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是外国公司向其驻美关联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等)派遣人员经常使用的一种工作签证。 L-1签证有两种,一种为L-1A,是外国公司派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来美国的关联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签证;另一种为L-1B,是外国公司将其具有特殊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专业人员派往美国关联公司工作的签证。 L-1签证与其它工作签证相比具备很多优越性。与H-1B签证相比,L-1签证没有受益者具备大学学位及专业对口的要求,同时L-1目前不存在名额短缺的 问题。 L-1签证不仅是一种非移民工作签证,也是移民签证的一种有效手段。首先L-1移民为职业移民一类优先,目前没有排期。与职业移民二类和三类优先相 比,L-1移民不需劳工纸申请,从而大大简化了移民申请的程序。与百万投资移民所需要的费用相比,通过L-1移民不但所需费用要大大减少,而且投资者在人 员雇佣和对资金使用的控制上都有更大的灵活性。
由于L-1A签证的种种优越性,它成为许多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对其驻美国机构进行人员 调动的有效手段和经常使用的工具。然而,L-1签证也对有关的美国公司具有其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使L-1签证的申请进行顺利并且为 将来L-1签证的延期打下良好基础。在这里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与L-1签证申请有关的美国公司设立的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L-1签证是 外国公司对其美国关联公司进行人员调动所使用的签证,这就意味着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设立一个公司实体。以成立外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为例,在美国成立公司属 各州政府管辖,通常没有资金和股东方面的限制,这一点与中国大陆公司对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及纯内资和中外合资公司设立要求不同。然而,如果外国公司 打算从外国母公司向美国子公司通过L-1签证派遣人员,所设立的公司不仅仅要符合公司所在地州政府的要求,另外还必须符合美国移民局对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 的某些要求以保证L-1申请的顺利进行。
首先,美国移民局要求外国公司与美国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可以体现在很 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美国公司为外国母公司所控制。因此,新成立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体现外国母公司的控制权,而体现此控制权的最直接证据就是外 国公司为拥有美国子公司50%或以上的股权的最大股东。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是外国母公司而不是任何个人。
移民局 对新进成立公司的另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新公司的启动资金。虽然美国各州政府通常对新公司没有严格的启动资金要求,但如果新成立的公司要作为申请方向移民局递 交L-1签证申请,则必须向移民局证明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公司的运作。此资金规模根据公司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美国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表明资金来源于母公司,这 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母公司对美国公司的投资和控制。有些外国公司在设立美国子公司前派遣公司人员来到美国进行考察并随身携带现金,这些随身携带的现金后来 作为母公司的投资和美国子公司的启动资金投入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一旦移民局对新公司的资金来源提出质疑,这种投资安排很难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证明外国母 公司的投资。
移民局对递交L-1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的另一条要求就是此类公司必须有正式的办公地点。有些美国公司在设立后没有租用正 式的办公地点而使用住家的地址和电话等。此类情况移民局一旦发现将对L-1申请很不利。设想如果连租用办公地点的费用都不愿意提供,如何向移民局表明外国 母公司对美国子公司的投资和信心。
成立美国子公司并进行L-1申请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外国公司在成立美国子公司之前就应当咨询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设立公司和对新公司进行投资,以免出现由于前期工作的误差影响到L-1申请的情况。
本 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及概况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电子邮 件:[email protected],网址:www.zylawyers.com,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来源:
由于L-1A签证的种种优越性,它成为许多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对其驻美国机构进行人员 调动的有效手段和经常使用的工具。然而,L-1签证也对有关的美国公司具有其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使L-1签证的申请进行顺利并且为 将来L-1签证的延期打下良好基础。在这里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与L-1签证申请有关的美国公司设立的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L-1签证是 外国公司对其美国关联公司进行人员调动所使用的签证,这就意味着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设立一个公司实体。以成立外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为例,在美国成立公司属 各州政府管辖,通常没有资金和股东方面的限制,这一点与中国大陆公司对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及纯内资和中外合资公司设立要求不同。然而,如果外国公司 打算从外国母公司向美国子公司通过L-1签证派遣人员,所设立的公司不仅仅要符合公司所在地州政府的要求,另外还必须符合美国移民局对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 的某些要求以保证L-1申请的顺利进行。
首先,美国移民局要求外国公司与美国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可以体现在很 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美国公司为外国母公司所控制。因此,新成立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体现外国母公司的控制权,而体现此控制权的最直接证据就是外 国公司为拥有美国子公司50%或以上的股权的最大股东。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是外国母公司而不是任何个人。
移民局 对新进成立公司的另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新公司的启动资金。虽然美国各州政府通常对新公司没有严格的启动资金要求,但如果新成立的公司要作为申请方向移民局递 交L-1签证申请,则必须向移民局证明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公司的运作。此资金规模根据公司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美国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表明资金来源于母公司,这 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母公司对美国公司的投资和控制。有些外国公司在设立美国子公司前派遣公司人员来到美国进行考察并随身携带现金,这些随身携带的现金后来 作为母公司的投资和美国子公司的启动资金投入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一旦移民局对新公司的资金来源提出质疑,这种投资安排很难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证明外国母 公司的投资。
移民局对递交L-1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的另一条要求就是此类公司必须有正式的办公地点。有些美国公司在设立后没有租用正 式的办公地点而使用住家的地址和电话等。此类情况移民局一旦发现将对L-1申请很不利。设想如果连租用办公地点的费用都不愿意提供,如何向移民局表明外国 母公司对美国子公司的投资和信心。
成立美国子公司并进行L-1申请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外国公司在成立美国子公司之前就应当咨询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设立公司和对新公司进行投资,以免出现由于前期工作的误差影响到L-1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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