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所得税法反避税 “免税天堂”注册未来行不通
在开曼群岛等"免税天堂"注册,一直是钗h企业节税的重要法宝,不过在中国恐怕已行不通。据报导,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正准备列出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操作规程,专门针对以避税为目的的内外资企业。据《21世纪经济报导》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处长贺连堂,在"2008中国税务大会"明白表示要如此做。德勤税务合伙人林绥说:"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
不过中国税务协会一位专家表示,目前因为具体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来,关于红筹和离岸公司征收所得税事项还不确定。
为此,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已向86个协定国税务主管当局建议,修改双方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建议修改的条款包括两方面,一是在税种范围的名称上,从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变更为"企业所得税"。另外,原有"纳税居民"判定标准中的"总机构"一词将被"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取代。
相关修订的"法源",正是今年采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法定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如果一家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企业全球的收入就将都要纳入中国的税网。反之,企业就只需针对来源于中国国内的收入,才缴企业所得税。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德勤华北区税务合伙人张宝云说。
所谓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张宝云表示,旧规定是以注册地是确定居民企业的唯一标准,但新法加入"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因此,企业不一定是在中国注册,但仍可能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张宝云说:"对一些没有受税收协定保护的企业来讲,很有可能因为供应链的安排中做一个委托身份,而被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个机构,进而被认定为是居民企业,这是需要注意的。"
德勤中国华北区税务主管合伙人吴嘉源认为,执行的争议可能在"什么是实质性?什么是全面?这并不是一个容易清晰界定的内容"。由于其中仍有模糊空间,有可能使得相关企业面临不同的命运。
张宝云指出,受此影响最明显的,将是所谓的"返程投资"企业,甚至包括红筹股。
"返程投资"企业是中国旧有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下一个特殊产物。在国家为吸引外资而将税收扶持政策更多给予境外企业的情况下,部分内资企业选择了在开曼群岛等所谓的"避税天堂"或者中国香港地区建立一个所谓的公司,通过这一壳公司把投资注入中国,跟原来的公司做一个合资,或者把原来公司的业务,资产全部买过去,重新开始经营,通过这种安排享受优惠政策。
然而,现有的返程投资企业,如果按照新的居民企业的界定标准,中国税务当局则很可能依照法律,将这种所谓的海外投资者拉进中国税收之中,按照居民企业将其全部海内外收入纳入课税范围。原因在于,这类企业往往是由中国国内人士管理,还有一些是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地区性的管理机构,都会面临这一局面。
德勤税务合伙人林绥举例指出,如果有三家企业A、 B、C分别在中国、香港和美国注册,其中A是B的子公司,B是C的子公司,且香港设立的 B公司因实际管理地在中国大陆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纳税人,就可能受到影响。
按照新法,如果A公司向B公司进行分红,则可按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征税,但当B公司向C公司分红时,由于 B公司是中国大陆居民纳税人,须按照中美税收双边协定(而不是香港的税法)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如果B公司不是大陆居民纳税人,则A公司向B公司进行分红需要缴纳大陆和香港双边税收安排下的5%的预提所得税,由于香港和美国没有税收双边协定,因此 B公司向C公司分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两相对比, B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后如果对C公司分红时则多征收了 5%的所得税,这部分为中国税收收入,也是新税法对于国家税基的保护。
不过,由于新发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到位,上述两类企业目前的纳税问题并没有具体落实。
而针对近期希望进行海外扩张和海外上市的企业,林绥认为,如果设立是商业为主要目的的话,仍旧可以考虑在海外注册公司。不过公司最好做一个相应的评估,即如果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将带来何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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