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在去年给归国家信访局的上访信,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江西省信访局,九江市信访局互相推诿!我投诉和控告到九江市纪委,他们更加荒唐!
尊敬的王学军局长:
我只会这么一次,请您耐心看完我邮寄给您的上访材料,我实在是被逼无奈,才这么做!
上访请求:
1 请九江市建设局和房产局纠正违法的事实,按照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处理有关工作人员!
2 请九江市建设局和房产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公开向我及我家人赔礼道歉!
3 按照同等面积补偿房屋!(建筑面积161.87㎡) (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和补偿。如果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1,800元/㎡,那么,补偿至少是291,366元,其他补偿34,700元。)
4 赔偿我和家人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我多次奔波去江西九江、南昌的路费和住宿费等5,000元
5 到目前为止,父母租房居住的租金6,000元(每月500元,正好12个月)
上访理由,事实,经过
我家原在江西九江市庐山区九莲北路,房屋为二层楼的建筑物,面积为一百六十一点八七平米,加上四十平米的小院。现在,不,去年的今天,就没了,我名下的商品房被九江市政府非法拆除了,并且从来也没有联系我,更没有合法通知我,甚至一个电话也没有给我打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九江怎么就成了一纸空文?
我们党和政府一直提倡的和谐社会,我真的不知道在九江是怎么和谐的!九江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那也得要依法办事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制定出来不是给农民去看的,而是要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带头执行的!
我是深圳市某单位工作人员,在深圳工作多年。九江的住房是我于一九九七年为父母购买的,我父母的年龄都逾古稀之年,本想好让他们二老好好安度晚年,可没有想到,九江市建设局,房产局等有关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拆除我的合法住房,在2006年新年到来之际,将我父母从家中赶出,临时租住在他人简陋房屋中过2006年春节。
时间过得真快,可是这个时间,在我及我父母。可是真的很难熬啊!我给九江市政府写信,打电话,甚至给江西省政府打电话,写信,甚至向九江市纪委举报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纪,违法拆除我的房屋,可他们居然不搭理!!!天哪,这是怎么了?
我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并且就是做经济案件的,可这种非法的事件又偏偏发生在我自己身上?如果说在别人身上,我可能还不相信,但是就在我自己身上!
九江市建设局作为被九江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的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 九房拆许字(2005)第12号]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S008)是一份违法的合同,合同的乙方,也就是合同称为的被拆迁人,我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根本就不知情,房屋被拆,到现在居然还没有一个合法的手续!该“合同”及其出台该“合同”的前前后后所造成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行政许可不对 建设局作为九江市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是否可以被一个非政府组成单位行政许可?尤其是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并且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到底扮演的是什么角色?
二、“合同”的主体不对 签名和手印均非被拆迁人,即我本人,在没有授权,未得到本人同意下,建设局和房产局(以下简称“该局”)明知他人代替我签合同是不合法的情况下,仍然要威逼我家人在合同上签字,其用意何在?
他人签字的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合同,既然未生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对被拆迁人均无约束力。
三、程序违法 退一万步来讲,该局签订的这个“合同”也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九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如:1. 先拆后评估2. 评估存在问题,显失公允3. 送达存在问题4. 动迁过程中存在威胁、恐吓及非法手段5. 拆迁过程中存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霸道、蛮横、对当事人的反映置若罔闻6. 我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情况实属合法合理,但对方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存在问题等等。
四、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人身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订立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设局和房产局有关人员打着合法的旗号肆意践踏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九江的政策,公然多次冲击我家,多次强迫、威胁我家人在“合同”上签字,况且,他人签字在法律上是无法替代我的。
五、 弄虚作假及流氓行为 “合同”的开始部分说“为加强城市基础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有关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在2005年11月20日左右,建设局和房产局及其有关人员,不时地以近10人的数量,闯入我家,威胁我年逾古稀之年的父母,恐吓我和我弟妹等人,要强迫我和我家人签署他们早就准备好的“合同”。
该局有关人员何时与我协商过?何时又有过“友好”?别说是协商,哪怕是合法的联系我的形式,也没有。我是房屋的所有人,为什么不和我联系?
六、违反国务院《条例》和九江市《办法》 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估价的,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名称)、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被拆迁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该局从来没有向我送达正式评估报告?2006年2月27日我才收到了由九江正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可距我房屋被拆除约2个月有余了,这是为什么?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出具复估报告;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经复估、另行委托评估,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在我收到评估报告之时,距我房屋被拆除约有2个月之余,我怎么申请复议?我怎么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另行评估?为什么野蛮到这种不顾国务院法规和九江的政策?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条规定:评估的结果必须反映的是当时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要送达给被拆迁人,并且被拆迁人可以有复评的权利,也有另行委托评估的权利,如果评估的结果严重背离市场行情的,评估结果无效。
“合同”中的一、二、三等各项数字,如:评估金额是怎么得来的?评估价格仅为972元/平方米?真实反映了九江房地产的三级市场价格吗?真正的价格已经到了1800元左右,为什么只计算了一半的价格?
七、执法主体错误 该局作为拆迁人,在现场实施行为却是有关公司人员,执法主体应是该局及其公务人员。我2005年11月20日左右在家,亲眼目睹有关人员的光辉的“形象”,将近10人的数量不时地冲入我家,横蛮无礼,不能不说声非常地“遗憾”。对我在家目睹的事实和过程,公安局的朋友也来过,我也和检察院的有关人员谈过,九江市信访局曲局长叙说过。
作为拆迁人,该局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不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吗?
2006年2月7日,我信访到江西省政府。在省政府的安排下回到了九江,我被安排去了市房产局的拆迁办。那里的有关人员一位姓周的,另一位姓叶的,态度非常的不好,自己做了违法的事情,居然还横蛮无礼。更为非法的是,2006年2月8日,也就是我去要求拆迁办答复的第二天,有位姓叶的人员,居然到我家人租住的房屋里强行带走我的家人,并且强行扣留1个多小时。公然置法律于不顾,是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我已经向有关司法机关及有关领导报告,但是没有任何答复和结果。
九江市信访局将材料转到九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庐山区办事处,该办事处的答复简直是小学生的水平,我不知道他们怎么对得起纳税人的钱。我在2005年11月份回到了九江,就是为了房子的事情回家的,可是,对方既没有合同,又没有对我的房屋进行评估,更没有任何人找我,通知我,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送达。我和他们认识,一位姓余的,一位姓宋的,在公安局朋友的陪同下,我们在一起喝酒吃饭,我将我的要求对他们说了,我说,至少要合法,拆迁合同必须要我来签;如果我回深圳了,请打电话给我,我如果有时间,我一定会回来,任何人不能代替我,除非经我合法的授权。
可是该办事处的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我离开九江回深圳之后,去越南办事之际,他们同样没有喝我联系,就强迫我家人在合同上签字,他们明知这种做法违法,可他们就是要为之!我只好在越南打电话给九江市检察院的朋友,请他们帮忙!
这是为什么???随信附上该办事处的答复,荒唐之极!后来当记者去采访他们时,问他们,是否因为我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没法掩盖违法的目的才故意避开我二去找我的家人麻烦? 他们支支吾吾,不敢正视!当然这种采访没有被报道!
之后,我继续信访,这次答复是房产局的。可是当我联系到这个起草“回复”的当事人时,他姓殷,专门负责信访的。他说他对情况不了解。我说在电话里对他说,你既然不了解情况,那你怎么给我寄来了回复?你是怎么写出来的?然后他就挂断了电话。哈哈。荒唐吧,九江的有关单位!!就在我写这封信的时候,我打电话(号码0792 8136271)给九江市房产局办公室,姓殷的正好在,我就把当时的情况对他说了,我将要到北京上访。他当时给我的回复,胡说八道的一大堆,他自己都承认他不了解情况,说要再调查,一定给我答复的 可是直到再也没有消息!(附上 该局的回复)
我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安全,捍卫我和我家人的尊严!
我相信上级一定会依法处理的,我等待合法合理的答复!请领导您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我和我家人将不胜感激!
此致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XXXXXXX
附上
1 “合同”和“评估说明”,合同上不是我的签名,我根本就不知道合同内容;评估说明上,没有对方的签名、盖章,也没有评估人的资质证件证明,也没有送达!这所什么呀? 所有的这一切都这么荒唐!
2 “庐山办事处的回复” 矛盾百出,我得房子需要等他人来决定,真是让人笑掉大牙了!为什么不把我请他们一起喝酒吃饭的事情也写出来?
3 “九江市房产局的回复” 负责回复的姓殷的人,他都不了解情况,他为什么不写姓叶的人,到我家人临时租住的房子里涉嫌绑架和关押我家人的事情?他为什么不写为什么不合法送达?甚至连电话也不敢打一个?真是更加荒唐透顶。(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尊敬的王学军局长:
我只会这么一次,请您耐心看完我邮寄给您的上访材料,我实在是被逼无奈,才这么做!
上访请求:
1 请九江市建设局和房产局纠正违法的事实,按照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处理有关工作人员!
2 请九江市建设局和房产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公开向我及我家人赔礼道歉!
3 按照同等面积补偿房屋!(建筑面积161.87㎡) (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和补偿。如果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1,800元/㎡,那么,补偿至少是291,366元,其他补偿34,700元。)
4 赔偿我和家人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我多次奔波去江西九江、南昌的路费和住宿费等5,000元
5 到目前为止,父母租房居住的租金6,000元(每月500元,正好12个月)
上访理由,事实,经过
我家原在江西九江市庐山区九莲北路,房屋为二层楼的建筑物,面积为一百六十一点八七平米,加上四十平米的小院。现在,不,去年的今天,就没了,我名下的商品房被九江市政府非法拆除了,并且从来也没有联系我,更没有合法通知我,甚至一个电话也没有给我打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九江怎么就成了一纸空文?
我们党和政府一直提倡的和谐社会,我真的不知道在九江是怎么和谐的!九江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那也得要依法办事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制定出来不是给农民去看的,而是要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带头执行的!
我是深圳市某单位工作人员,在深圳工作多年。九江的住房是我于一九九七年为父母购买的,我父母的年龄都逾古稀之年,本想好让他们二老好好安度晚年,可没有想到,九江市建设局,房产局等有关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拆除我的合法住房,在2006年新年到来之际,将我父母从家中赶出,临时租住在他人简陋房屋中过2006年春节。
时间过得真快,可是这个时间,在我及我父母。可是真的很难熬啊!我给九江市政府写信,打电话,甚至给江西省政府打电话,写信,甚至向九江市纪委举报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纪,违法拆除我的房屋,可他们居然不搭理!!!天哪,这是怎么了?
我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并且就是做经济案件的,可这种非法的事件又偏偏发生在我自己身上?如果说在别人身上,我可能还不相信,但是就在我自己身上!
九江市建设局作为被九江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的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 九房拆许字(2005)第12号]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S008)是一份违法的合同,合同的乙方,也就是合同称为的被拆迁人,我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根本就不知情,房屋被拆,到现在居然还没有一个合法的手续!该“合同”及其出台该“合同”的前前后后所造成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行政许可不对 建设局作为九江市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是否可以被一个非政府组成单位行政许可?尤其是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并且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到底扮演的是什么角色?
二、“合同”的主体不对 签名和手印均非被拆迁人,即我本人,在没有授权,未得到本人同意下,建设局和房产局(以下简称“该局”)明知他人代替我签合同是不合法的情况下,仍然要威逼我家人在合同上签字,其用意何在?
他人签字的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合同,既然未生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对被拆迁人均无约束力。
三、程序违法 退一万步来讲,该局签订的这个“合同”也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九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如:1. 先拆后评估2. 评估存在问题,显失公允3. 送达存在问题4. 动迁过程中存在威胁、恐吓及非法手段5. 拆迁过程中存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霸道、蛮横、对当事人的反映置若罔闻6. 我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情况实属合法合理,但对方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存在问题等等。
四、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人身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订立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设局和房产局有关人员打着合法的旗号肆意践踏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九江的政策,公然多次冲击我家,多次强迫、威胁我家人在“合同”上签字,况且,他人签字在法律上是无法替代我的。
五、 弄虚作假及流氓行为 “合同”的开始部分说“为加强城市基础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有关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在2005年11月20日左右,建设局和房产局及其有关人员,不时地以近10人的数量,闯入我家,威胁我年逾古稀之年的父母,恐吓我和我弟妹等人,要强迫我和我家人签署他们早就准备好的“合同”。
该局有关人员何时与我协商过?何时又有过“友好”?别说是协商,哪怕是合法的联系我的形式,也没有。我是房屋的所有人,为什么不和我联系?
六、违反国务院《条例》和九江市《办法》 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估价的,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名称)、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被拆迁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该局从来没有向我送达正式评估报告?2006年2月27日我才收到了由九江正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可距我房屋被拆除约2个月有余了,这是为什么?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出具复估报告;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经复估、另行委托评估,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在我收到评估报告之时,距我房屋被拆除约有2个月之余,我怎么申请复议?我怎么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另行评估?为什么野蛮到这种不顾国务院法规和九江的政策?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条规定:评估的结果必须反映的是当时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要送达给被拆迁人,并且被拆迁人可以有复评的权利,也有另行委托评估的权利,如果评估的结果严重背离市场行情的,评估结果无效。
“合同”中的一、二、三等各项数字,如:评估金额是怎么得来的?评估价格仅为972元/平方米?真实反映了九江房地产的三级市场价格吗?真正的价格已经到了1800元左右,为什么只计算了一半的价格?
七、执法主体错误 该局作为拆迁人,在现场实施行为却是有关公司人员,执法主体应是该局及其公务人员。我2005年11月20日左右在家,亲眼目睹有关人员的光辉的“形象”,将近10人的数量不时地冲入我家,横蛮无礼,不能不说声非常地“遗憾”。对我在家目睹的事实和过程,公安局的朋友也来过,我也和检察院的有关人员谈过,九江市信访局曲局长叙说过。
作为拆迁人,该局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不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吗?
2006年2月7日,我信访到江西省政府。在省政府的安排下回到了九江,我被安排去了市房产局的拆迁办。那里的有关人员一位姓周的,另一位姓叶的,态度非常的不好,自己做了违法的事情,居然还横蛮无礼。更为非法的是,2006年2月8日,也就是我去要求拆迁办答复的第二天,有位姓叶的人员,居然到我家人租住的房屋里强行带走我的家人,并且强行扣留1个多小时。公然置法律于不顾,是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我已经向有关司法机关及有关领导报告,但是没有任何答复和结果。
九江市信访局将材料转到九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庐山区办事处,该办事处的答复简直是小学生的水平,我不知道他们怎么对得起纳税人的钱。我在2005年11月份回到了九江,就是为了房子的事情回家的,可是,对方既没有合同,又没有对我的房屋进行评估,更没有任何人找我,通知我,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送达。我和他们认识,一位姓余的,一位姓宋的,在公安局朋友的陪同下,我们在一起喝酒吃饭,我将我的要求对他们说了,我说,至少要合法,拆迁合同必须要我来签;如果我回深圳了,请打电话给我,我如果有时间,我一定会回来,任何人不能代替我,除非经我合法的授权。
可是该办事处的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我离开九江回深圳之后,去越南办事之际,他们同样没有喝我联系,就强迫我家人在合同上签字,他们明知这种做法违法,可他们就是要为之!我只好在越南打电话给九江市检察院的朋友,请他们帮忙!
这是为什么???随信附上该办事处的答复,荒唐之极!后来当记者去采访他们时,问他们,是否因为我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没法掩盖违法的目的才故意避开我二去找我的家人麻烦? 他们支支吾吾,不敢正视!当然这种采访没有被报道!
之后,我继续信访,这次答复是房产局的。可是当我联系到这个起草“回复”的当事人时,他姓殷,专门负责信访的。他说他对情况不了解。我说在电话里对他说,你既然不了解情况,那你怎么给我寄来了回复?你是怎么写出来的?然后他就挂断了电话。哈哈。荒唐吧,九江的有关单位!!就在我写这封信的时候,我打电话(号码0792 8136271)给九江市房产局办公室,姓殷的正好在,我就把当时的情况对他说了,我将要到北京上访。他当时给我的回复,胡说八道的一大堆,他自己都承认他不了解情况,说要再调查,一定给我答复的 可是直到再也没有消息!(附上 该局的回复)
我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安全,捍卫我和我家人的尊严!
我相信上级一定会依法处理的,我等待合法合理的答复!请领导您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我和我家人将不胜感激!
此致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XXXXXXX
附上
1 “合同”和“评估说明”,合同上不是我的签名,我根本就不知道合同内容;评估说明上,没有对方的签名、盖章,也没有评估人的资质证件证明,也没有送达!这所什么呀? 所有的这一切都这么荒唐!
2 “庐山办事处的回复” 矛盾百出,我得房子需要等他人来决定,真是让人笑掉大牙了!为什么不把我请他们一起喝酒吃饭的事情也写出来?
3 “九江市房产局的回复” 负责回复的姓殷的人,他都不了解情况,他为什么不写姓叶的人,到我家人临时租住的房子里涉嫌绑架和关押我家人的事情?他为什么不写为什么不合法送达?甚至连电话也不敢打一个?真是更加荒唐透顶。(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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