒",过程一片空白
《财经》记者7月7日报道指出:从21日20时至次日零时王娇报警,其间四个多小时内发生的事情,警方通报语焉不详。
王娇首次露面见记者时说:"刘言超骑摩托将我们送到他的朋友秦明家。我们一起喝米酒。我和李树芬喝了不到一两,刘言超、陈光权他们喝了两杯。大约晚上11点,我们离开秦家,各自准备打的回家。"
对这个过程,刘言超、陈光权说法与王娇一致。除了"喝米酒",当事人对这个过程的其它内容都没有透露一丝一毫。
那么,6个人,在秦明的租房里,3个多小时究竟是怎样的过程?几个人在一起都说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
为了弄清李树芬当晚为何"突然想死",对秦明租房里的这3个多小时,无论如何不应忽略。而且,这个过程绝非只是"喝米酒"而其它内容一无所有。
四、如果按通话记录还原报案现场,会说明什么?
据王娇、陈光权、刘言超三人一致的说法,报案现场情况如下:
李树芬跳水时,陈光权不在现场。
李树芬跳水后,刘言超来不及脱衣服跳水施救。
王娇打电话告诉陈光权,并呼叫救人。
陈光权返回,救起了刘言超。
李树芬下沉河中不见了踪影。
随后,刘言超、王娇拨110报警,并通知了死者哥哥。
但是,《贵州商报》记者根据瓮安移动公司提供的清单,报案现场王娇手机的通话记录如下:
22日零时27分31秒、31分40秒、36分50秒,王娇手机三次主叫"110"报警;
15分钟之内,王娇手机分别与尾号8267、8823、4355、4372等的手机用户通话9次。
也就是说,王娇手机报案现场的通话记录中,并没有王娇与陈光权手机(尾号8345)的通话记录,反而却有王娇与刘言超手机(尾号4372)的通话记录。
如果按通话记录还原报案现场,还原的结果只能是:
(一) 陈光权一直在现场(所以,没有王娇与陈光权手机通话的记录);刘言超离开过现场(所以,才有王娇与刘言超手机通话的记录)
(二)王娇与陈光权始终在一起(所以,没有王娇与陈光权手机通话的记录);王娇与刘言超曾有过分开(所以,才有王娇与刘言超手机通话的记录)。
无论哪种结果,通话记录所还原的现场情况,都与当事人所说现场情况大相径庭。
更使人不解的是:如果刘言超当时入水救人了,如何还能有王娇与刘言超的通话记录?
如果不是移动公司颠倒了陈光权和刘言超的手机号,那么,通话记录还原报案现场的结果说明:三当事人在共同对媒体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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