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新的草案规定,对官员在救灾过程中的严重的经济、行政等犯罪行为要进行法律处罚。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件好事。但是,这些行为本来就已经为许多现有的法律条文所涵盖,完全不需要新的立法。在这层意义上看,这个新的法律草案似乎只是一种政治宣传而已,它的出台不会对健全中国的法律带来实质性的进展,只会进一步会造成执法的混乱。
仔细阅读这项草案后,人们不难发现一些更为实质的内容。那就是这个新的法案对中国官、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界定。遗憾的是,这种新的界定更加凸现了中国官、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的现状。
这个法案给与了各级政府在应对所谓的突发事件时极大的权利。包括控制所有公共设施、封锁公共场所和限制公共活动、采取强制措施对付有关人员等等。其实,中国的党和政府从来就是无法无天的。通过立法的形式授予政府的这些权利,只不过是在违反现代文明的丑行上加上一块遮羞布而已。
这个法案在规定对各级政府官员的责任时,则做出了对官员们有利的变动。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许多本来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例如,谎报资讯、违法征用公民财产等等,在新的法律草案中则仅仅描述成为行政过失。对这些行为的处罚也仅仅局限于行政处分。
另一方面,这个法律草案对公众的义务的行为却作出了不合常理的严格规定。例如,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还规定,公民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等于是说,只要政府宣布某一地区的某一事件为突发事件,公民就必须服从政府的命令。这种公然剥夺公民权利的规定,为各级政府藉故镇压居民的和平、合法抗争预留了很大的空间。
除此之外,这个法律草案的另一个重要特色那就是对新闻通过立法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草案规定,中国新闻媒体如果 “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资讯”或者“报导虚假情况”“将受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有关事件的当事人会被当局以“盗窃、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被判监禁。
长期以来,中国的媒体实际上是党的工具,从来就是报喜不报忧。例如,一九七五年河南省发生造成八万五千人死亡的堤坝崩溃事故直到一九八八年才在一本谈到中国二十世纪最大的灾害性事故的书中提及。去年十一月,吉林发生化工厂爆炸污染哈尔滨市水源松花江的事件也被当局隐瞒了数天之后才公开。至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数以千万计的人民的非正常死亡,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迫害的家庭的悲惨命运等等,至今仍然是报导的禁区。
近年来,不少有良心的新闻工作者,试图对官方规定的新闻禁区进行突破。他们努力通过暴露中国的重大事故来揭露各级官员的腐败无能。现在看来,中国媒体这点小得可怜的空间也将被封杀。这一事态发展,一方面进一步暴露了中国社会局势的脆弱和中国执政者内心的恐惧;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政府与新闻自由、资讯透明的国际大趋势对抗到底的决心。
中国官方昨天公布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闭幕讲话和会议的新闻公报没有提及这项法律草案的审议结果。但是,根据中国的政治运作程式看,国务院在向人大提交这项法案前,共产党的有关部门已经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因此,估计这个草案将在修改后再次提交人大。这个法案的通过之日,将是人大这个橡皮图章再一次当众受辱之时。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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