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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杨澜捐赠之举实际意义不大“阳光”

作者:环球时报  2005-07-07 07:1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日前,杨澜宣布将其在“阳光媒体投资”权益之51%无偿捐赠社会,建立“阳光文化基金会”。然而,杨澜此举却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昨日又有消息称,阳光文化其实一直在负债运营。
笔者了解到,“阳光媒体投资”是杨澜、吴征夫妇二人过去4年在经营“阳光文化”的同时精心打造而成的公司。今年4月,杨澜凭借捐赠善款6090万,在《2005中国慈善家排行榜》中高居慈善家排行第四位。

笔者就此事致电阳光文化媒体集团负责国内新闻公关的工作人员杨捷,他告诉笔者,杨澜和吴征身在法国,“他们的出发点是做善事,目前一切都在按照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程序进行,未来的形式将会模仿‘诺贝尔基金会’的形式运营。外界所担心的情况不会出现。”

有消息说,阳光文化其实一直在负债运营,所以说杨澜此举实际意义并不大。杨捷告诉笔者,有这种误解的人是没有把阳光媒体投资和阳光卫视分清楚,阳光卫视的确一直在亏本,但阳光媒体投资仅去年的收益就达到了20亿,也就是说杨澜要以阳光投资成立的基金会每年都会有大笔的收益,是能为慈善事业拿得出钱的。

杨捷表示,杨澜的此举引来不少争议,在杨澜回国后,将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事作更多的说明。

“阳光文化”负债运营 余杰批杨澜夫妇欠诚信


著名主持人杨澜决定无偿捐赠其与丈夫在“阳光媒体投资”权益之51%建立“阳光文化基金会”。然而杨澜此举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有人称杨澜旗下的“阳光文化”一直负债经营,所以杨澜此次的捐赠行为是否能够真的施行还是个未知数。

在杨澜宣布将要以“阳光媒体投资”权益之51%为基础建立“阳光文化基金会”后,有知情人士爆料,“阳光媒体投资”投资的“阳光文化”其实一直在负债运营,原因是“阳光文化”旗下的阳光卫视开办四年以来一直负债运营。所以说杨澜此次的捐赠行为是否能够真的施行还是个未知数。

记者昨日就“阳光文化”的运营状况咨询杨澜的助理杨捷,他告诉记者,散播“负债说”的人是没有把“阳光媒体投资”和“阳光卫视”分清楚,“阳光卫视” 的确一直在亏本,但“阳光媒体投资”仅去年的收益就达到了20个亿,也就是说杨澜要以“阳光媒体投资”的钱成立的基金会每年都会有大笔的收益,是能为慈善事业拿出钱的。

杨捷告诉记者,杨澜此举引来不少争议,在杨澜回国后,将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事有更多的说明。

学者余杰:杨澜夫妇没有公信力


对于杨澜的捐赠行为,著名学者余杰表示了怀疑:如果捐赠人的公信力得不到保证,这个基金会能成功吗?

余杰和杨澜虽然处于不同领域,但两人曾经有过没见面的几次交往,前日记者打电话给余杰,他虽然在忙着写学术论文,但听说谈这个事,还是显得有点激动。余杰回忆了两人交往的过程。曾经有一段时间,杨澜是余杰极其看好的内地主持人之一。

但是后来,国内舆论在争执杨澜丈夫吴征的“巴灵顿大学”的“假学历”问题时,杨澜对“假文凭事件”的否认态度惹恼了余杰,余杰专门写了批评文章,痛斥道:“这位风度优雅的女子,怎么能够将假话说得义正词严呢?”但就在他写文章的时候,余杰收到一位记者的电话,“她声称是阳光卫视的记者,希望为我做一期《人生在线》的专访。我担心会给他们带来麻烦,我估计阳光卫视的拥有者不会有如此的雅量。于是,我便将自己已经发表的《吴征为什么恼羞成怒》一文、并正在撰写另一篇批评杨澜的文字的背景告诉了对方。果然不出所料,第二天对方就回话说,‘上面’命令将采访取消了。”

余杰对记者愤愤地说:“这些事情,能够看出杨澜和吴征的诚信问题。”杨澜和吴征把资产捐赠,再建立基金会加以管理用以公益事业,这种做法国外早就有了,最有名的就是诺贝尔奖金。”但是,据余杰了解,国外这种基金会的管理者,一般都有着非常好的声誉,但也要有相当的制度来规范资金流向承诺中的公益事业。“你看看,杨澜和吴征在文凭问题上表现的态度,能表现出个人的社会公信力吗?”

律师:杨澜捐资很难监督


“杨澜决定将其与吴征拥有的‘阳光媒体投资’权益之51%无偿捐赠给社会”,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汪旭东主任,请他从法律角度解读该事件的真实含义。汪律师指出,这种捐资方式能否真正落实到社会慈善事业,完全无法监督,一切取决于捐资人自己的意愿。

针对这种说法,汪律师表示,这话不是很明确。从字面上讲,可以这样理解,即杨澜夫妇在“阳光媒体投资”公司中有所投资,这投资每年都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收益,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红利。现在,他们决定把每年收益的51%捐赠出来。第二种理解则是,杨澜夫妇在“阳光媒体投资”总共拥有51%股份,现在他们要把这股份所带来的所有收益捐赠出来。

汪律师告诉记者,慈善捐赠分3种方式。第一种是捐赠给特定项目,比如建设大桥、建设某体育场馆。第二种方式是捐赠给特定机构,比如残联、妇联、孤儿院等。第三种捐赠方式也就是杨澜所采取的方式,即独立地成立一个机构。前两种捐赠方式都是直接拿出资金,由受赠方接收后去运用。而第三种的资金到底能不能落实,慈善行为怎样执行、能否执行,就要看捐赠人自己了,多数无法得到行之有效的监督。因为从道理上讲,基金会成立之初设立的章程就是监督,但执行章程的还是人,所以一切都是看人。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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