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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事件: 如此"公开"尸检,是对死者的不尊

作者:北京律师  2008-07-04 11:3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据7月3日中国新闻网报道,昨日上午11点半左右,记者赶到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时,李树芬的遗体已被停放在自己的家门口,法医正在进行第3次尸检,数十名乡亲陆续赶赴现场见证尸检过程。

为了保证尸检顺利进行,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但尸检现场完全公开,众多乡亲在两三米外的地方即可见证尸检过程。而在尸检过程中,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一直没有离开过女儿的遗体。记者发现,整个尸检过程大约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数十名乡亲默默见证了整个过程。尸检结束后,法医仔细为遗体缝上了解剖口,并为其盖上了白布。此时,几个乡亲禁不住低声哭泣:"还这么小,太可惜了......"

此前,瓮安县公安局和黔南州公安局曾先后两次对李树芬的遗体进行过解剖检验,检验结果均为溺水死亡,死亡前没有发生过性行为。在李树芬家属的要求下,当天,经省有关部门决定,由我省著名法医组成的专家组再次对李树芬的遗体进行第3次解剖检验。记者了解到,当天参加尸检的专家有贵阳医学院法医教研室主任、法医鉴定中心主任王杰副教授,省人民检察院高级工程师叶忠源,副主任医师杨永刚,省公安厅主任法医师屈剑平。

为了查明真相,公安应家属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第三次尸检。为了增加尸检的"透明度",使家属和群众相信尸验是公正的,就让数十名乡亲们观看了尸检整个过程。

看了这个新闻报道后,我的心情十分地沉重。如此"公开"尸检,不仅有违《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也是对逝者的一种"不尊"。

按照尸体检验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第一次死检结论后,如果家属不认可,应交给上级公安机关去鉴定。家属仍然不认可结论,或者认为鉴定有失公正,依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可将鉴定交给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

报道中称,第三次尸体检验是由公安厅组织专家进行,并不是交给某个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给此案定性为"民事案件"。如属于民事纠纷案,只有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选择鉴定机构。在当事人无法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之下,法院可依职权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让公安插手一件"民事案件"的鉴定,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退一步讲,既使公安有权委托鉴定,有权组织专家们单独做鉴定,解剖鉴定过程也不能如此去"公开"。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也就是说,在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时,只能允许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应在法医室或其他检验机构内进行。除非尸体已经腐烂,无法移动。否则,就不应在野外进行。

让无关人员围观尸体解剖,这样做并不表明就是"公开、公正"了,毕竟围观群众不懂法医学。检验是否公正,除了取决于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外,更取决于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个人良心。

允许看热闹的无关人员围观,只是达到了表面上的"公开、公正"。但这种做法,根本没有顾及家属的心里感受以及死者的尊严。

对死者的尸体解剖,只能搞清死者生前是否遭受过强暴,是否溺水死亡的问题。纵使结论认为,死者生前没有被强暴过,是溺水窒息死亡。这也不能排除,她不是被逼而死的,自杀是"自愿"行为。

因此,在强调做尸检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追查导致李树芬"跳河"的真正原因。一个人除非有精神病,不然要选择自杀定有动机的。

公安机关除了要查明死者"自杀"动机外,更应查清殴打死者叔叔的凶手。两者之间是不是有必然联系?如果查清了这些问题,此案定能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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