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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丰:杨佳是中国宪法内在危机的产物

 2008-07-18 04:0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3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的处理,是进亦忧退亦忧。无论往左还是往右都是伦理上的剌猬,无论照官方还是照民间,它都发生榜样效应,这个效用都要动摇我们生存所必须的伦理奠定其上的那个根。

先说官方立场:

官方强调"以法"审理,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身就是建立在反天理上的,人的类存在所必须的正义就在天理里,反天理的原则怎么能提供出出自天理的正义呢?

天理的最高表达是--"人是一切社会联系的根据和出发点"。

我提醒读者,也提醒共党:我在这里说的是--"人‘是'社会联系的根据和出发点",请特别注意这个"是"字。凡由"是"联结的都是不可避免,不能移转的,即"是"只揭示不能移转的关系。你共党能折磨人,逼着人说违心的话,用酷刑造成屈招,乃至致死,但你却不能让人变成他物,认人不再是人,不再是自己。

就是说什么力量都不能改变人的本然性质--

本然性质既不能改变,也就不能改变本然性质的表现。所以社会设施的原则就必须顺应天理,人是天的造物,人的生命就是天理的事实。人的行为必须顺乎天理,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设施所基于的原则就必须出自天理,也就是符合上述所提命题,因它做为原理就是天理在人这个物类上的体现。顺天就是服从自然。顺天者昌。意思是人是自然事实,社会不能设想在自然的命意之外对人做另外的塑造,人是被造物主造好以后才来到世界的。只有这样的社会,人才可能尽其性,人尽其性就舒就畅,人尽其性也就是服从了自然,社会就因与自然原理的一致而井然--这也就是昌。如果社会原则逆乎天理,它是非亡不可的!

正因为奠定中国社会设施的总原则逆乎天理,就扭曲了人性,天理与悖乎天理的社会原则处于长久对抗,就必然地酿造出杨佳这种心灵。

所以,杀人的杨佳不但不受谴责,反倒成了英雄。

--英雄:打虎的武松,驱暴的鲁提辖,行侠作义的展昭,替天行道的梁山泊......把杨佳看成英雄者,不限于匹夫,几乎是异口同声--恰恰是受害者所在地的上海,首先形成了杨佳后援会,从法律、舆论、经济各方靣施以援手。除了官方中最顽固、最无道的那一部分,杨佳获得了广泛的同情与热烈的赞佩!杨佳成了明星,当年"学"雷锋是人造的圈羊事实,现如今做杨佳的粉丝却是发自内心!难道这还不足以发人深省吗?靣对此情此景,共产党还不应忏悔?还不应感到无地自容?还不应把邓小平、江泽民、李鹏、陈希同......送上庄严的国际法庭,接受正义的审判!胡锦涛还不应羞愧到无地自容而焚身自杀吗?

杨佳的行为和他的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响所证明的还不正是--奠定中国现实制度的那个原则的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克服的內在矛盾吗:《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这个内在矛盾,是中国社会所以陷于"时艰"的根源;而中国社会的危机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身危机的效用;杨佳的怒反映的正是我们中华全族对这个社会制度的痛恨!并且已到了极点!而对杨佳行为的感叹所表达的又正是人民再也不能忍受的呼声!人民作出了唾弃共产党的选择!

如果说瓮安事件是中华民族抛弃共产党的全民投票;杨佳的举动就是中华民族决心摧毁共产绞肉机的个人付诸实施!

杨佳心里的"警察"不是具体的×个个人,而是构成这个社会的特别符号,这个社会里象征着罪恶、侵犯、残暴、虐待、丧尽天良、仗势欺人、无恶不为......十目所视,千夫所指的那些人类残渣。这个观念的"警察",不是杨佳一人所能铸就,而是长久而沉痛的现实铸就在老百姓的心理的,它就像我们从事物的存在里抽象出--数,那样绝对准确。我愿意告诉胡锦涛:这叫沉淀,懂吗?再加上杨佳个人心理形成的特殊历程,就造就了他这种疾恶如仇又有扭曲的心理。当这种疾恶如仇的诉求不能获得社会设施的呼应时,上升到用自己的牺牲来驱除罪恶,就被从潜意识呼唤出来成为替天行道的行动。于是乎二千年前的荆轲在二十一世纪复活了。

正义原本是社会产生的原动力,是社会的支点,社会平台像杠杆臂那样座落在正义之上,社会诸力量就在平台上表演。都得"战战竞竞,如履深渊,如履薄冰",稍有懈怠,杠杆就失去平衡。

任何由主义来充做社会伦理始点的企图,不问其愿望的善恶,实际上都要发生喧宾夺了主,主义必驱除做为社会根基的正义。当国民的道德诉求不能从社会那里获得认可时,就只有向天理寻求支持。由自己把自己宗教化成正义的利剑,用生命为代价来替天行道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须知共产党横征暴敛,仗恃的不就是手里握有国家公器吗?这个握有的主要体现就是军警,可军队直接干预国家生活的机会总是很少,而警察就是这架绞肉机的象征,或者就是绞肉机的本身。就像通行于全世界的"绿灯行,红灯停",已经就是公共的符号:

中国的警察直接=罪恶=强盗=土匪=伤天害理=千夫所指=人人之所共愤=天地之所难容=人人的心都时时在讨伐之;人人都想见而珠之!所以说杨佳所对的并不是警察中的具体个人,而就是这架绞肉机,他用自己的行为来呼唤:同胞们,用新的热血来砸烂这架绞肉机!

是共产党自己混到这个份上,不是别人把他们"恨"到这个份上的。什么"敌势力"、"别有用心"、"反革命"、"右派"......这都是站在他们已遭到普遍的痛恨,这个事实之上并是为了讨伐才设立的师出之名。这是一种不反观自身是什么东西的片面强加?好像共产党自己不是社会要素似的,我们要问:共产党做为社会中的客观要素,它是怎么混到如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这个份上的?这才是关键之笔。正是在人人都痛恨共产党这个已经的事实上,才成立起杨佳的心理。所以说杨佳是共产主义制度的正宗产品,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必然之果,是共产党逆天理的证明和将亡的表现。

共产党逆天是因,杨佳袭警是共产党逆天的结果。

亡共是这个原因自身推进的的最终成果。从本然的行为必然推出的是--这个政权的失政已到了非结束它不可的时候了!

其实说这个政权失政仍算不上真理命题,因为这个政权从来就没正过。它还没下生就大逆不道。而非失道,我不是把他们篡国算做它的下生,而是把这一学说的提出做为它的出生。它还没被提出只做为一个理式,就是无道的,逆天理的。只是不提出,它便不为害。一提出就意味着进入实践,一实践必为害。因为仅仅作为一个道理,它就是个逆天之理。一用之为实际政权的原则就必为非法。

何为法?天就是法!为什么说大自然就是法呢?其实法说的就是这个--"然"字!"然"的意思是"如此"或"这样"。我们常说"已然",意思是"已经如此"或"已经这样"了;"未然"--意思是"还没有如此","本然'--意思是"原本如此","本来就这样";"自然"--由它"自身的力量或自身的法则如此的","知其然"--"知道它已经如此"了;"不知其所以然"--"不知道那事物为什么会这样"......因而说法就是"然"----一切本然如此、自然如此的事物叫先天合法。成文的"法律"是基于本然或自然而建立的理性条文,用以规范人的主观能力--让主观能力在运用上不得超出本然或自然或天然。

可《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两个中国的最高原则都是反自然的,所以我说共产党政权不是失政而是原罪。在一个原罪的环境里,人丧失了本然地位,找不到出路,又看不到希望,而杨佳毕竟是低层的凡夫,他高唱着"风萧萧"而走向易水是让人痛心的!但这个责任不在他,他是一介凡夫,这个责任就在共产党,在邓小平、江泽民、李鹏、胡锦涛......等匪首身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内在矛盾中。

中国政权的失政也是后果,做为道理的"共产"是一个知识上的一个矛,这个知识上的矛盾是政权失政的始因,政权失政又是杨佳踏步易水的原因。杨佳不是杀这几名警察的,他是站在二十一世纪反观中华民族的过往,他要斩草除根的是1921-7-1;他要发扬的是89-6-4

杨佳不是报仇而是呼唤!

杨佳案紧紧地衔接在瓮安案尾,可谓相得益彰。

瓮安在前,其表达的乃是全民投票,全民喊出了从共产党手中收回政权的庄严宣誓。无疑,它是做为完全正义的符号汇涌进中华民族的五千年灿烂文化,显示了回归人伦的决心。

而杨佳呢,他为个体人树立了榜样,二者的根源都是共产党的残暴与黑暗,但前者完全符合伦理,而杨佳的行为可能动摇伦理。照共党的处理,那是火上浇油,为为非作歹的官方罪孽注入动力,从而从反方向上催动这种行为普遍化,日常化。照民间的立场,将推动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上升为观念,化为软势力,成为普遍。亲爱的同胞,就眼前来说,我们还深陷在共产暴政之下,人身解放的要求占了上峰,杨佳的行为不仅获得广泛的赞誉,还将被效法,摆脱共产暴政的愿望使我们看不到这行为对文化的瓦解,对伦理的动摇。可是在共产党垮台之后呢?

共产党死了,中华民族还在,中华民族还将往下延续,杨佳行为已经孕育成观念,观念支配人!我们清除这个观念是要更大更大的代价的!

我们要设法从道理上转化这种冲动为正义的讨代。在下正在思想,但还没有想到一个两全的辙。

杨佳是兄弟!

共产党是恶狼!

灭豺狼的荆轲应涌向大泽乡!到了大泽去就合法了!大泽乡里尽正义!
杨佳应当叫陈涉,叫吴广!一叫陈涉,吴广就全合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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