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下午,二千多名村民包围三山镇派出所,要求当局释放被捕的村民与一名美籍研究员,当局再出动六百警员及三十多辆警车,将抗议者驱散。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当局暴力征地,数千村民为保卫家园连续三日与当局发生大规模流血冲突。
此事件得到多位国内学者维权人士的关注,北京学者侯文卓女士因参与了南海三山地区农民维权的工作,于7月23日遭佛山市公安局非法盘查。由于严重地侵犯人身安全及佛山维权人士的安危,侯女士特别撰文希望海内外媒体给予重视,全文如下:
致广东省佛山市政府和南海区政府的公开信
-关于南海征地案以及其他政府不良行为
佛山市政府、佛山市公安局:
南海区政府、南海区公安局:
我是侯文卓。在今年的七月份,我以一个学者和个人的身份,通过调查、写作和与农民交流意见参与了南海三山地区农民维权的一些工作。在此,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佛山市南海区的征地问题,向你们写一封公开信。由于在此案中参与维权工作,在7月23日,我被佛山市公安局非法地剥夺了人身自由进行盘查。我写此信的目的是,一方面想公开、质疑这一做法;另外,我个人的经历更让我对南海农民的维权的未来,对维权者的人身安全产生了深深的担忧。我希望通过此信公开南海维权农民会受到地方政府的打击报复,并强烈要求贵政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任何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维权的农民。
在2005年7月23日下午,我被佛山市的国保支队扣留在广州市天河区的天河龙洞假日酒店内503房间进行讯问,该队由国保支队的副队长范贵三带领,时间大约从中午12点到下午五点,五个小时左右。尽管我没有受到人身伤害,但是,我有足够的理由来怀疑贵政府不能对南海区三山地区的征地纠纷给以公正处理,另外,也更有理由为那些农民维权者和农民代表的人身安全担心。 我认为这一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也无益于解决目前由于征地、填土所带来的冲突。在此,我强烈要求贵政府给以关注。
我是在2005年7月23日中午去赴与一位从未谋面的人物--邸锦程先生的午餐时,被等在那里的佛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带走的。他们将我留置在广州市天河区的天河龙洞假日酒店的503房间里对我进行了大约5个小时的盘查和变相地剥夺人身自由。国保的范贵三队长“警告”我不得再参与南海三山的征地案件,告诉我将会面临多年牢狱的危险。我告诉他们我既然参与了维权,就是有心理准备的。但是,我亲眼目睹了有关官员不按法律程式和文明执法规定办事的现象和事实。
第一:整件事情过程中,一共有十五个到二十个自称警察的人在未出示搜查令的情况下对我搜身、拍照、录影、搜查了我的行李,讯问,录音,笔录等,在未给我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非法扣留了我5个小时.搜查我的这些人大部分都没有穿警服,只有其中的两个人向我出示了证件. 包括对我进行搜身的人,也竟然没有出示搜查证或者证明身份,这都是违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这些人在留置和盘问我的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手续,既没有拘留证,也没有出示拘传证,传讯证或者其他文件,甚至没有说出我到底违反了什么法例。在此过程中,他们拿走了我的手机,不允许我哪怕向亲戚通知一下我的安危。即使是小便,在此期间也有人开着门把守着。
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式的情况下他们滥用权力,从我的物品中搜走了两份罢免动议书,并且没有给我提供任何收据,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不顾我的反对,把我私人的手写笔记全部复印了下来。又复制了我个人U盘里面的所有内容,然后,又强行格式化了我的U盘,删掉了里面关于南海的所有资料。这种行径侵犯了我的个人财产权。
这些人员声称是来对我进行调查或盘查,但我可以相信,这种做法,绝对不是单纯地来调查工作,而是为日后罗织罪名准备材料,而且也不仅仅是为我个人的罗织罪名,更是为了对付那些正在积极抗争的农民维权人士。
在此过程中,上述人员把讯问我的过程全部录像了,而且也给我拍了很多张照片。我郑重要求公安和司法部门:通过这种非法的渠道获得的任何文件、相片或任何形式的材料都不应该在任何地方作为指控我或者其他维权者的证据。国家的司法改革中,已经肯定了司法程式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取证合法性上的。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是对司法公正的玷污。
第二:未经我同意,上述人员把我的手机号码全部抄录了下来,一个也不落下。而且还是两个不同的人先后抄写了两遍。我有充分理由怀疑抄录这些手机号码是为了查找出佛山南海区参与维权的农民。他们在没有出示合法手续,没有搜查证件,没有证明我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我还拥有充分的法律保障的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强行抄录我的个人手机号码,是侵犯了我的个人的隐私权,是属于行政的越权。中国宪法第四十条保障私人的通讯自由,联合国的人权公约也保障所有人的通讯自由。有关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均要求政府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对合法公民的通讯自由进行干涉-根据国家文明执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没有被法院宣布违法之前,我的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而且在没有提供合法拘传证的情况下,有关官员无权作出上述行为,尤其是当这种行为有可能危及他人,就更是不能容忍的。
另外,在对南海地区农民征地的问题上,我本人和其他社会人士,也了解到了当局不文明执法甚至违法的各种行为,包括雇佣大量不能出示合法授权的人来执行对农民的强行措施。甚至采取暴力行为强制推行当局单方面的决定。有关的情况,香港和世界的许多国家的媒体都做过了报道。
我在此提出下面的要求,并且也将要把本文转发给各类网站和新闻媒体,将会向社会的广大的正义的力量来征求签名呼吁:
1.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应该通过理性的、合法的、对话的渠道来和农民进行正式地沟通,举行南海地区农民征地问题的听证会来解决农民征地的问题,让任何农民都有资格聆听或参与对自己息息相关的政府事务,并且,允许农民对政府提出质询,政府更有据实解答的义务。政府的行为即使在合乎法律的情况下,也应该获得民意的支援,应该有民主决策的过程,并且应该确保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更何况目前的南海区政府的行为并不能证明遵循了国家的法律。直到目前为止,农民从未看到过该征地获得了国家许可的批文手续。因而,佛山市南海区政府有义务和农民进行真正平等的、公开的对话,确保该行为真正是具有民意基础的,是合法的。
2.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必须出示该征地的合法批文和手续。即使是在1992年,国家也已经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要求保护农民的耕地。国务院即使在当时也从来没有允许过随意地、大规模地占用农民的土地。三山地区的土地涉及大约一万亩左右,如果有合法的手续,应该将该手续张贴在公众的场合,应该在互联网上公布。行政的公开和透明是合法的政府的起码的条件。如果没有这种手续,那么,就应该立即停止填土,并且对已经发生的错误的征地行为给农民以补偿。我在佛山市政府网,南海区政府网,三山所在的桂城街道办事处的网站上都进行了查询,这些网站都设有政务公开的专栏,但是,所有这些政府网上都没有一个地方提及这次的关乎千家万户的大规模征地和填土工作。如果这一行为真的那么合法,为什么三级政府都对如此兴师动众的行政行为闭口不言?
3. 停止对维权和上访的农民的追踪、追捕和迫害行为。佛山市公安局把我的手机上的所有的号码都抄录了下来。这种行为对南海的维权农民直接带来了巨大的人身威胁。间接地,更对那些与此事无关的我认识的维权工作者,律师,学者,和亲友等都带来了潜在的威胁。我多次询问并且要求佛山市公安回答,登记我手机中记录的号码是否会给其他人带来伤害,可是他们拒绝回答。如果南海的维权农民和我的朋友受到任何伤害,我有理由怀疑是佛山市、或者南海区政府的打击报复行为。如果我的手机上的任何人受到伤害,我将会诉诸国内和国际的各种渠道来揭露这种行为的非法性。在此,我要求你们不得公开,交流或者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分享我的私人的手机号码。如果有必要,我将会公开我的手机和笔记本上的所有人的姓名,从而让(可能发生的)佛山市政府的打击报复的做法大白于天下。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国家信访条例中也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4. 无论是我,还是农民,或者任何公民,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渠道来传播消息,反映民意,或者寻求帮助,包括对政府的非法行为进行披露。首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剥夺公民的起码的表达自由在先。在5月31日清晨,政府部门在三山地区强行填土的时候,所有的当地农民都没有办法向外界打电话。哪怕是政府有千百条理由来征地,这样的做法是野蛮地强奸了公民的起码的表达意见、寻求帮助的权利。佛山市公安局问我在此事中做了什么,我也明确回答了,也就是呼吁各类网站和媒体来关注此案。通过互联网和国内外媒体的报道来揭露南海区的非法征地一案,是行使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正常的监督政府机关的权利。我并不否认我无法核实所有的事实。但是,政府部门是社会的公器,并非任何人所私有,有责任接受任何人的批评。公民有权享有表达自由,新闻界拥有报道自由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批评政府和揭露政府滥用公权的行为是表达自由所起码应该保护的。为了确保公民的批评的权利得到保护,各种法律都主张,公民没有义务为自己批评政府的所有言论提供证据,相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政府有责任,政府有责任证明其所采用的行为均为合法,并无采取非法强制行为进行公务,甚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因而,佛山市的某些公安人员说我涉嫌诽谤政府是毫无法律、法理依据的。
5. 对于有些公安人员说我破坏了南海的安定团结局面。我绝对无意作如此行为。我只希望我们的国家人民更加平安,富足,但是,它的前提条件是公民的人权、财产权利要得到保障。国保的范贵三队长说,如果三山发生大规模的“动乱”,都是我一手搞起来的。首先,我对公职人员在没有合法程式,亦未有任何依据或法院裁决的情况下,做出如此评论,表示不满。事实上,如果没有非法强行暴力征地的行为,我也不会千里迢迢从北京飞到广州来监察研究。相反,成千上万人赖以生存的土地受到侵占,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必然地带来社会的不安定。是政府的不当行政行为,而不是我为农民维权的行为带来了社会的不安定。
6. 从我的随身物品中,公安搜查到了两份《罢免动议书》一份是《要求罢免佛山市南海区委书记刘海的佛山市人大代表资格的动议》,另一份是《要求罢免佛山市南海区区长李怡伟的区长职务的动议》。当时,公安发现这两件文书的时候,大为恼怒,意思是:“胆大包天了,竟然胆敢到我们这里来搞罢免活动了。” 首先,公民有权利对公务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选举和反向的选举--也就是罢免,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这是任何文明的国家都认可的,也是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一项权利。其次,至于非本选区的人有没有权利对其他地方的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法律并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就是公民的自由权利。第三,事实上,各地的选举法中都有各种条款说明非本选区的人有资格参与其他选区的选举,顺理成章地,当然也就可以参加非本选区的罢免。在法律上来说,我,一个非广东南海的中国公民,出于监督政府,或者维权的目的,拥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该地区的公务员提出罢免。这就说明,无论我是不是广东南海的居民,我介入该地的罢免活动并非违法。当然,我并不否认,最应该行使这项权利的首先是本地的居民。退一步来说,该罢免书,在没有得到付诸实施之前,只是一种法律文稿,可供讨论。没有任何人应该对没有公开的,没有实施的文稿承担法律责任。在没有发生效力之前,该文稿的内容属于私人产品,属于个人的表达自由的范围。这两份罢免动议书被佛山市公安没收之后,尽管我一再地要求,他们也没有给我提供任何收据。
7. 佛山市公安在盘问我的过程中,坚持认为农民集资了,而且我收取了费用。我明确回答,我没有收费。至于农民是否集资了,我并不知道。重要的是,公民有权利进行维权,特别是大规模的集体诉讼中,农民的维权工作也需要付出成本。如果农民进行了集资,这也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他们愿意为那些给他们提供服务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费用,这也是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同样是维权者的权利和自由。这也是在正常的群诉案件和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面对强大的政府,以及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关,农民是非常弱小的。农民的维权只有通过团结才能实现。而集资是集体维权的必要的路径。法律的宗旨是维护正义,而不是维护政府或者官员的利益。任何法律,如果成了正义实现的绊脚石,甚至成为了反正义,这样的法律就没有任何理由存在下去。如果因为农民集资受到惩罚,那么,就是让那些本身贫困、无权无势的农民无法团结起来维护共同的权益。这是完全站在强势集团的立场上,无视弱者呼声的霸王逻辑。那么,这样打击农民的做法根本上是违背中国宪法的,因为宪法明文规定人人平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这也是违背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的精神的。
人权的基本原则是每个人有权利为避免受到刑讯和指控来自我辩护,而且,公安和法院应该进行无罪推定。公民并没有义务为了方便公安的办案来提供任何不利于自己的说辞,相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的核实是公安的义务。如果佛山市公安坚持认为我收费了,需要证明两个绝对必要的东西,第一,该行为是否违法,第二,该行为的证据。司法机关的所有惩治性措施,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首先必须证明该行为是否违法,其次要证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无论是缺少该行为违法性的依据还是缺少事实证明,都无法证明任何人有罪,在缺少一个要件的情况下来惩罚任何人都是对法律的维护正义精神的背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七条),事实上,法律面前,公民和政府部门也是平等的。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政府都不得单靠暴力后盾做支撑来随意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佛山市和南海区政府靠行政暴力执法野蛮征地、填土在先,又对替农民呼吁的维权人士的非法扣留在后。这些行为首先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以及行政机关必须和行政机关的公正、公开执法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其次,违背了中国已经签署并于2003年正式加入的《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违背了中国已经签署并表示同意其原则的《政治与公民权利国际公约》,违背了中国是成员之一的《国际保护人权卫士宣言》。这些做法不仅无益于促进当地的和谐、稳定,反而更加容易激起农民的愤怒,而进一步引起不安定。此外,当地政府的做法也使中国在力图实现保护人权的诺言上又丢了一分,从而使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面前蒙羞。
我希望贵政府认真面对有关问题,对行政行为和执法过程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给予执法人员和行政官员应有的国家文明执法培训,对受到伤害的农民予以补偿,进而通过协商和合法的手段完善解决征地问题,确保农民的基本人权和财产权得到保障。
侯文卓
200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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