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一枭:枭鸣虎穴,剑啸龙泉! ——林樟旺案初审漫记
一、有美同行关于林樟旺等四人涉嫌非法占用农地案,龙泉市法院法官原与林案主辨律师、京鼎律师所主任张星水电话约定,将于9月中旬开庭审理,后忽提前至12日。因星水9日在广西百色有个案子开庭,时间过于紧迫,申请延期。只允延后一天,改13日开庭。
星水与其助手周敏律师于10日赶到南宁,与我和广西中企联知识产权事务所首席法律顾问、林案法律援助团“团长”陈冰会合,共赴龙泉。有“美”同行,何乐如之。女律师周敏当然是美人,张星水陈冰美在思想境界道德灵魂,何尝不是“大美人”?
大伙信心满满,一致认为此案违反了公平公正、罪行法定的司法基本原则,对方误用法律条款,多数法条“站”在我方,胜券稳操。
二、纠缠枝叶
2005年9月13日,林案在浙江龙泉市法院公开审理。审判长是龙泉市法院刑庭庭长王庆生,公诉人是市检察院吴新宇,张星水任主辨律师,周敏和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郑俊伟为辨护律师,广西中企联知识产权事务所首席法律顾问陈冰及余樟法(老枭)、程瑞华三人为公民辨护人。
从上午8时开庭之后到下午4时左右(时间段仅凭记忆,并不精确。下同),公诉人宣读了大量关于林樟旺等人修路的各种情况的审讯笔录与证人证词,为了证明下列 “事实”:林樟旺等人修路行为是主动上门而非应邀而去,修路合同是林樟旺们单方面拟定强加于姚坑村民而非双方协商签署,从姚坑到黄塔村机耕路对姚坑人弊大于利而非有利无弊或利大于弊,对于“非法占用农地”姚坑村人有没有责任,等等。还有,试图证实金源村支部村委会共同为林樟旺等人“求情”、“说好话”的证词是受迫而写、修路动工时没有通知姚坑村人、姚坑村人不去办手续的原因是林樟旺等人说过不用办理、姚坑村民伐木行为与本案无关,建议另案处理…,诸如此类,鸡毛蒜皮而长篇累牍,可见在取证罗织方面,龙泉森林公安是够认真够辛苦费了不少时间气力心机的哟。
事实方面,由郑俊伟负责辨驳。其间老枭插言:那么多证词,到底说明了什么呢?修路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之类问题,并不复杂,更不高深,凭常识就可判断了,需要如此浪费口舌吗?在龙泉森林公安审讯笔录中,公安问金源村支书为何不制止林樟旺等人的非法行为,支书说:姚坑村人想路都想疯了,我们如果去制止,他们会想不通的,所以就没有制止。仅凭 “姚坑村人想路都想疯了”这一句,不就说明很多问题了吗?
到了下午3时半,公诉人仍在埋头苦读大叠杂碎繁琐的审讯笔录和证言,为了节省时间,经研究我方宣布,对于控方所举“事实”,不论真伪,皆不再驳斥。星水兄说了:即使控方所言句句属实,也都属“刑而下”的问题,无法证明林樟旺等人有罪,丝毫不影响本案非罪的性质。
三、三招制敌
下午4时30分左右,控辨双方正式开始就本案所涉法条进行法庭辨论。辨方本应由张星水律师“首发”,但考虑到陈冰君当晚要赶往杭州,星水主动让陈冰先发言。接着星水作了长篇发言,郑俊伟、程瑞华等在法条方面严密配合。
对于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的“龙检刑诉(2005)72号”针对林樟法等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起诉,我方各辨护人在辨护词中予以全方位多层次的反驳。刑法修正案(二)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一是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二是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三是非法占用农用地较大;四是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林樟法等人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方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首先,林樟旺等人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2001年8月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面对陈冰“林樟旺等人修路行为究竟违反了哪一条土地法规”的连番“请问”,公诉人狼狈不堪,抬出《森林法》第十八条。
《森林法》第十八条曰: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而修农村道路不属于建设工程,不是法定需要审批的项目,所以不违反这条规定。《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确需改变林地用途,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修村间道路(也是集材道、运材道)没有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没有改变土地用途。针对公诉人“农用地范畴内的改变、转换和调整”也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强辞狡辨,老枭严正指出:这种说法完全错误。对于土地用途的外延,法律上有严格限定,不能随意解释,然后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规严格限制的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林樟法等人所修建的农村道路并不属不属于建设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A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规定的土地分类,其中明确列明村间道路包括机耕道属于农用地中的农村道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是农用地转换为非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内部的转换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
公诉人狡辨说在旧的《土地分类法》中,农村道路划入建设用地。我方程瑞华宣读了国土资发A2001‵255号文件中关于废止此前旧的、启用新的《土地分类》的规定,一招制敌!
第三、没有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结果。利用荒地、林地修村间道路,是对林地的合理利用而非毁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00]1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国家对耕地的保护强于对林地的保护,本案中林樟法等人所修的农村道路是可恢复的泥路,是为了林业、农业生产服务的,而且是林业、农业生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根本不存在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至于占用林地数量,修路所占用的相当部分是未利用的荒地、河滩地、老路基地,没有占用林地。起诉书指控占用林地37.27亩不符合事实。而且林地占用数量有两次鉴定,第一次为21亩,数量相差巨大,为什么用现在这一份,没有具体理由说明。出具鉴定书的机构及人员是否有权进行鉴定,龙泉检院的鉴定材料上没有反映。丽水市秀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测定道路平均宽是4.01米,遂昌县林业局测定路宽是3.5米,相互矛盾不一,等等,对此我方已“懒得多言”了,呵呵。
陈冰指出:林樟旺们所修建的机耕路,是姚坑村一百多村民与外面世界阳光、希望相通的路,是他们苦盼巳人的生存、发展、希望、致富之路。从法律的角度讲,林樟旺们无罪,就道德的层面言,则是一种行善积德的善举。龙泉公安把一件普通的行政违规事件上纲为违法,又上线为刑罪,纯属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陷害勒索村民!
关于我方反击诸般招术,此处略作介绍,具体请阅星水、陈冰、郑俊伟、瑞华诸君的辨词。林案辨词权威经典,法律之剑运演如意,滴水不漏,稍后请读者细细欣赏吧。
四、双方将领
星水曾惊喜不已:一般冤案,在法条适用上也多有模糊之处,像这样法条成为辨方最硬的证据的情况,仅以法条就足以制敌取胜,还真难得遇上。由于已无必要,为了集中炮火,原定由我从人权角度进行的辨护也取消了。审辨获胜,首先要“归功于”有关法律条款,其次,则归功于我方辨论阵营将强兵精。
主辨律师张星水,理学士、法学士、美国LL.M法学硕士也,199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后分配进入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投资部和业务部从事法律工作,此后长期从事律师执业工作,后就读于美国Temple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于2001年发起创立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并担任首席律师,成功地代理过上百起各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曾为许多弱势群体和政治犯良心犯仗义执言,为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鸣不平,其内心的刚烈和大无畏丝毫不亚于我。
星水与智晟一样是在林案最扑朔迷离我最困难忧虑的时候,在其他律师对我闻风而避敬而远之或心怀疑忌欲助又退的时候,是张星水、高智晟两位给予我至诚的鼓劢、指点、支持,概然乐助,充分体现了威武不屈、利诱不动、护民护法、持正不阿的大律师风范。在法庭上,星水条理分明,法学邃密,不仅在法条上,而且从法理上对林案进行了深入细致又居高临下的剖析,在从容不迫中步步紧逼,在温柔惇厚中暗藏杀机,充分展示了第一流大律师的风采,不仅令旁听者倾倒,也让审判长、审判员动容,休庭之后,纷纷向他致意。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星水的谦下大度,内刚外柔,内方外圆,特别懂得尊重、理解、团结他人,可谓好脾气、真性情、热心肠、大气度、广胸襟、大智慧、高境界,年龄虽略低于我,待人接物方面却比我成熟得多,春风化雨,多次化解我的难题于无形,可为我的楷模也。
林案法律援助团“团长”陈冰,与我同城,热情真诚,豪侠乐助,八十年代就取得了律师资格了,给我提供过不少法律帮助,俨然我个人法律顾问。他是对林案介入最早、了解最深、与我研究林案最多、给予我宽慰和鼓励也最多的朋友。林案发生之初,他或广泛查阅各有关法律法规,或招邀当地法律界朋友进行研讨,判定龙泉公安引用法条错误。他写过《法律、法权与人权------“林樟旺案”的法律阐析及深层透视》一文,我也在多篇关于林案的文章中引用他的研究心得。在法庭上,陈冰虎怒枭张,辞锋咄咄,激愤之情,溢于言表。
乡党程瑞华君从网上知悉林案后,无偿投入,仗义相助,不辞辛劳,全力配合,做了大量繁琐的工作。同时,他也对相关法律法规作了广泛收集,潜心钻研,加上在林业部门工作过,其热心慧识和出色表现,令人刮目相看。郑俊伟律师在浙江遂昌县执业,对本案事实和修路经过了如指掌,对各种事实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澄清和针锋相对的反驳,言之有理,质之有据;周敏律师的质询绵里藏针,笑里藏刀,都让我喜出望外。
审判长王庆生据说是华东政法大学毕业的,外貌潇洒英俊,审判作风颇为不赖,也挺出我意料。在控辨双方舌战时,除辨方重复表述或偶有涉及人权层面的言辞时予以喝阻外,基本上还是给予了辨方一定的辨论空间。
公诉人吴新宇宣读的审讯笔录和证人证言中充斥着大量半真半假、似真实假、零碎颠倒、诬陷栽赃、无中生有、自相矛盾的不实之词,其诉词强辞夺理,饰词狡辨,无限上纲,有意陷害,细密罗织,用心歹毒,却也从反面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辨论水平和检官风度。他的失败,并非输给辨方,乃是输给了法律,输给了公道和正义,天亡之,非战之罪也。我对朋友们说了,便是最权威的法学大家,如果不得不拿出被明令废止的法条来辨论,也是非输不可。
五、恶贯满盈
关于龙泉森警以治安名义收取的六万元“预交款”,公诉人说,森林公安已认识到行为不妥,已根据市公安局法制科的要求和有关领导指示,退还当事人了,并当庭出示了退款凭证。
老枭当庭追问:收取六万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退款的理由又是什么,良心发现?“多收了”六万元,正说明了森林公安办案动机、“执法”目的可疑,就一句轻描淡写的“行为不妥”了事了吗?
据一位在龙泉森林公安工作过的知情人相告,以罚代法、借法创收敛财在森林公安早已是常态惯例,是公开的秘密。以前森林公安经费不列入财政开支,要自筹,主要就靠罚款,也是迫不得已。后来财政管起来了,但原先养成的罚款敛财的习惯并未中止,至今有关政策也仍然鼓励那样干,罚没所得,尽管出具的是“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实则有百分之八十的款项可以返还,所以就充分调动了森林公安既罚又法、借法赚钱的积极性。如非出了意外,六万元中,有四万八可以名正言顺地落入森林公安腰包哩。偏偏出了意外,也算恶贯满盈之报吧。
在龙泉期间,有多队人马趁夜来访我方律师申诉冤情,其中有一起冤案正是森林公安“造”下的。还有一个申诉人,自已也在司法部门工作,官职不高,能量不小,仍然含冤莫白。呜呼。
六、碎杯立誓
林樟旺已被关押近五个月,出庭时面容憔悴,神情呆滞,在接受公诉人问询时,反应迟钝,大异平常。我怀疑他受打击、刺激过重过深,或者在里面受过什么威胁虐待,或者被下了什么药?星水说也并非没有可能。
中午休庭,樟旺被带走时,二妹放声大哭,母亲、奶奶和乡亲们哭成一团跪倒一堆,有法警呼喝威胁,我冲过去扶起苍老不堪、痛不欲生的老母亲,向乡亲们大喝:不要哭,不许跪,不许向任何人下跪!只要我还有一口气在,只要有我的朋友们在,天就不可能永远黑下去!…。
铁肩辣手一代大豪如老枭,亲属乡亲饱受残害蒙冤难白,连老枭的母亲都被迫向特权下跪!我犹如此,人何以堪,神州十亿苦难之深重,何劳想像!午餐桌上,我对老父亲和星水、陈冰、瑞华、俊伟及几个当事人举杯立誓:“我本来已经很厌倦了,等此案一了,便当找个清净寺庙好好休养去。现在我发现我不能退隐,无权退缩!愿尽心尽力尽此一生,为夺回我们每一个人被剥夺的应有权利抗争到底,为促进社会进步国家民主奋斗到底!”
誓为农奴鼓与呼,誓还虎穴为乐土,誓撒火种照山野,誓将辣手写青史!母亲的跪,乡亲们的泪,进一步激发了我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尽管我明白这么说显得很迂很傻,却是句句心声。父老乡亲们的苦难,中国人民的苦难,专制主义的黑暗,应该在我们手中结束了!
六、光明尾巴
在龙泉时听说,周光明曾对我妹妹表示,等林樟旺出来,他要好好宴请他们夫妻,好好说说相关情况,相信他们一定会谅解的。还开出“空头支票”,尽量采取合适的方式给予一定的帮助。
对此我当然很高兴,很欢迎。只要他真能悔过迁善,从此认认真真做人,老老实实做官,枭门广大,普度天下,纵然大奸巨恶,只要放下屠刀,我亦网开一面。我说过,谁欺压、侮辱我的同胞,就是间接地压迫、侮辱我;谁冤枉、迫害我的亲友,更是直接地冤枉、迫害我!反过来,谁善待我的同胞,就是间接善待我;谁帮助我的亲友,不啻直接地帮助我。那么,老枭能不摒却前嫌,竭诚相待。
同时谨在此恳望当地体制内有关人士今后多多善待、扶持他们,多多提供合情合理合法的帮助,给负债累累、负伤累累的他们一个休息生息的机会。无论如何,你们总要比那些最底层的山民们生活得富裕些滋润些,谋生谋利的路子也广阔得多,就尽量不要从他们身上榨肉吸血了吧。
善中有恶,恶中有善,在一定条件下,善人会起贪念恶意,恶人也会萌善念良知,此乃人性之常;光明中藏黑暗,黑暗中蕴光明,在一定条件下,光明与黑暗会相互消长、转化,此乃社会性之常。在此沉闷黑暗的时代,我辈责任,在于尽力护佑一线光明不熄,竭诚秉持一点正面精神不坠,以俟历史时机之成熟。纵然不能辟地开天创世纪,也当努力成为一道刺目耀心的闪电,一阵振聋发聩的炸雷!
如果周光明真能向光明靠拢,向光明转化,那是当地山民之幸,更是他个人的大聪明、大幸运。只不过此君在黑暗中浸润、堕落已久,弃暗投明,改邪归正,谈何容易。固所愿也,不敢望耳。
养得堂堂浩然气,狼窝虎穴亦从容。临行前曾作《将赴龙泉出庭林樟旺案写怀示海内外同道》以自我壮行,视龙泉为虎穴,疑故土成险地,冷眼以观严阵以待,准备应付各种意外事件。不料顺利而去,平安而回,在龙泉期间和来去旅途中皆未遭遇什么骚扰或“意外”,住宾馆时连惯见的半夜女郎的敲门声都未听到,这倒颇让我意外了,呵呵。
东海一枭2005-9-17(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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