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杯中的自由——也说中国式的言论自由
近日有闲,重读《〈第一修正案〉评注》,颇有感触。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同紧随其后的九条修正案合称《人权法案》,被视作美国自由的宪法基础。它并非高贵宣布人民权利的几行文字;相反,这是借助于法律运作,最终根植于美国社会的普世价值。今天,对本土美国民众而言,享有法案所界定的权利如同呼吸般自然。但以我这外来者的眼光来看,制宪先贤们在200年前为美利坚打造出一部永久延续,让人信服并信仰的宪法,其政治智慧实在令人惊叹。
《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表述其实只有寥寥数语──“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减损人民的言论自由”。这一条文既明确表述了个人权利,也严格界定了政府权限。大法官布莱克(Hugo Black)是宪法绝对主义的支持者,他对该条的解读是,“国会不得立法──不是说国会可以制定某些法律,不得制定另一些法律;而是说禁止制定任何法律”。
为什么民主国家要保障人们的自由言论?为何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容忍那些错误甚至是危险的想法?
答案存在于两个层面。
就个人来讲,言论自由是人本性的自我实现和自我确证。如塔西陀(Gaius Cornelius Tacitus)所言,“能够感觉你愿感觉的东西,能够说出你的感觉,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刻”。一旦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受到禁锢,生命的多姿多彩也就消逝了。早在200年前,美国的开国者们就认识到,如果人民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并追随其信仰,自由将不再存在。当个体的独立思考和表述受到限制,社会的创造力和情感就被控制;在这种情形下,即便你习惯苍白的谎言和政府制造的真实,压制性的环境也会束缚文化艺术等创造性思想并减损人们对群体的自我认同,最终整个国家前进的动力将被耗尽。
就社会层面而言,理念上的价值中立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根基,社会不能因为某种思想激进或令人生厌,就禁止人们的表达。──这正是自由主义和集权专制的区别。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民意政治,是按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只有个体的言论自由得到保障,人民意志方能体现,国家才可按照民意组织、运作。
厄斯金(John Erskine)对言论自由原则有深刻的阐述,他认为“任何人只要本着理性和良知,用思想去启发而不是意图愚弄他人,其意见即便与真理相悖也是‘公正’的”。鉴于错误在有关公共事务的争论中是无法避免的,如果要求言论者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将使人们忧虑过高的成本而畏于表述自己,从而对正确的和有价值的言论产生威慑效果或称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就此,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张:“对公共事务而言,即便是仇恨和恶意的表述也在第一修正案保护之列”。从另一角度来看,一种思想,无论它如何荒谬、错误乃至邪恶,都是对社会问题的早期预警。允许此类观点的自由表达不仅是公民自由权的体现,更为追求真理和保持社会活力的必需。这就是所谓“言论自由需要呼吸的空间”(Freedoms of expression require "breathing space.")。
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大法官认为,“如果需要通过揭露虚假和谬误来防制邪恶的话,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更多言论,而不是压制异见”。事实也证明,在维系社会秩序方面,宽容远比压制更为有效。“强迫性的意见一致只能在坟墓里达成。那些迫使反对意见消失的人将很快发现他们是在清除异议者。”
大道至简,知易行难。对美利坚而言,言论自由绝不仅是这些停留在文字上的理念,更是200年来践行的宪法准则。所谓“检验人们自由观念的并非那些无关痛痒的事情。真正的考验在于就碰触内心的议题,人们是否有权利说出不同的声音”。德克萨斯诉约翰逊案(Texa sv. Johnson)也许正是在“碰触内心的议题”上检验了美利坚的自由理念。
在美国,国旗彰显着民族和睦与国家团结。美国的国歌亦以颂扬国旗为题,名为《星条旗永不落》(The Star-spangled Banner)。对一般民众而言,没有比国旗更神圣的象征,它的价值不可估量。事实上,除阿拉斯加州和怀俄明州外,美国各州及华盛顿特区都曾颁有保护国旗不受玷污的法律。
1984年,美共和党在达拉斯(Dallas)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为抗议会议推举现任总统里根(Ronald Reagan)竞选连任,约翰逊(Gregory Johnson)在市政厅前将一面美国国旗浸泡煤油后当众焚烧。他和同伴们还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口痰”。警察随后拘捕了约翰逊,并依德州法律控告他“亵渎国旗”。检查官并请一些目击者作证,证人们表示,约翰逊的焚旗行为严重冒犯了他们对国旗的情感。德州法院认同检方观点,即约翰逊伤害民众感情并破坏社会和谐(Breach of Peace),而德州政府有权维护“作为成千上万美国人珍视的自由象征”的国旗。约翰逊被判罪名成立,获刑一年并要缴纳2,000美元罚款。
官司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却认定焚烧国旗旨在“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是“试图表达观念的行为”,属言论范畴。法院认为,尽管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应当鼓励人们去尊重国旗,但这不意味着它有权惩罚那些焚烧国旗的政治抗议者。德州处罚约翰逊,实质上处罚了焚旗行为所传递的政治见解,侵犯了宪法所界定的言论自由。法院裁定,德克萨斯州不能以焚旗所表达的有争议性的政治信息或者仅仅因其造成对他人的冒犯,作为限制言论的借口。大法官们宣告约翰逊焚旗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处罚他的德州州法则与宪法相抵触而归于无效。由此,最高法院一纸裁决,废除了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全美47个州及华盛顿特区至少48项有关国旗保护的法律。
大法官布仁南(William Brennan)代表法院发布了裁决书:“本案再次确认了星条旗所代表的自由理念。我们确信,今天的判决将强化──而非减损──国旗在我们国家的重要地位。对类似约翰逊的批评持以宽容的态度,这是美利坚力量的源泉和标志。维护国旗的合适方法,并非制裁持不同意见的人,而是去说服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惩罚亵渎,不会使国旗变得更神圣,反而减损了这项圣物所代表的自由理念”。裁决并引大法官约翰逊(Robert Jackson)的论述,“如果说我们宪法的星云中还有永恒不变的恒星的话,那就是任何人,不管他身居高位还是豪富榜首,都没有资格界定什么才是正统的观念;没有人可以被强迫接受或者改变自己有关政治、国家、宗教等方面的信仰”。
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尽管不认可焚烧国旗的做法,但他却坚守言论自由的原则,理性地接受国旗被污损的现实。他在裁决中写道,“国旗表达着美国人民共同的信仰──法律、和平及人类的自由。令人苦闷的是,有时我们必须违背自己的意愿作出裁决;因为在宪法和法律的意义上,这样决定是正确的。本案使我们体会到坚持自己信念所要付出的代价。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污损它的人”。
是的,国旗保护污损它的人。这就是真正的自由理念。美国并不完美,也有对民权的践踏,但仰赖自由的理念和健康的机制,它始终前行在建设更完善联邦的道路上。
反观中国,自由的观念当下似乎也深入人心。不仅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们擅长高深的理论和论作;“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更成为市井中的时髦用词,言语者往往还不忘加上“誓死”两字凸现自己“捍卫”之坚决。
然而,言论自由绝非书本上的理念或者激昂的口号,它的真谛在于实践,这也许正是中美两个国家的最大区别。不要说中国的当政者从来以扼杀异见为己任,我们的国人又何尝不是闻过则怒,一有逆耳的声音便要遍寻言论者,直欲将其除之而后快。即便在自诩为“精英”的人们的手中,自由亦不过是主张自己言论,要求他人噤声的利器。处于弱势时吁求自由和宽容,掌握话语权时渴望专断和独行,中国“自由主义”的面貌从来就是这般生动。
其实,中国又何曾有过自由主义者?故有语云,中国人一喊自由,上帝就发笑。是为之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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