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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否禁得了:在中国靠行贿做生意

 2005-08-21 20:2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美国公司在章程上明文规定不许在其它国家行贿受贿,但他们知道在一些腐败严重的国度,行贿受贿被认为是做事的必要润滑剂,否则根本别想与对手竞争。他们采取的方法是:不闻不问,别告诉我,这样一旦出现法律追究,上司可以避开法律责任。

“本公司禁止员工以宴会、礼物、奖金、休闲招待或任何其它有价形式,向外国政府官员提供不当利益。”

2004年5月,涉嫌纵容子公司对中国官员行贿、因而触犯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医疗检验设备公司DPC(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对其公司内部商业道德条款做出以上修正。

美国医疗检验设备公司DPC,因违反证劵交易法以及反海外贿赂法,遭到美国政府调查。双方于2005年5月20日达成和解,这家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经贿赂中国官员所得及利息计美金278万余元全数没收,此外,并缴纳200万美元罚款。

再传美国公司行贿官员

总部位于洛杉矶的DPC,成立于 1971年,主要营业项目为研发及制造医疗检验电脑系统,用以减少医院及实验室化验时间。员工约2200人。70年代,该公司急速扩张至德国、义大利等欧洲国家,1986年并于日本成立分公司,开始进入亚洲市场,公司并于1988年于纽约证交所上市。2002年,该公司为美国商业周刊评监100家快速成长公司之一,并登上富比士200家最佳小型公司榜单。目前海外销售营业额,约占其年度营业总额70%。

前朗讯中国区总裁戚道协因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而被解雇。

依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所公布的调查指出,该公司于 1991年10月,在中国天津成立子公司德普(DePu),销售对象主要是中国国有医院。而自1991至2002年,德普共计约对医院及实验室内具有采购决定权的人员,行贿约160万美金。其中多数以回扣形式,依医院所在区域、销售金额及过去合作关系为金额标准,回扣约为每笔销售额的3至10%。而支付方式为透过营业员,以现金或汇款,交与收贿人,并以销售支出的名目列入帐簿,估计德普因此获利约200万美元。

2002年10月底,德普的会计稽查人员,因税务问题,对这些支出提出质疑,并回报美国总公司。2003年1月,总公司指示停止这类支出,并主动认罪,与美国司法部寻求和解,提出补救措施,配合反贿赂规定改写公司商业道德条款,并连续3年接受独立顾问检查其改进情形。同时,也开除了包含德普总经理童兴驯在内的三名主管。

中国官员受贿见怪不怪?

德普案并非近年唯一案例。2004年4月6日,朗讯总公司(Lucent Technologies)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承认,由于内部管理不力,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决定解雇包括已在该公司服务近19年的中国区总裁戚道协、以及中国区首席营运官、财务及销售经理等4名高级管理人员。

该案起因于朗讯在沙特阿拉伯发生的丑闻,竞争对手Silki-La-Silki电信公司指控,朗讯向前沙特电信部长行贿,导致部长做出许多对朗讯有利的决策,并造成该公司因此损失近6300 万美元。随后,由于来自美国司法部及证交会的压力,朗讯展开对其全球23个分支公司的内部调查,之后宣布其海外最大市场的中国朗讯也有类似情形,因而决定自清门户。

更早些时候,由于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牵出沃尔玛在中国的腐败事件──彭在审批昆明沃尔玛项目时,默许其妻收受了该公司董事价值约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

2004年3月,因涉嫌受贿人民币223万元,原罗氏(Roche)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总裁王文雄被判刑8年。

2004年6月份,花旗集团在中国的两位高级管理人士也被停职。花旗表示,这两人被解职是因为曾向公司和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2005年1月份,上海嘉娜宝总经理李一群突被解职并召回总部,称有不规范行为。

2002年以前,宝洁(P& G)内部包括收受回扣和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在供应商、代理商或客户的公司中拥有股权使得宝洁每年的直接损失不少于 500万美元。“违反商业操守行为的代价是巨大的。商业道德看起来可能是一个无形的概念,但其缺失最终会造成有形的、实实在在的损失。”普华永道合伙人卢迅然评论道。

2005年3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张恩照因不明原因请辞。根据外界有限报导,他涉嫌于2002年5月,接受美国金融资讯公司FNF(Fidelity National Financial)子公司FIS (Fidelity Information Service)招待,参加一趟加州高尔夫球之旅,并透过香港长达科技公司的帐户,接受100万美元的“谘询费”。

该案的原告为台商富龙国际公司 (Grace & Digit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曾于2001年协助FIS向中国建设银行销售银行管理系统软件,并签署高额合约。然而,张恩照的介入,导致该公司损失FIS所承诺的佣金,因而在美国提起诉讼。

综观以上案例,朗讯案是美国自 1977年实施海外反贪污法以来,发生在中国的第一起案例,事发之后,包含路透社、美联社、《纽约时报》、《金融时报》皆在第一时间报导。然而,之后的两起事件,却明显不再吸引西方媒体。德普事件,除了法律专业刊物引为案例之外,大众媒体已无人报导。媒体报导的减少,可以视为警讯。美国媒体是否认为这是在中国的普遍现象?不得而知。

反海外贿赂法明文规定

近期发生的几个案例,触犯的都是1977年制订的美国反海外贿赂法。但其实,美国政府反贿的相关立法,其来有自。诸如:证券法(Securities Act, 1933)、电邮诈欺法(Mail Fraud and Wire Fraud Acts, 1952)、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1954)、以及伪造财务报表法(False Statements Acts, 1967)。

从此观之,美国的反贪污概念,建立于公平竞争的前提,并以财税稽查为手段。1977年的反海外贿赂法也继承了这种精神,但将重点置于海外的行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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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目的有二:第一、禁止美国公司、个人以商业机会为目的,藉由外国政府官员行贿,影响其行政决定;第二、在美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有准确的帐目纪录资金动向,并建立一套内部监控系统。

在执行层面,司法部为主要执法单位,证券交易委员会扮演协助稽查的角色,而商业部则负责回答美国公司对于法规限制的疑问,并进行宣导。

至于执法的对象,则包括:美国公司、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及其海外分公司与代理商的员工及持股人,尤其是高阶管理人员。而行贿的对象原本限定为外国政府官员,经过1998年的修正案,将适用对象扩展到,非美国公司及个人,如果贿赂官员的行为在美国发生,也有管辖权。而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外国人,如果于海外贿赂,也纳入管辖。

此外,由于跨国公司透过中间人或代理商行贿,以回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十分普遍。该法明订,美国公司管理者,忽略或纵容,甚至不确定是否有金钱透过第三者交付当外国政府官员,皆会受到处罚。

依照该法,被允许的金钱交付行为有:配合外国政府既定政策及法规的费用,如申请费、执照费,但政府的政策不应袒护特定对象。此外尚有合理的产品行销费用,或与外国政府执行合约的开销,但必须合理。

而被视为警讯的行为有:海外代理商与当地政府或政党有紧密关系,合伙对象资格存疑,不正常的资金流向,付钱给未知的第三人,包含海外分公司及代理商,模糊的帐目,与不公开的第三者分享利润等。

该法建议海外公司在商业契约中加入反贿赂条款,避免现金交易,资金转移不牵涉第三国帐户,帐目清楚,按时接受查帐,并审查海外分公司应征公关人员,是否与当地政府关系过密。

2004年10月,媒体报道,一位戴克公司的前会计师向美国联邦法院举报该公司存在违背《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这家全球最大的汽车制造商之一利用40个银行账号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2005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巨人公司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商业咨询顾问支付了超过350万美元的贿金。

2005年1月6日孟山都公司因向印度尼西亚政府官员行贿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缴纳了50万美元罚金,作为它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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