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上旬,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向湖南省医学会发函,要求对一起因患者迟交手术费用而被撤销手术的诉讼事件中的疑难问题给予解答。发生在衡阳市南华附属一医院的这一事件由此进入一个新阶段,并引起各界争议。
手术台上叫停手术
2003年11月28日,在衡阳市立新开发区一个建筑工地上打工的刘东生突然从9 米高的地方摔下昏迷不醒。被送到衡阳市中医院后,经检查刘东生的头部和腿骨受伤严衡阳。两天后,他被转入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神经外科。经过该院神经外科的精心抢救,刘东生不久后转危为安。
2003年12月12日,刘东生在该院的骨科又做了左粗隆间骨折空心螺钉内固定术,将骨折的左腿固定起来。此后刘仍然在神经外科住院。此间,刘东生的妻子在看护丈夫时发现丈夫的腿出现畸形现象,曾向医生提出要骨科的医生检查,但骨科的医生一直没有来。
2004年3月,骨科的医生给刘东生做检查时发现,刘左腿部骨折的地方严重畸形。对此情况,刘妻认为是骨科的医生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而骨科的医生则认为这是刘自己摔伤的原因,跟医院没有关系。
之后,南华附属一医院骨科决定再给他做一次愈合手术。在手术的前一天,由于刘的账户上医药费只剩几百元钱,医生要求刘的家属补交医药费。因为医药费一直是刘所在工地的建筑公司负责,于是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二天上午把钱交到医院。
2004年3月27日上午,刘被推进了手术室。刘母在同意麻醉签字单上签了字。但此时,医院要求交的钱仍然没有到位,于是手术一直没有进行。
等到上午11时许,钱终于送到了医院,但这时医生已经决定停止手术。刘妻请求医生继续做手术,但医生说麻醉已经过了,决定改日再做。
刘妻说,当时他看到丈夫从手术间里出来时虚弱的样子,不禁泪流满面。
记者找到了刘东生所在工地的衡南皇冠建筑公司当时负责筹钱的负责人陈峰波。陈介绍说,当时那个手术要两万元,此前公司已经出了12万元的医药费,一直没欠过钱。在第一次手术当天,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当时只拿到了1万多元,而且赶过去时晚了点,但他向医生承诺过,这笔医药费由公司承担,绝对不会拖欠的。
患者出现后遗症状告医院
2004年3月29日上午,这个手术再一次在全麻的情况下进行。
刘妻说,这次手术过后,刘东生出现了很异常的情况:流口水,乱说话,吐字不清,分辨不出亲人。“他当时竟然叫我‘妈’。”刘妻说:“当时他那个样子把我吓坏了。”有些工友在手术前去看刘,他完全能认出来,但在手术后去,根本就认不出。
刘妻认为,在短时间内两次麻醉,可能就是导致他出现异常状况的原因。
2004年12月,刘东生开始起诉医院。起诉书称,医院在做完第一次腿部手术后,长时间没有检查,在家属的多次提醒下也没引起注意,因此造成刘的腿骨骨折处严重畸形。而在2004年3月的手术时,在已经麻醉的情况下却因经济原因取消手术。经过仅隔两天时间的两次全身麻醉,患者出现了痴呆的症状。
起诉书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31万余元,并继续治疗精神障碍。据悉,此案尚未进行一审判决。但衡阳市医学会和湖南省医学会对此作出了不同的鉴定结论。
2005年11月衡阳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称,专家们认为医方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与刘的左股骨头坏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是本案例今后如果不进行全髋置换术则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如今后进行全髋置换术则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均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两次麻醉的问题,经查医学文献,目前还没有因短时间内两次类似方式的麻醉而导致脑损伤的病例报告,也没有发现当事病人有麻醉药物引起脑损伤的客观临床表现。
2006年7月26日湖南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称,医方的处理没有违反医疗原则,并且挽救了病人的生命。目前患者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畸形愈合是自身疾病的原因,不是医方的医疗行为过失造成,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专家认为,两次麻醉未给患者带来相关不良后果。
刘的家人对省医学会的鉴定不服,决定再次申请鉴定。2006年9月初,法院向湖南省医学会发函,就医院麻醉后停止手术是否违反规定、短时间二次麻醉是否与病人现状有关等问题提出质询。
院方:这是体制问题
刘东生的妻子对于南华附一医院,一直有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感激神经外科的医生为他的丈夫挽回了一条生命,另一方面对于骨科医生的一些做法心存不满,尤其是3个月没做检查和手术台上撤下手术的两件事情。她认为医生这么做没有职业道德: “万一别人是救命的手术怎么办?”
刘东生的代理律师何龙华认为,院方在已经把患者推上手术台并打了麻醉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医疗合同已经开始,即使不是救命的手术,也应该继续做下去。何况短时间内的两次全身麻醉是完全有可能对患者造成身体损害的。
南华附一医院医务部负责人则认为是患方违约在先,因为患方承诺手术当天早上把手术费交过去,但最后却没有按时交费,因此是他们违约了。关于“为了医药费把患者从手术台上撤下的做法是否妥当”的问题,他认为这不是他们能回答的问题,这是体制的问题。
“这些器械不是医院的,而是器械厂商的产品,价格很昂贵,我们自己不能承担这个费用风险。而且这不是救命的手术,完全可以择期再做。”他说其实医院一年免费先做的手术不下300台,在紧急情况下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一位医生在听说这个事情后,觉得患者的做法有点过分,他认为当时患者的情况那么危险,医院能把他抢救下来,挽回他的生命就已经是万幸了,还要告医院就是他的不对了。他说,患者一年拖欠医院的费用不是小数,出现临时停止手术这种情况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医院要承担的经济压力太大。
今年8月15日,记者采访了衡阳市医学会的相关负责人。对于手术台叫停手术的做法是否妥当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不好说。
湖南省医学会2006年7月26日出具的鉴定书对这一问题的阐述是:(2006年)3月27日,医方为患者实施麻醉置管后因经济原因取消手术,此做法欠妥当。 来源:
手术台上叫停手术
2003年11月28日,在衡阳市立新开发区一个建筑工地上打工的刘东生突然从9 米高的地方摔下昏迷不醒。被送到衡阳市中医院后,经检查刘东生的头部和腿骨受伤严衡阳。两天后,他被转入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神经外科。经过该院神经外科的精心抢救,刘东生不久后转危为安。
2003年12月12日,刘东生在该院的骨科又做了左粗隆间骨折空心螺钉内固定术,将骨折的左腿固定起来。此后刘仍然在神经外科住院。此间,刘东生的妻子在看护丈夫时发现丈夫的腿出现畸形现象,曾向医生提出要骨科的医生检查,但骨科的医生一直没有来。
2004年3月,骨科的医生给刘东生做检查时发现,刘左腿部骨折的地方严重畸形。对此情况,刘妻认为是骨科的医生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而骨科的医生则认为这是刘自己摔伤的原因,跟医院没有关系。
之后,南华附属一医院骨科决定再给他做一次愈合手术。在手术的前一天,由于刘的账户上医药费只剩几百元钱,医生要求刘的家属补交医药费。因为医药费一直是刘所在工地的建筑公司负责,于是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二天上午把钱交到医院。
2004年3月27日上午,刘被推进了手术室。刘母在同意麻醉签字单上签了字。但此时,医院要求交的钱仍然没有到位,于是手术一直没有进行。
等到上午11时许,钱终于送到了医院,但这时医生已经决定停止手术。刘妻请求医生继续做手术,但医生说麻醉已经过了,决定改日再做。
刘妻说,当时他看到丈夫从手术间里出来时虚弱的样子,不禁泪流满面。
记者找到了刘东生所在工地的衡南皇冠建筑公司当时负责筹钱的负责人陈峰波。陈介绍说,当时那个手术要两万元,此前公司已经出了12万元的医药费,一直没欠过钱。在第一次手术当天,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当时只拿到了1万多元,而且赶过去时晚了点,但他向医生承诺过,这笔医药费由公司承担,绝对不会拖欠的。
患者出现后遗症状告医院
2004年3月29日上午,这个手术再一次在全麻的情况下进行。
刘妻说,这次手术过后,刘东生出现了很异常的情况:流口水,乱说话,吐字不清,分辨不出亲人。“他当时竟然叫我‘妈’。”刘妻说:“当时他那个样子把我吓坏了。”有些工友在手术前去看刘,他完全能认出来,但在手术后去,根本就认不出。
刘妻认为,在短时间内两次麻醉,可能就是导致他出现异常状况的原因。
2004年12月,刘东生开始起诉医院。起诉书称,医院在做完第一次腿部手术后,长时间没有检查,在家属的多次提醒下也没引起注意,因此造成刘的腿骨骨折处严重畸形。而在2004年3月的手术时,在已经麻醉的情况下却因经济原因取消手术。经过仅隔两天时间的两次全身麻醉,患者出现了痴呆的症状。
起诉书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31万余元,并继续治疗精神障碍。据悉,此案尚未进行一审判决。但衡阳市医学会和湖南省医学会对此作出了不同的鉴定结论。
2005年11月衡阳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称,专家们认为医方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与刘的左股骨头坏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是本案例今后如果不进行全髋置换术则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如今后进行全髋置换术则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均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两次麻醉的问题,经查医学文献,目前还没有因短时间内两次类似方式的麻醉而导致脑损伤的病例报告,也没有发现当事病人有麻醉药物引起脑损伤的客观临床表现。
2006年7月26日湖南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称,医方的处理没有违反医疗原则,并且挽救了病人的生命。目前患者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畸形愈合是自身疾病的原因,不是医方的医疗行为过失造成,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专家认为,两次麻醉未给患者带来相关不良后果。
刘的家人对省医学会的鉴定不服,决定再次申请鉴定。2006年9月初,法院向湖南省医学会发函,就医院麻醉后停止手术是否违反规定、短时间二次麻醉是否与病人现状有关等问题提出质询。
院方:这是体制问题
刘东生的妻子对于南华附一医院,一直有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感激神经外科的医生为他的丈夫挽回了一条生命,另一方面对于骨科医生的一些做法心存不满,尤其是3个月没做检查和手术台上撤下手术的两件事情。她认为医生这么做没有职业道德: “万一别人是救命的手术怎么办?”
刘东生的代理律师何龙华认为,院方在已经把患者推上手术台并打了麻醉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医疗合同已经开始,即使不是救命的手术,也应该继续做下去。何况短时间内的两次全身麻醉是完全有可能对患者造成身体损害的。
南华附一医院医务部负责人则认为是患方违约在先,因为患方承诺手术当天早上把手术费交过去,但最后却没有按时交费,因此是他们违约了。关于“为了医药费把患者从手术台上撤下的做法是否妥当”的问题,他认为这不是他们能回答的问题,这是体制的问题。
“这些器械不是医院的,而是器械厂商的产品,价格很昂贵,我们自己不能承担这个费用风险。而且这不是救命的手术,完全可以择期再做。”他说其实医院一年免费先做的手术不下300台,在紧急情况下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一位医生在听说这个事情后,觉得患者的做法有点过分,他认为当时患者的情况那么危险,医院能把他抢救下来,挽回他的生命就已经是万幸了,还要告医院就是他的不对了。他说,患者一年拖欠医院的费用不是小数,出现临时停止手术这种情况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医院要承担的经济压力太大。
今年8月15日,记者采访了衡阳市医学会的相关负责人。对于手术台叫停手术的做法是否妥当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不好说。
湖南省医学会2006年7月26日出具的鉴定书对这一问题的阐述是:(2006年)3月27日,医方为患者实施麻醉置管后因经济原因取消手术,此做法欠妥当。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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