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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一枭:羡慕贻春,抗议中共

 2005-09-26 00:3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今天获悉,郑贻春案于9月22日下午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决:判处郑贻春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看过判决书指控的主要内容后,老枭拍案大怒:这也太他妈瞧不起人了!

◆说郑文《统治中国的十大制度性谎言》在《红朝谎言录全球有奖征 文大赛》中获3等奖,系列枭文《向谎言宣战》也是3等奖;
◆说郑贻春与境外《大纪元网站》唐青相勾结,老枭不仅唐青、而且 与海外许多著名反共分子都有勾结;
◆说郑先后收到海外稿费两万元,我写稿所得多他好几倍;
◆ 说郑贻春“在互联网上撰写发表的77篇文章中大肆散布煽动颠覆国 家政权的诽谤性言论,发表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文章数量 大,在境内、外造成恶劣的影响”,老枭在境内外先后发表枭文数 以千(篇)计,论文章数量之巨、质量之高、影响之大,带有颠覆国家政权内容之丰富,当今中国不作第2人想,岂但郑贻春望尘莫及,多少老牌反共写手也望枭兴叹!

众所周知,做中共奴才可耻,坐中共大牢光荣。如果老枭都不够格,中国就没人配享受这种光荣!民国豪士何海鸣《求幸福斋随笔》中1段话说得好:“盖世之称知己者,其最则怜其才称誉之、援引之,其次则深忌其才而必欲杀之,其最不能堪者,视其人无足轻重,其人自生自死自贫自贱且老于天地之间一不介于胸中也”。贼党抓小放大,不是欺软怕硬,就是有眼无珠,要不就是恶意侮蔑老枭,明明怕得要死,防范森严,却故意摆出1副“其人自生自死自贫自贱且老于天地之间一不介于胸中也”的伪高姿态,哼!

其实,郑贻春们的“罪行”完全属于言论由由的范畴。我在《我有罪──“学法”体会之一》早已指出:在西方社会,只有当言论自由对其他利益造成了真实而非臆测的、实质而非边缘的损害,且又没有其他手段以避免或消除这种损害时,才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最小的必要程度的限制,绝不可能仅因政治言论被判刑,成为“政治犯”、“良心犯”。在处理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之冲突时,决定应否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世界上有几条普遍公认的检验标准或原则。其中有1条叫做“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一般情况下,任何主张
暴力或主张不遵守法律之言论都可以不受法律限制。1969年Branden-burg v. Ohio一案被告因鼓吹暴力而被控违反了俄亥俄州《有组织犯罪防治法》。联邦最高法院却作出了无罪终审判决,认为宪法保障言论及出版自由,政府不可可以禁止或限制任何主张暴力或主张不遵守
法律之言论,除非该主张是以煽动他人为立即非法行为或以产生立即非法行为为目的,而且只有该言论的确可能煽起或产生此种立即非法行为者,才可对之予以限制或处罚。

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在1份判决的不同意见书中表达了这样1种思想:“除非言论所能引起的明白的祸患是如此紧迫以致来不及充分讨论就会发生,言论所导致的危险就不应是明显且即刻的。倘若还有时间通过讨论来揭穿谎言和谬误,得以教育的方式防
止祸患,那么补救的办法就是更多的言论(more speech),而非强制的缄默”

而在我们这里,“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的法律表述是模糊不清的,没有相对清哳的法律边界,缺乏相应的条文和“原则”予以必要约束,煽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暧昧不明。这就为以言治罪大开了方便之门。如果按照中共和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定罪标准和审判逻辑,岂但我有罪,广大向往追求民主制度的知识分子包括体制内的改革派有罪,绝大多数网民都有程度不同的罪,因为他们的许多文字表达了对所谓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都可以上纲上线为诽谤、煽动、危害的高度,都有企图颠覆、推翻之
嫌!

大家都有罪,只抓“一小撮”,就严重违背了不枉不纵、公平公正等司法原则。贻春光荣入狱,并非有意抢我风头,我羡慕,但不生气。中共抓杜导斌、抓张林、抓师涛,抓个不休,现在又抓郑贻春,却故意让老枭这条大鳄漏网,故意装出“视其人无足轻重”的样子,实乃
恶意蔑侮,谨在此提出最强烈的抗议!(2005.9.23)

(民主论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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