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震旦文化网,在自己的领地上,这一希望依然是奢望。当初与商业建站方小张三产生矛盾,起因就在于论坛管理宽严标准之岐异。我为此被迫剥夺其管理许可权,发出《关于在“震旦文化网”实行专制管理的通知》曰:“鉴于老枭一贯对删帖及封ip等下流行为的深恶痛绝(国内几大网站如天涯、猫眼、世纪沙龙都封了枭名,tnnd!),鉴于本站搞民主的条件还不成熟,决定今日起在某些方面实施专制。特与各位约法如下:一、本站严禁封网友ip;二、本站管理层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与老枭关系亲疏,均不得隧意删帖,对于攻击老枭的雄文或回帖,不论善意恶意,一律严禁删除。”云云。
在自由中国论坛主持人方应看君的大力支持下,震旦文化网浴火重生。尽管有言在先,新震旦管理、技术等方面事宜由方应看君全权负责,但在 “把办成国内最自由的论坛”这一基点上,在赞成“我可能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自己不观点的权利。--伏尔泰语”这一点上,我们是有共识的。
一些别有用心者往往以“要言论自由,不要辱骂自由”之类似是而非的理由来压制、破坏言论自由。例如有个叫伊湖水的线民,就诬衊杨春光兄空房子网站充斥“无理取闹、发泄私愤、搞人身攻击、污侮人格的骂人贴”,向有关部门举报,直接导致网站被封。面对广大线民质问,伊湖水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狡辨。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当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仇视言论自由、监督舆论者及别有用心者往往把一些正常的批评诬陷为“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在处理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之冲突时,决定应否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世界上有几条普遍公认的检验标准或原则。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在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标准为例,学者常提到的有以下这些原则:恶劣倾向原则,直接煽动原则,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优先地位原则、逐案权衡原则等。如,根据明显且即刻原则,一般情况下,即使主张暴力或主张不遵守法律之言论都可以不受法律限制。除非该主张是以煽动他人为立即非法行为或以产生立即非法行为为目的,而且只有该言论的确可能煽起或产生此种立即非法行为者,才可对之予以限制或处罚。
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有其限度。既使在西方自由国家,也没有随意造谣、诽谤、侮辱、“危害”的自由。但根据“言论对治言论”原则,因言论自由造成的弊端和负作用,只能通过言论的自由流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迸发出的人们理性与智慧来消除(例如对付一般谣言,最合适的行动是扩展资讯流通渠道,更为及时准确地向民众提供相关和必要的资讯以平息之),而不是封报封网封嘴封笔封锁言论。
我希望,在方应看君的管理下,新震旦网能成为言论自由的实验地,成为网路上宽容度、自由度最高的网站,任何正动反动、进步保守的思想、观点都可以在此交锋,对于“造谣、诽谤、侮辱”的帖子,根据“言论对治”原则,可由“受害方”自己出面澄清、反击,如非“受害方”提出特别要求,管理方不妨尽量采取“无为”方针。
至于对老枭的任何批评抨击,不论善意恶意,都持欢迎态度,绝不删文、封ip。纵然无中生有造谣诽谤恶毒攻击的文字,也可以通行无阻----- 当然,如果对我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我如有兴趣,或许会发文澄清,予以驳斥。
欢迎踊跃发言,尽管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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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0(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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