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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12年爭議:公權與私權的交鋒

作者:陳紅  2006-08-27 23:4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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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的話
 
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已經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五輪審議,而能夠獲得通過的時間,看來仍然遙遙無期。這部關係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之所以難產,是由於其背後各種利益集團的博弈勢均力敵空前激烈。
 
近年來,我國經濟領域重要法律的立法進程都因為類似原因困難重重,《物權法》是一個典型案例。
 
「《物權法》究竟重在保護私有財產,還是保護公有財產,一直是立法進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說。
 
8月23日,《物權法(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進行第5次審議。而該法案最終通過的時間不會早於明年3月。
 
一年前(2005年8月),北大教授鞏獻田寫了一封致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稱《物權法(草案)》「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開歷史倒車」,並且涉嫌違憲。從此,圍繞《物權法》的爭議引發了一場激烈的公眾討論,持續至今。
 
初稿身世
 
從倡議到五審的12年間,《物權法》的修訂和審議紛爭此起彼伏,最新的草案文本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保護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合法權益。」
 
在最早的倡議者和起草人看來,歷經五審之後的《物權法》已經與他們當初的基本設想相去甚遠。他們認為,「只要是合法權利,都該一體承認,平等保護」的主張在五審之後很難清晰地看到了。
 
當公權利和私權利發生衝突時該如何解決,仍然是個待解的難題。
 
1994年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專家在修訂《合同法》的過程中意識到,交易不能只解決規則的問題,交易對象和其到底該擁有什麼樣的權利,才是首當其衝的問題。
 
於是中國社科院就遞交了一份報告,建議國家盡快起草《物權法》,並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視」。歷時五載、十易其稿之後,他們終於在1999年9月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新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第一個正式版本。
 
官方稿出籠
 
而更激烈的交鋒也在醞釀之中。
 
「事實上,從立法之初,就爭議不斷。」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告訴記者,當時他們的立法初衷就是要尊重《物權法》基本法理,貼近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則。當時的反對之聲主要是說,該草案「沒有充分反映社會主義特色」。
 
2001年4月中國人民大學版本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出爐,爭論進一步升級。
 
「兩個不同版本的草案最根本的分歧就在於對國家財產的看法不同。」孫憲忠說,從民法的角度看「只要是合法權利,都應該一體承認,平等保護,法案中不應該使用歧視性語言」。這是「社科院版本」的出發點。
 
而人大的版本則主張「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據知情人士回憶,當時兩種版本都有為數眾多的支持者,雙方口誅筆伐不亦樂乎。後來,全國人大法工委在社科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梁彗星組織編寫的)和人民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統籌的結果)的兩份專家稿基礎上編寫了目前不斷進行審議、修改的「官方稿」。
 
五次審議
 
「《物權法》到底應該對傳統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原則採取什麼樣的態度?要不要變,怎麼變?對於老百姓的基本權利,民權、私有財產應該怎麼看?這些都是涉及政體的爭議。」孫憲忠認為,「國家所有權與私有財產之間的關係問題」是《物權法》所涉及的最核心的問題。
 
自2002年以來,《物權法》已先後進行五次審議。其中,2004年,中國確立「私產入憲」被視為推動《物權法》制定的重要事件。但此後形勢便開始不斷發生「逆轉」。
 
2005年6月,《物權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在加強國有資產保護的呼聲中,專門增加條款,規定企業主管人員以無償轉讓或低價出售、低價折股等手段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企業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和集體企業嚴重虧損、倒閉的,將依照不同情況,追究企業相關主管人員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2005年7月,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在接受國內媒體採訪時透露,當時全國人大審議之後新修改的草案中,對國有財產的保護一項,因為一些委員提出不同的意見,增加了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進行追究」等原本不應該寫入民法的條文;對於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從原來草案中間接允許宅基地買賣,修改成為簡單的一句話——「禁止城市人到農村買房子」。
 
當年8月,北大教授鞏獻田從「一位中共黨員、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一個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黨性、良心、知識和經驗」出發,寫了一封致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信中稱《物權法(草案)》「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開歷史倒車」,並且涉嫌違憲。其理由是,草案廢除了憲法和民法通則中調整財產關係的最核心條款「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實質上試圖用「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則取而代之。不久,鞏獻田獲得人大法工委數位領導約見,併進行了長達「80分鐘的談話」。
 
2005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第18次會議召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在講話中提到,《物權法(草案)》的修改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主要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外國物權法律制度不能照搬照抄;要實事求是。此時,在最早的倡議者和起草人梁慧星和孫憲忠看來,《物權法》的現行方案已經與他們當初的基本設想相去甚遠。
 
保衛國資?
 
與其他許多法律專家的看法一致的是,孫憲忠認為後來發生的這一切轉向都不是幾個學者、幾個利益集團能夠左右的。事實上,他認為是一種「對什麼是社會主義的僵化理解和固守」導致了法律的轉向。
 
一位人民大學一位教授認為:「只有資產階級才提平等保護,因為無產階級沒有財產。」
 
對此,孫憲忠反駁說:「無產階級又不是乞丐階層,就算是乞丐,也還可以有根打狗棒!」在他看來,正是這種對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片面理解導致了人們無法在真正做到「只要是合法權利,都該一體承認,平等保護。」
 
還有學者提出,《物權法》可能會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孫憲忠認為,這是「不懂法學的法學教授」的觀點。清理財(相關:證券 財經)產,對侵吞的財產進行處置都要有法可依,而不能根據「一個人是不是有錢,如果有錢,那麼就有來路不正的可能」這種簡單而沒有依據的推理來進行。
 
草案四次審議稿進一步強調要將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同時又強調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不同觀點認為,《物權法》既然要體現平等保護的原則,就不宜強調對國有資產的保護。
 
爭論還要持續
 
在北大教授上書一年之後,草案五審啟動。最新的草案文本明確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保護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合法權益。」 草案還修改了有關條款,以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同時建議「全面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不過依然有代表委員提出更進一步的改進意見。
 
朱相遠委員指出,2004年有一個數字,財政部公布國有資產總額約11萬億人民幣,其中8萬億作為經營性資產,這是國有資產。民間資產(包括大量生活資料財產)總量28萬億,超過了公有資產的2倍多,這裡包括居民的儲蓄10萬億,居民住房11萬億,農村住房面積比城市還大。農民這幾年賺的錢都積累在房產上了,再包括私人的股票、私家汽車、農民私有的拖拉機和船舶等等,私有財產的數量一直在不斷膨脹,因此從生活資料的角度看,私有財產的總量再加上公民所掌握的生產資料就超過了國有資產的總數。這體現了小平同志「藏富於民」的主張。所以現在城鎮居民每年有1萬多元的可支配收入,農村有三四千元的可支配收入,這些錢許多都轉化成私人的動產與不動產。因此很重要的是要保護廣大人民私有的物權。
 
「我們老強調公有制為主體,這些是指生產資料而言,如果11萬億加28萬億共近40萬億中,有一大半是私有的,那麼我們的物權法保護的到底是公有為主還是私有為主?所以我建議在第1條‘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後面加上‘維護人民的利益’。13億老百姓逐步富起來了,他們的私有財產越來越多,迫切需要得到保護,這是大多數人民的共同利益。」
 
「正如憲法第13條所寫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就是我們立法的依據。」他同時表示。不過有學者指出,當公權利和私權利發生衝突時,到底如何解決,恐怕依然是一大待解的難題。
 
爭論仍在繼續。專家估計,作為中國經濟領域的基本法律,《物權法(草案)》最後需要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所以這部法律獲得通過的時間不會早於明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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