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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生死观牵动美国人的神经

作者:林达  2005-10-04 21:2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候选人罗伯特,已经得到国会参院司法委员13比5票通过,周四就要在参院全体会议上正式投票。
在罗伯特法官得到提名之后,曾经有一些组织在华盛顿抗议,尤其是一些堕胎组织。一些议员也表达了他们对罗伯特的担心。罗伯特不论品德和能力都是一流的,他们还担心什么呢?原来是罗伯特的生死观。这是怎么回事?

美国最高法院最关键的功能是宪法解释,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往往就是定下一条大原则。所以,大法官对死刑的看法、对涉及堕胎问题的看法,这些是美国人眼中的重大问题。

这些问题,其实本身是至今为止的文明社会还没有找到结论的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死刑的必要性成为一个重大争执。一些欧洲国家就废除了死刑。在美国,也是几经波折。1972年,最高法院在裁决“弗曼诉佐治亚州”一案中废除死刑,主要依据是死刑违背了《宪法》第八条修正案规定的:在对待被告时,“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重的罚款,不得施以残酷的、逾常的刑罚”。

此后,最高法院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死刑的裁决。对不同的罪犯权衡考量之后,作出了不同的裁决。例如在1977年,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裁决,因强奸罪而判处死刑为违宪。1986年,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裁决将精神异常的犯人处决为违宪。1989年,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裁决,死刑对弱智者并不例外。同年,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裁决,将16岁和17岁青少年处以死刑并不违宪。

死刑犯一般都有人命在身,对这样罪犯的死刑惩罚,究竟是适当、还是“残酷的、逾常的刑罚”,不仅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还必须依据每个大法官自己对法理的理解,来得出结论。由于争论双方都有自己充足的理由。所以,不少裁决,都是以5票对4票裁定的,可见裁决的困难。

同样,对于堕胎也是如此,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第一次使得堕胎在美国合法化。争执双方各有理由,“婴儿生的权利”和 “妇女决定自己身体的权利”相对峙。2003年,国会通过、总统签署了“禁止晚期堕胎法案”。堕胎问题料想也将根据不同情况,化成不同的案件,挑战最高法院的智慧。

这些生与死的问题,既有理念的对抗,也牵涉千家万户的实际问题。那么,是不是应该像选总统、选议员那样,根据理念的倾向来选大法官呢?

国会议员理所当然在按照自己代表的那一部分的理念在推动立法,大法官却不可以按照个人理念来推动裁决。大法官必须是超然于自己的立场的。所以,罗伯特法官要向国会证明的,就是他作为法官,没有自己要推动的政治纲领,他一定会根据具体的案子、权衡涉案双方的论据,来作裁决。他必须证明他是法律的仆人。

那么,个人总是有自己的理念和政治倾向的,怎么保证公正?罗伯特法官在国会听证会上说,在棒球场上,他既不是投球手,也不是击球手,他是一名裁判。作为个人,他可以对某一个队有好感,作为裁判,他必须把个人好恶放在一边,根据规则来判。

怎么保证球场裁判是公正的呢?那就是裁决的公开化。法官也是一样。自从提名以来,罗伯特法官25年来写的上千万字的各种工作备忘录,都受到仔细查看,要判断的,不是他的个人理念是否正确,而是他作为法官,是否有公正性。这样,他个人的生死观,在未来美国最高法院的有关裁决中,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在外。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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