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74年出生的中国公民。2001年赴日留学(保留户籍)2002年与78年出生的留学生(现在持3年工作签证,出国时国内已经注销户籍)在日本区役所登记结婚。婚后忙于工作避孕节育。现妻子有孕,为便于分娩护理,带妻子回国。在回国之前,办好中国驻日大使馆的“结婚认证”手续。
本月2日,第一次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证。严主任以看不懂“婚姻认证书”为名不给办理。把此事推给民政部门。镇民政人员也以第一次见到“认证书”为由进行推委。福清市民政部门答复:他们没有出具确认书义务。再次踢皮球。难道确认书有假?
第二次找严副主任时,她表示“要重新登记结婚手续,罚款后给予办理”。迫于无奈,只好到福州市民政局涉外婚姻办公室咨询。他们明确答复:《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和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指出,必须要无条件承认我们的婚姻关系,若镇办公人员不明白可电话咨询他们。这样难道还要补办结婚登记,还得罚款?我把福州市民政局意见告诉严主任时,她还要我去居委会开证明,证明我们结过婚,还要我找人在“结婚认证书”上签字以示担保。居委会能开结婚证明吗?人家能在“认证书”上签字吗?有此必要吗?能这样办吗?这不是乱作为是什么?
第三次,我带相关材料。做好妇检后来找严主任,她说罚款500元才能办理。我们认为不该罚款,福州市计生委也无此规定。但她还是拒绝办理。我以为:我们夫妇俩既晚婚又晚育可还要罚款才能办理准生证,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盼媒体能给说法,并给相关法律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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