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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人寿”保险不讲诚信暗藏欺骗!

作者:光远  2007-04-13 16:1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提起辽宁阜新市,在全国及全世界大大有名,尤其在互联网上关于阜新官商勾结的报道比比皆是。笔者近日在邮箱里接到一封求助信,求助人叫马兰(化名)反映的事情很简单,但是五年没能得到解决。2001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阜新分公司所属的细河营业部业务员韩某来到马兰家,劝说马兰及马兰的弟弟马宁投保,韩某告诉马兰马宁投保有如何如何的好处。马兰就相信了韩某,和弟弟马宁一起与保险公司签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交了第一年的2730元的保险费,当时保险公司的人积极热情。约过一年半左右,韩某到马兰家回访马宁还主动同韩某打招呼。

2002年10月2日马兰的弟弟马宁因肺心病去逝了,10月8日马兰拿着有关理赔手续交给阜新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时,没想到保险公司的态度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在长达一年零13天的理赔给付程序中,马兰多次催请保险公司,原来彬彬有礼,笑容可鞠的保险公司却来了个要么拖拖拉拉,要么搪塞敷衍,甚至拍桌子瞪眼,让马兰更加难以接受的是,等来的是保险公司下达的“拒赔通知书”。

马兰不解地说,当初我咋就相信了人寿保险公司骗人的鬼话呢?劝你投保时,他们好话说尽,收钱时,他们乐乐呵呵,可你真要他们理赔时,他们就板起了面孔,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马兰就想不通,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张口“诚信”,闭口“诚信”,可真到他们需要“诚信”的时候,“诚信”反到沒了。按保险合同规定的180天逾后“免责”的原则,马兰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付9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金。

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马兰的弟弟马宁是个智力不健全的人。笔者认为,当初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的韩某到马兰家劝保时,让马兰交保费时你怎么不说马宁是个智力不健全人呢?从马兰的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不讲诚信暗藏欺骗!同城市里的中介公司沒什么两样,只要顾客交了钱,再想要回去比蹬天还难,更别说理赔了,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就靠这个挣钱。

笔者为了落实马兰的来信,本月9日上午到阜新市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见到了张主任(女),把马兰的来信交给了她,她说同业务部门商量后三天内给笔者一份保险公司对马兰来信的看法材料。但是,至今也没等来张主任的来电。

2007年4月13日 光远

光远站长您好:

我是在请求您的帮助。这是我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件。时间已经过去了五年多,但是到现在案件还没有结束。

我的这个案件反映的问题有二个:一个是保险公司诚信经营的问题;一个是法院公平公正判案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反映的中心就是腐败的问题。我希望借助舆论的帮助为我讨回公道。 我保证:我给您的材料都是真实的。我希望您能帮助我,也欢迎您来调查考证:我给您的材料都是有事实存在的。

一、 事情的经过

二00一年三月,我为我的小弟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阜新分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在交纳了二年的保费后,我的小弟于二00二年十月二日因肺心病、肺气肿病故。十月八日我向人寿阜新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人寿阜新分公司直到二00三年十月才向我发出拒赔通知,理由是说我不如实告知,但是没有说明不如实告知的内容。

二00三年十一月,我把人寿阜新分公司告到了阜新市海州区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我才知道:我不如实告知的内容是说我隐瞒了我小弟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的事。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海州区法院在(2004)阜海民二合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我败诉。我不服,又向阜新市中级法院上诉。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市中法在(2004)阜民合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我败诉。为寻求公正,我通过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得到了辽宁省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成功。辽宁省检察院以辽检民抗[2005]23号民事抗诉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抗诉的理由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不当。阜新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二00六年三月八日下达了(2005)阜民再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说:海州区法院、本院二审认定我小弟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我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一)、(二)规定,裁定如下:一、撤消本院(2004)阜民合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州区法院(2004)阜海民二合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二、将此案发回海州区法院重审。

二、 我在法庭的抗辩及其依据

在海州区法院的审判庭上,阜新人寿作为被告提出了拒赔的理由,说我小弟有先天性智力疾病,且我在为小弟买保险时对此没有如实告之,并在法庭上出示了五份证据(请看附件《被告的证据》)。我对证据提出了以下的质疑:

1、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有两位是在社区工作的以我家邻居的身份作证。证据上说,证人从小就是我家的邻居,我小弟从小就怎么怎么。这完全是假话。我家是在1977年7月15日迁入现住址的。这是我家的户口簿上记录的(户口簿我已经提交给被告并被复印在《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上已经提交给了法院),是公安机关—派出所履行他们职责的记录。派出所的证明是真实的。1977年,我小弟已经15岁了,她们是怎么知道我小弟“从小”的事情呢!显然,证人证言是假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5条(四)和77条(一)的规定,这样不真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2、证人证言内容与保险合同的规定相矛盾。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说:我小弟“生活不能自理,出门就丢失”。在《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中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解释是:“……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他怎么能自己出门呢?不自己出门又怎么丢失的呢?我买的是《康宁终身保险》,有问题应该用《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的规定解释,而且这个保险条款经过了中国保监会的核准。法院判案应该依据真实有效的证据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5条(三)的规定。

3、我母亲的单位人事科出具了证明,是“听说”的。听说的东西没有确定性,不能作为证据。而且一个单位的人事科也没有证明一个人有没有病、是不是弱智的资格。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4、我小弟看病的经治医生在证言中讲述了我小弟看病的经过,也证明了诊治的结果是肺心病和风心病。在证言的最后,被告问:“马小庆这个人智力不健全,傻吗?”医生回答:“对,傻。”医生没有对我小弟进行智力方面的检查,证言中也没有这个方面的询问,医生是顺着被告的引诱回答了被告的话,完全没有依据。仅凭这么一个字,不能作为推断或者评论的依据,也不能成为法院判定我小弟有“先天性智力疾病”的证据。

5、被告的业务员为被告作证。证言上说:“投保单我送到他姐单位,他姐拿家填完后交给我的。”业务员还证明在我买保险后到过我家,看见过我小弟。我家保姆也出据证明:证明在我家看见过业务员,并出庭作证。因此,无论业务员在什么时候见过我小弟,她见过我小弟的事实已经被双方证实。业务员一直没有说我小弟有什么病,不能参加保险。但是,在海州区法院的判决书上不仅回避了这个事实,还说我家保姆因为与我有利害关系而不采信保姆的证言,却采信了为被告业务员出具的证言。业务员和被告是一个单位的,都是被告,她们怎么就没有利害关系呢。法院这样下达判决书,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这个案件经过了四次审理,五次开庭,被告保险公司的证人没有任何一个人出庭作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被告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出过庭,没有接受过我的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但是被告证人不出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任何情形。我理解为:是被告不敢让证人出庭!因为被告明知证人证言是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法院的判决正是依据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下达的。我和被告争论的焦点是我小弟是否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一个人是否患有先天性疾病由谁来确定,是几个人证明就能够确定?还是经医院诊断或是经有关部门鉴定后确定?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很明显的。被告说我小弟有先天性智力疾病,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也没有有关鉴定部门的鉴定,只是提交了几份的证人的所谓证言。证言中,有的是“听说”我小弟“傻”,有的是凭印象“认为”我小弟“傻”,没有一份材料明确地说我小弟有先天性疾病。医疗部门和鉴定部门能够证明人有病,但是,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够证明人没病。被告所有的证据都存在不真实,不合理、不符合事实的情况,而且也不符合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

三、我的疑问

辽宁省检察院支持我抗诉,说明这个案件的判决存在问题,也证明我的理由是存在并正确。 在判决书上,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我有许多的疑问:

1、在(2004)阜海民二合初字第23号判决书上把被告业务员的证言采信了;我家保姆为我作证却因为与我有利害关系而不采信。业务员是被告雇佣,他们是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他们没有利害关系吗?同一个案件,同一件事情,怎么法律的规定执行的就不一样呢?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执法的法院却不遵守呢!

2、判决书上明确写着:另查明:我小弟生前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到的呢?法院是怎么查明的呢?依据是什么呢?为什么不向我这个原告说明呢?被告的证据都不能证实的客观事实,法院是怎么查明的呢?据此可以看出法官的倾向性有多么地明显!

3、在中法开庭审理时,法官当庭宣读了法官去派出所调查的记录,并强调说明:法院领导很重视这个案件,指示他们去派出所调查,因为派出所不给保险公司出证。法庭上没有出示被告的申请。审理的第二天,我特意去查审理记录,上面明明写着“受法院领导委托去派出所调查”(我要求复印法院不让),然后我给中法院长写了一封公开信,提出法官调查应该有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才是合法的,受领导委托不合法。在案件审理后,我再去要求复印审理记录时,法官李芝平主动对我说:不是法院领导让我们去派出所的。再看审理记录也变成“鉴于保险公司申请”了。一直到今年四月二十五日,我才在海法审监庭赵颖那里看到被告的申请。法院在干什么?为什么不当庭出示被告的申请?为什么当时我要求复印不让呢?另外,法律已经规定了法院调查的内容,而去派出所调查不在应该由法院出面调查的范围。被告的申请是后补的!我的合法权益在法院这里都没有得到保护!法律的公平体现在哪里?

4、在阜新市中法(2004)阜民二合终字第76号判决书上,曾经被海法否定的二院人事科听说的证据也被中法足资认定了。上下级法院的认定事实的标准怎么都不一样呢?我真怀疑:认定事实的标准是随意确定的吗?应该以谁的规定为准呢?

5、为被告出证的人后来也为我出证,法官也对她进行了调查。她证实:为被告出的证言是被告的人写的,她只是签了字;证实了自己是在1986年结婚后才认识我家的;证实了我小弟有认知能力。但是,这样的证据法官没有采信。法官对自己调查得到的证据都不相信,那好调查什么呢?难道非得符合被告的意思才能相信吗?法官为被告到处奔跑,这到底是为什么呢?现在,这个案件又转到海州区重新审理。被告怀疑我小弟的亲笔签名是我写的,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笔迹鉴定的结论是被告希望的结果。我对此也有疑问。可是我向赵颖法官要求复印鉴定书时却不给我。只是让我看了鉴定书。那我也对鉴定书提出质疑:1、保单是我带回家的。内容是我填写的。因为业务员特意告诉我要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我怕小弟写不好,特意写出了样子,小弟照着练了几遍后才抄上的。我和我小弟是一奶同胞,生活习惯相近;中国字写的顺序是历史沿袭下来的,我们念书的时候老师也告诉我们写字的笔顺应该是先横后竖,先撇后奈。所以在很多细节上相似,是很正常的。但那些字的的确确是小弟写的:小弟虽然念书不多,但是确实会写字。2、根据我对被告的了解,我对出现这样的鉴定结果一点都不感到意外。因为:以被告的能量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不鉴定出被告希望的结果,他们是不会罢休的。重赏之下有勇夫: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按照被告的希望出具他们所需要的结果应该是可以办到的。特别是被告曾经:压制新闻报道;对法院行贿;引诱证人说假话,等等。另外,笔迹鉴定不是凭借科学仪器和设备进行的,它完全是凭人的主观判断和经验,何况在鉴定的委托书上就已经给出了结论。这种先入为主的委托鉴定人是会领会的。因此,我对这份鉴定的真实性有疑问。3、退一步说,即使鉴定是真的,也不能由此得出小弟不会写字、就有先天性疾病的结论。不会写字和有先天性疾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4、进行鉴定的程序违法: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鉴定的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在这个鉴定程序中,没有任何人和我协商过鉴定的事情,剥夺了我的知情权,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5、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书中出示的鉴定人的资格是辽宁省司法厅出具的执业资质证明。证明的内容是鉴定人经过培训合格,授予了资质。但是,鉴定人却没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9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这个鉴定人的证明中没有96号令规定的内容,即:看不出鉴定人具有什么类别的司法鉴定执业资格!96号令从2005年9月29日开始实行,已经实行一年多了。96号令第十七条上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内容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只有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才有资格按照《司法鉴定执业证》上确定的司法鉴定种类进行司法鉴定!6、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是这个合同成立必备的前置条件。审查的责任是阜新寿保。现在,合同已经履行了二年,官司也打了四年多,共计六年多的时间阜新寿保才提出这样的问题,太不讲理了!这纯粹是为拒赔找借口!一点诚信都没有!如果我小弟不死,我还将继续缴纳保费,阜新寿保也会照收不误。他死了,阜新寿保拒赔却说人家“傻”。这怎么能叫人接受呢。在阜新寿保看来:我小弟念书不多,没有正式的工作就是“傻”,傻就等有先天性疾病。这样的推断能成立吗?有什么依据啊? 从以上的情况看,法院完全是倾向被告的。我有许多的“为什么?”1、为什么两级法院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判我败诉?2、为什么法院违背法律的规定去为被告收集证据?(法院收集证据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3、为什么法院不履行法定的鉴定程序,就舍近求远地直接指定一个中介机构做鉴定?法院是怎么审查鉴定人资格的?4、为什么法院不给我看应该给我看的被告的证据和有关的审理记录,以至于发生改变记录的事情?我对案件的分析和疑问都告诉您了。关于有关案件的资料,我不知道您希望要什么?我有案件的几次的判决书、有辽宁省检察院的抗诉书、也有案件发回阜新市重新审理后中法的裁定书,有被告的证人证言。您如果需要或者想看,我也可以给您发去。我听您的回信。

马兰(化名)0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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