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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池建伟案件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本质

 2006-11-30 06:2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11月20日晚上,池建伟姐姐池美珍打电话给我,说上城区公安分局叫她明天上午8点半到分局去一趟。当时我和几个朋友正在商量营救池建伟的事。前几天,朋友们先后到市公安局和上城分局去要人。根据警方的口气,池建伟可能不会被逮捕。他是上个月19日被抓进去的,到这个月18日下午15 时是 30天。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只是刑事拘留的话,他18日下午应当获释。所以,到了19日,我们就急了起来,感到池建伟被释放的可能性很小。当池建伟姐姐电话打来的时候,我们预感到池建伟已经被批准逮捕。果然,21日上午池美珍到上城区公安分局后,警方交给了她一张“上公刑字[2006]491号《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逮捕通知书》”,称“池建伟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6年11月20日14时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上城区看守所。”

池建伟是维权人士和异议人士,是杭州“海德公园”的创始人之一。他是个下岗工人,当过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因参加民主活动被解雇),为人豪爽,朋友很多,所以他跟法轮功学员关系也很好。事实上,法轮功学员不仅仅是法轮大法的信仰者,而且也具有相当深的民主、人权理念。池建伟是位民主人士,法轮功学员也非常信任他,给他一些光盘看。这些光盘,主要是宣传民主、人权和自由的,如,里面有经济学家何清涟的《现代化的陷阱》、历史学家辛灏年的《谁是新中国》及他的一系列演讲,有六四事件、老百姓维权、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迫害及《九评共产党》等内容。所以这些光盘与其说是宣传“邪教”,不如说是在传播民主、人权、自由等普世价值。因此,说池建伟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完全是无稽之谈。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全称“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一条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加在中国公民头上的莫须有的罪状。该法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条法律的一些关键性概念都是含混不清的,因此它不能算是一条“法律”。如什么叫“会道门”、“邪教组织”,在立法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是到了1999年法轮功力量壮大后,中共的“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才匆匆搞了个《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法轮功定了个“邪教”以便予以打击,这完全是政治实用主义手段,而非严格的法治措施。关于“会道门”,它实际上是个多神教(包括大乘会、白蜡会、黄极会、同善社、归根道、一贯道等),“会道门”是“会门”和“道门”的合称,是共产党给它们取的名字。会门以兵器种类命名,偏重吞符念咒,炼功习武,据地自保。道门则诵经拜神。会门、道门形成于明代中后期,在清朝得到活跃和发展,在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兴盛,其组织名目多达数百种,表现为各类会、道、教、社。在民国时期,这些会、道、教、社是合法的宗教团体、公益团体或慈善团体。“新中国”建立后,将其统称为“会道门”,并称之为“反动组织”,但这只是一个政治用语而非法律用语。1951年2月,中共政权公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所以对于会道门,现行法律没有予以新的解释。中共“取缔”法轮功后,《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说,法轮功组织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征。文章列举邪教的六大特征为: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老百姓把这篇社论拿来与共产党一对照,觉得除秘密结社一条外,其他几条都与共产党对号入座,所以这篇文章不打自招地揭露了共产党的邪教本质。《人民日报》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于是中共“两高”在1999年10月所作的司法解释中,把“邪教组织”界定为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并指鹿为马地把法轮功和其他气功团体称为“邪教”。

中共“两高”作出《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同年10月30日又作出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中共专制政权镇压信仰团体和民间组织提供法律依据。几年来,中共利用这两部恶法迫害了大批的法轮功学员及其他炼功人士,把许许多多无辜老百姓投入监狱。

即使按照上述两部恶法处理,对池建伟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逮捕也是不适当的。1999年“两高”作出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2001年6月,”两高“又作出了一个补充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 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根据上述规定,这些条款一条也不适用池建伟:第一,池建伟没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他只是和个别法轮功学员有交往(法轮功当然不是邪教——笔者注);第二,他没有实施前六条和后六条所说的行为;第三,他所传递的一些光盘的内容是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中的一些有争论的问题以及反映六四事件、公民维权事件和法轮功学员受迫害事件等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事件的记录,绝不是什么“邪教宣传品”。池建伟传递这些资料,跟中共宣传部门出版、发行《江泽民文选》,中央电视台播放胡锦涛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讲话等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绝不是犯罪行为。

王荣清先生在接受美国之音记者采访时说,池建伟可能是中国民主党中为法轮功坐牢的第一个人。在笔者看来,池建伟不仅是为法轮功坐牢,也是为全国人民坐牢,为中国的民主人权事业坐牢。池建伟是中国民主党人,他从事的是民主活动、维权活动、普法活动,绝不是什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样罪名不仅是对他的政治迫害,也是对他高尚人格的一种污辱。实质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中国共产党为维持其独裁统治捏造出来的一个罪名,是强加给中国公民的莫须有的罪名。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也是中国当代的文字狱。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原载《民主论坛》2006年11月28日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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