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刘飞跃的责任人必须依法严惩

长期脚踏实地为老百姓维权的湖北著名维权人士刘飞跃先生于3月8日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和随州市曾都区东关学校非法关押于随州市一军事机构内部招待所二楼,时间长达三天。在刘飞跃被非法拘禁期间,笔者曾多次打电话给他,但都没接通。今天(3月12日)下午一点二十分左右,我拨通了刘飞跃的电话。刘先生告诉我,他虽然获释,但仍被软禁在家。今天上午,当地公安局、教育局等单位十多个人到他家找他“谈话”,威胁他“两会”期间不得外出,不得参加维权活动,等等。他们骚扰了一上午,刚走没多少时间。教育局及刘飞跃原来任教过的东关学校告诉刘飞跃,组织上已经做出了决定,要成立一个十几人的专门班子,专门做刘飞跃的思想转化工作,一定要把刘飞跃的思想转化过来,让其回东关学校上班。


在非法拘禁期间,刘飞跃质问教育局的那帮人“作为教育机构,你们有什么权力非法拘禁公民!你们这是无法无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教育局不是执法机关,它没有对公民行使传讯、留置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属于公安机关的权力。即使是公安机关,传讯也必须有合法的法律手续。根据公安部2004年8月3日公布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继续盘问(即留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于刘飞跃这样一个身份明确、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的公民,即使是公安机关在法律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最多也只能是留置12小时,超过12小时就属违法。刘飞跃早已被曾都区东关学校无理辞退,他与该学校已不存在任何工作关系和业务关系,所以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和随州市曾都区东关学校对刘飞先生的非法关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曾都区教育局和随州市曾都区东关学校已经对刘飞跃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又根据该法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所以,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对此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对非法拘禁刘飞跃先生的主要责任人依法予以惩处。


中国的警察号称人民警察,中国的检察院号称人民检察院,中国的法院号称人民法院,它们应该真正对得起“人民”二字,对于那些廹害无辜公民的犯罪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惩处。中国的法律,不应该只是针对上访冤民和政治异议人士的。所以,我们希望随州的公、检、法机关秉公执法,依法严惩非法拘禁刘飞跃一案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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