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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2年争议:公权与私权的交锋

作者:陈红  2006-08-27 23:4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编者的话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五轮审议,而能够获得通过的时间,看来仍然遥遥无期。这部关系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之所以难产,是由于其背后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势均力敌空前激烈。
 
近年来,我国经济领域重要法律的立法进程都因为类似原因困难重重,《物权法》是一个典型案例。
 
“《物权法》究竟重在保护私有财产,还是保护公有财产,一直是立法进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说。
 
8月23日,《物权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进行第5次审议。而该法案最终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一年前(2005年8月),北大教授巩献田写了一封致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称《物权法(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并且涉嫌违宪。从此,围绕《物权法》的争议引发了一场激烈的公众讨论,持续至今。
 
初稿身世
 
从倡议到五审的12年间,《物权法》的修订和审议纷争此起彼伏,最新的草案文本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在最早的倡议者和起草人看来,历经五审之后的《物权法》已经与他们当初的基本设想相去甚远。他们认为,“只要是合法权利,都该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主张在五审之后很难清晰地看到了。
 
当公权利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仍然是个待解的难题。
 
1994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专家在修订《合同法》的过程中意识到,交易不能只解决规则的问题,交易对象和其到底该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才是首当其冲的问题。
 
于是中国社科院就递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国家尽快起草《物权法》,并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历时五载、十易其稿之后,他们终于在1999年9月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新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一个正式版本。
 
官方稿出笼
 
而更激烈的交锋也在酝酿之中。
 
“事实上,从立法之初,就争议不断。”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告诉记者,当时他们的立法初衷就是要尊重《物权法》基本法理,贴近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当时的反对之声主要是说,该草案“没有充分反映社会主义特色”。
 
2001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版本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出炉,争论进一步升级。
 
“两个不同版本的草案最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对国家财产的看法不同。”孙宪忠说,从民法的角度看“只要是合法权利,都应该一体承认,平等保护,法案中不应该使用歧视性语言”。这是“社科院版本”的出发点。
 
而人大的版本则主张“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据知情人士回忆,当时两种版本都有为数众多的支持者,双方口诛笔伐不亦乐乎。后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彗星组织编写的)和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统筹的结果)的两份专家稿基础上编写了目前不断进行审议、修改的“官方稿”。
 
五次审议
 
“《物权法》到底应该对传统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原则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要不要变,怎么变?对于老百姓的基本权利,民权、私有财产应该怎么看?这些都是涉及政体的争议。”孙宪忠认为,“国家所有权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物权法》所涉及的最核心的问题。
 
自2002年以来,《物权法》已先后进行五次审议。其中,2004年,中国确立“私产入宪”被视为推动《物权法》制定的重要事件。但此后形势便开始不断发生“逆转”。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加强国有资产保护的呼声中,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005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透露,当时全国人大审议之后新修改的草案中,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项,因为一些委员提出不同的意见,增加了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进行追究”等原本不应该写入民法的条文;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从原来草案中间接允许宅基地买卖,修改成为简单的一句话——“禁止城市人到农村买房子”。
 
当年8月,北大教授巩献田从“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出发,写了一封致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信中称《物权法(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并且涉嫌违宪。其理由是,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试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不久,巩献田获得人大法工委数位领导约见,并进行了长达“80分钟的谈话”。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第18次会议召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讲话中提到,《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主要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外国物权法律制度不能照搬照抄;要实事求是。此时,在最早的倡议者和起草人梁慧星和孙宪忠看来,《物权法》的现行方案已经与他们当初的基本设想相去甚远。
 
保卫国资?
 
与其他许多法律专家的看法一致的是,孙宪忠认为后来发生的这一切转向都不是几个学者、几个利益集团能够左右的。事实上,他认为是一种“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僵化理解和固守”导致了法律的转向。
 
一位人民大学一位教授认为:“只有资产阶级才提平等保护,因为无产阶级没有财产。”
 
对此,孙宪忠反驳说:“无产阶级又不是乞丐阶层,就算是乞丐,也还可以有根打狗棒!”在他看来,正是这种对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片面理解导致了人们无法在真正做到“只要是合法权利,都该一体承认,平等保护。”
 
还有学者提出,《物权法》可能会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孙宪忠认为,这是“不懂法学的法学教授”的观点。清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产,对侵吞的财产进行处置都要有法可依,而不能根据“一个人是不是有钱,如果有钱,那么就有来路不正的可能”这种简单而没有依据的推理来进行。
 
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要将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不同观点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争论还要持续
 
在北大教授上书一年之后,草案五审启动。最新的草案文本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还修改了有关条款,以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同时建议“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过依然有代表委员提出更进一步的改进意见。
 
朱相远委员指出,2004年有一个数字,财政部公布国有资产总额约11万亿人民币,其中8万亿作为经营性资产,这是国有资产。民间资产(包括大量生活资料财产)总量28万亿,超过了公有资产的2倍多,这里包括居民的储蓄10万亿,居民住房11万亿,农村住房面积比城市还大。农民这几年赚的钱都积累在房产上了,再包括私人的股票、私家汽车、农民私有的拖拉机和船舶等等,私有财产的数量一直在不断膨胀,因此从生活资料的角度看,私有财产的总量再加上公民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就超过了国有资产的总数。这体现了小平同志“藏富于民”的主张。所以现在城镇居民每年有1万多元的可支配收入,农村有三四千元的可支配收入,这些钱许多都转化成私人的动产与不动产。因此很重要的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私有的物权。
 
“我们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些是指生产资料而言,如果11万亿加28万亿共近40万亿中,有一大半是私有的,那么我们的物权法保护的到底是公有为主还是私有为主?所以我建议在第1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后面加上‘维护人民的利益’。13亿老百姓逐步富起来了,他们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得到保护,这是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
 
“正如宪法第13条所写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就是我们立法的依据。”他同时表示。不过有学者指出,当公权利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到底如何解决,恐怕依然是一大待解的难题。
 
争论仍在继续。专家估计,作为中国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最后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所以这部法律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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