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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问:“我道歉了吗?”

作者:司鹏程  2007-11-10 05:3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闲话美国的国会听证 

一、

11月6日,美国国会众院外交关系委员会(The House 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就“雅虎错误向国会提供资讯”(Yahoo Inc.'s Provision of False Information to Congress)一事举行了听证。

该听证缘于2006年2月雅虎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麦克.卡拉翰(Michae Callahan)在国会的声明。其时卡拉翰表示他个人并不清楚中国司法当局基于何种原因要求雅虎协助调查师涛。然而稍后的事实表明,中国国家安全局曾向雅虎出示了一份协助调查书,上有“兹因国家安全”等语。这明白显示师涛案是一起政治性控罪。

来自加州的民主党议员、众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汤姆.兰托斯(Tom Lantos)指责雅虎对国会的陈述不实──“从小处说这是不可宽恕的疏忽,从大处说是恶意欺骗”。卡拉翰则解释称,他个人是稍后才知晓师涛案的详情,而国安局的调查书为中文文本,听证之时他并不知晓该件,他没有意图也无必要隐瞒这份文件。卡拉翰并举2006年10月雅虎的书面声明及2007年3月香港隐私专员公署的报告为例。这两者都对师涛案的“国家安全”性质有详述,并为公众所熟知。

卡拉翰还引述国会调查人员早前对雅虎律师们的表态,调查人员认为雅虎2006年2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真实的,并不存在误导成分。卡拉翰强调,

“服从当地法律是公司经营的准则。我不能要求雅虎的中国雇员抵制中国法律而置他们于危险,即便我个人认为这些法律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是宽泛且含糊的”。〔1〕

雅虎总裁杨致远也接受了质询。在正式证词开始前,杨致远表示:

“我个人就他们(师涛和王小宁)的遭遇表示歉意。我们愿意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帮助他们获得自由”。〔2〕

兰托斯议员在听证会上力促雅虎公司向两名中国受害者的家属(师涛的母亲高琴声和王小林的妻子俞陵)道歉。法新社报道说,雅虎公司的两名负责人就此的反应是回头向坐在自己身后的一名家属点头示意。〔3〕

应该指出的是,在整个听证过程中乃至法庭内外,雅虎公司及其代表都没有向师涛、王小宁或其家属们道歉。雅虎只是就其证词的误导效果(Misleading)向国会议员致歉并捎带上对受害者的个人同情。

事实上,就一项尚在司法审理中的诉请(师涛、王小宁向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递交了诉状,雅虎则促请法院撤销该案,目前法院还未就是否受理案件做出裁决),希望看到作为被告的雅虎向原告致歉,只能是人们的善良但不切实际的愿望。

二、

雅虎听证会历时约三小时。雅虎公司如临大敌,议员们也并不轻松。那么本次听证会的法律性质如何?是否会影响到雅虎等跨国公司的在华经营?为明晰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考察美国国会的听证制度。

美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设定国会的调查听证权。一般认为,最高法院1927年对麦哥莱诉道格尔迪案(McGrain v. Daugherty)〔4〕的判决是国会听证权的起源。该案事关总统哈丁(Warren G. Harding)的油田腐败丑闻。参议院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之进行调查,并传唤总检察长的弟弟道格尔迪(Mally Daugherty)到听证会上做证,但道格尔迪拒绝与会。参议院的警卫麦哥莱(John McGrain)因此将他拘捕。道格尔迪立即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Writ of Habeas Corpus)并获释。法院更判处参议院强迫当事人作证违宪。参议院不服裁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认为听证是参院实现其立法功能的辅助性权力(auxiliary power),当事人有到场作证的义务。麦哥莱案事实上确认了国会的听证权。

国会听证权的大规模运用是在麦卡锡主义的高潮时期。1953年和1954年,仅麦卡锡(Joseph McCarthy)参议员就主持了161场听证会,约500人受到常设调查委员会的传讯。拒绝到会者即以“藐视国会罪”(Contempt of Congress)论。麦卡锡的听证方式粗暴蛮横,完全无视他人的权利。1954年6月17日,在有关陆军部庇护共产党员的一次听证会上,麦卡锡因违背事先的承诺遭到作证者的愤怒指责,“参议员先生,难道你没有一点道德观念吗?难道你就没剩下些羞耻感吗?”2000万美国人通过实况转播目睹了这一幕。麦卡锡声名扫地。参院随后成立特别委员会调查麦卡锡,委员会一致通过的调查报告称麦卡锡的听证是“粗鄙、侮辱性的,也是不可接受的”。参院更通过决议谴责麦卡锡滥用听证权、违反国会的传统行为方式。麦卡锡的政治生命由此终结,“红色恐怖”的麦卡锡时代也成为历史。

最高法院也对麦卡锡听证方式进行了抨击。法院并在1957年的瓦特金斯诉美国案(Watkins v. U.S.)中为国会的听证权设定了严格界限。该案原告瓦特金斯(John Watkin)是一工会官员,曾参加共产党。国会就他所熟知的一些共产党员情况进行质询。瓦特金斯认为这些问题和国会无关,并拒绝作答。瓦特金斯被控藐视国会,初审判罪名成立。然而最高法院否决了控罪。法院认为“出于立法职能的需要,国会应当拥有听证权。但调查听证必须服从于立法任务本身”。法院强调国会的听证权并非无限,对公民个人生活进行调查即逾越了立法权的边界,

“国会不是法律强制部门,也非司法审判机构,它应该谨守自己的职责。参议院和众议院应该确保听证是用于促进立法工作……出于个人政治目的操控公众情绪的听证或试图惩罚被调查者的调查是不能被接受的”。〔5〕

70年代以来,国会听证制度进一步完善。当下,美国国会的大部分调查和听证都可自由旁听,一些重要的听证还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手段实况转播。应该说,国会议事制度的公开化是美国民主深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它使议员活动受到大众监督,国会的党派领袖和委员会主席们也更难控制这种权力游戏。

就雅虎案而言,国会出于立法的目的质询雅虎在法律上是可以接受的做法。稍早前,主持本次听证的众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就草拟了针对雅虎等跨国公司的2007年全球网络自由法案(Global Online Freedom Act of 2007)。该案由斯密斯议员(Chris Smith)发起,要求制止美国公司参与极权国家的网络审查。

全球网络自由法案目前正等待众院商业委员会(House Energy and Commerce Committee)审核,而商业委员会尚未将其排入日程,至于进入众院全员大会更是遥遥无期,遑论还有参院和总统等多道立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斯密斯议员在2006年提出过同样的议案,也同样通过外交委员会的审议,但最终却未能提交众院而胎死腹中。

应该看到,拟议中的全球网络自由法涵括了许多实体性条文,这使它有别于传统宣告性的政治议案。然而试图将一部美国国内法适用于全球各地,这在理念上违背了“属地管辖权”原则──建立在国家主权基础上的领域管辖──这一各国司法的最根本规则。我们可以断言,这部在技术上基本不具备操作性的议案,成为法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

雅虎问题的悖论是雅虎遵循了经营地(中国)的法律向北京提交了用户资料,而美国社会的道德观不认同这种作法却没有适用的法律进行约束,另拟新法不仅缓不济急,更有技术上的难度。

就当下的情势看,正在北加州聆讯的雅虎案不容乐观。或许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斯密斯议员多次建议雅虎,“你们应该同他们(师涛、王小宁等)庭外和解,提供优厚的补偿”。他并敦促,“如果你们愿意,可以明天或者本周结束前就这样做”。斯密斯议员还呼吁雅虎支持赞同他提出的网络自由法案,并助其通过。雅虎的回答是简洁的,“我们当然会考虑”。〔6〕

综合评估本次听证,笔者认为,尽管雅虎到国会接受质询是令人振奋的事情,但加州法院的司法进程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国会听证的政治意义浓厚,听证程序由倾向性的议员及其助手主导,他们有选择地邀请与自己观点相同的代表,同时限制对立方的立场表达,此种听证会常常是制造意见而非听取意见,听证结果也易受操纵,最终获得的信息往往是混乱和不真实的。这也是政治性听证备受诟病的原因所在。

有别于国会,司法机构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和听证手段,不受国会程序的影响。在雅虎案上,法院拟于明年1月31日就雅虎(香港)公司的管辖权问题举行听证,以决定是否接受雅虎要求撤销该诉的请求。法院并要求布什政府就本案中的国际法问题表态。美国司法部早前已宣布将在原告答辩后向法院提供意见书,说明政府立场。这也是雅虎所一直企盼的。如果联邦法院最后认同雅虎的主张,并出示一宣告性的裁决,那结果无疑是灾难性的──它将关闭以后类似诉讼在美进行的可能。

尽管如此,本次听证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国会听证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经由公开的程序满足人民知的权利,激发民意,形成舆论,促成真正的民主政治。例如,1974年参众两院分别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就水门事件进行调查听证。尽管众院尚未议决弹劾,参院审理,但迫于听证引发的强大民意及舆论压力,尼克松总统已于8月8日宣布辞职。

如果雅虎公司能够借由听证会感受到美国社会的舆论压力,就师涛、王小宁案显示出积极和解的姿态,并在未来的中国业务中承担更多的道义责任,这对促进中国的自由进程,未尝不会产生深远积极的影响。

诚如是,则中国幸甚,师涛、王小宁幸甚。

我们期待雅虎的抉择。

【注解】

1、参见Testimony of Michael J. Callahan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 November 6, 2007。
2、原文为I want to say we are committed to doing what we can to secure their freedom. And I want to personally apologize for what they are going through。
3、原文为The Yahoo executives responded spontaneously, turning to Shi Tao's mum Gao Qinsheng, who was sitting immediately behind them, and nodding several times。
4、参见McGrain v. Daugherty, 273 U.S. 135 (1927)。
5、参见Watkins v. United States, 354 U.S. 178 (1957)。
6、原文为Settling the case would be a good step forward. And you should settle with them generously in favor of the families. ……You can settle that tomorrow or by the end of the week if you'd like to。(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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