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贪官屡屡受用的“腐败三法宝”
串案、窝案犬牙交织错综复杂,是这几年中央和各地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人们此前已经见识过广东湛江走私受贿案、福建厦门远华走私受贿案、辽宁沈阳“慕(绥新)马(向东)”腐败案、安徽阜阳“王(怀忠)肖(作新)”腐败案、黑龙江“韩(桂芝)、马(德)” 腐败案等大案、窝案,而今面对又一起规模相对较小的“兰州铁路局腐败窝案”,人们仍然万般惊愕、痛心疾首。法院查明,张宁在担任兰州铁路局财务处处长、兰州铁路局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兰州铁路局总会计师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划取利益,先后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蒲敬军、刘玉明等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00万元。
腐败串案、窝案频频发生,说明腐败分子正在编织所谓的一个“窝”、一张“网”、一把“伞”。
腐败分子所谓的“窝”。既是一个变质的权力窝、滋生裙带关系的利益窝、拼命攫取公共利益的黑金窝,又是一个排斥异己的小人窝、侵蚀监督堤坝的白蚁窝。官居正厅级的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王文学上梁不正,受贿人民币208万、美元61万,人性和理智被贿金套牢;他身边的总工程师、要害处室负责人紧跟其后,挖空心思劫掠公款;一批市县供电局局长则墙倒屋倾,在向上买官送礼的同时,对下卖官受贿索要钱物。这种群体性共同犯罪严重破坏了行业内部上下级间、相关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使内部管理防范制度失效,它还以阴险毒辣的逆淘汰潜规则,将正直者排斥出局,增大其贪行的隐蔽性,降低暴露风险。
腐败分子所谓的“网”。腐败分子由于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利害关系而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形成了一个个根深蒂固、或大或小的利益集团,即利益网。这些腐败分子对内实行“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对外则步调一致互相庇护,并在关键时刻组成高度严密的攻守同盟,令纪检监察部门难以下手。不仅如此,在群体化、职能化腐败网络的支撑下,一些腐败分子招权纳贿贪赃枉法几乎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他们仗着人多势众,以为收别人十万八万不过小菜一碟,一个县长、区长职位卖个三五十万纯属小事一桩,别说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就算万一不慎露出了马脚,也自恃有某些“大佬”、“贵人”出手救助,最终多能化险为夷平安无事。
腐败分子所谓的“伞”。如今的“大腐败”大都是以窝案、串案为特点的,其主要特征是:形成了以腐败利益均占为主要纽带的“腐败利益集团”,这种“腐败利益集团”为了不让“腐败利益”东窗事发,为了获得更大的、更多的“腐败利益”,因而“构筑关系网”、寻找“保护伞”便是他们的基本行为方式,于是他们便用“腐败来的利益”去打通“关系网”,去搞掂、摆平“保护伞”,所以,在当今官场中很是盛行“三个一点点”的腐败理论:即“你送我一点点,我自己留一点点,我再往上送一点点”┅┅
腐败分子所谓的“窝”、“网”“伞”提醒我们,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搞好源头常态监控,打破公共权力私人资本化,从根子上清扫贪官扎堆的“窝”、“网”、“伞”环境,防止贪官现象由点性向线性发展,是一个亟需求解的现实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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