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安排
访问团由担任团长的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利拉·泽鲁吉女士和工作组副主席塔马斯·班恩先生组成。陪同访问团一起访问的有工作组秘书、联合国高级人权官员和来自联合国日内瓦办公室的两位翻译。
工作组访问了北京市,成都市--四川省府, 拉萨--西藏自治区首府。工作组访问了以前提供的名单上的十处拘留所,包括警察局,庭审前拘留中心,监狱,劳教所和精神病院。
工作组与中国外交部,中国国安部,中国司法部,中国卫生部的中国副部长和官员们举行了会谈。工作组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事物委员会的副主任和官员们举行了会谈。工作组还与四川省副省长,西藏自治区副区长,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全国性的,省级和区域性的法官,检察官,警官,教养员举行了会谈。工作组也会见了全国律师协会的副会长及成员,中国社会人权副主席及部分成员。
工作组访问了以前向中国政府提供的名单上的下列十处拘留所:北京市朝阳区拘留所,北京市少年管教所,北京团和劳教所,成都教养院,锦江监狱,成都拘留所,成都市的一个警察局,西藏自治区1号监狱 (扎布奇监狱),拉萨拘留所以及北京市房山区精神病院。
在这些拘留所,工作组跟被关押的70多人见面,并进行了交谈。这些人是在以前提供给中国政府的名单上随机挑选的。这些人包括拘留候审的,在服刑的,妇女, 少数民族,和在劳教所被行政拘留的犯人。
但是发生在拉萨扎布奇监狱的事件值得考虑,在访问扎布奇监狱的时候,工作组希望象访问以前的监狱一样会见自己选择的人,同样强调要会见那些在访问开始时交给中国政府官员的一个名单上的人。扎布奇监狱的官员表示鉴于监狱内部的管理规则,外国人禁止会见有暴力行为的犯人,以及与外国人见面会威胁到对他的改造的犯人,以及掌握国家机密的犯人。
工作组被拒绝会见他们选择的关押人员,因此,工作组中断了访问,离开了扎布奇监狱。工作组希望表达对此事件的不满。一个联合国的成员国以人权机构的成员是“外国人”的托词对人权机构的强行限制是不能接受的。
内容提要
工作组高度重视最近在政治层面做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国的人权保护
的几项决定。关于经过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工作组重申原先提出的
建议,并请当局在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考虑到这些建议。
工作组认为,通过司法手段剥夺自由的规定和做法与国际法和国际标准不一致。
警方不经司法批准羁押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期限太长,公诉人的地位也不符合国际要
求。工作组怀疑中国法律规定的公诉人的地位是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第9 条第3 款意义上关于依法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的独立性的要求。
报告还指出,把审判机关的地位置于检察机关之下的规定与相关国际规范不一
致。就辩护权利而言,与以前的法律制度相比,1996 年的改革在某些方面算不上有进步。辩护律师在预审阶段查阅案卷的权利受到了过分的限制。如果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泄露国家机密的指控,辩护权利受到的限制更大。
对于包括劳动教养拘留和精神病院拘留在内的行政拘留来说,不存在任何真正
意义上的提出异议的权利。对送交劳动教养的处理提出异议的途径并不符合国际法
的要求。据说全国人大准备把审议当前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制度问题列入议事日
程,工作组对这一消息表示欢迎。实行劳动教养的时间过长,需予以缩短,并且须
对行政当局关于送交劳动教养的决定制定有效的补救措施。
工作组建议当局研究是否可以制定一种简易的紧急程序,允许把被羁押人带到
法官而不仅仅是检察官的面前。就轻微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而言,工作组建议详细
规定应受处罚的所有行为,并保障由于违反行政法规而被剥夺自由的所有人都能得
到公开的对抗制审判。所有违背其意志而被关进精神病院或戒毒所的人都应该享受
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最后,工作组建议修订所有可能被用来处罚和平行使《世界人权宣言》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为的所有法律规定。
续 – “考察内容提要”
附 录
考察名单
在访问中国期间,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要求提供关于中国关押的若干人目前的法律和身体状况的资料。工作组会见了下列人士: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和 PhuntsokWang(Phuntsok Legmon Namdrol)。
在工作组访问期间,中国政府提供了有关下列人士的资料:
1. 黄琦。2003 年5 月9 日,他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5 年有期徒刑。2003 年8 月7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他目前在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
2. 欧阳懿。此人根据《刑法》第105 条被判犯有煽动推翻国家政权罪。他于2003 年1 月7 日被捕,2003 年8 月13 日被四川中级人民法院判刑。他目前正在服刑。
3. 赵常青于2002 年12 月25 日被捕。2003 年7 月17 日,西安法院根据《刑法》第105 条判他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依法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 年;
4. 徐文立。他已经被保外就医。2002 年12 月,他获准赴美就医;
5. 李陵。2002 年11 月4 日,锦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她犯有利用非法团体扰乱执法罪,并维持了先前判处她4 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6. 裴吉林。2002 年6 月18 日,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他处以两年劳动教养的处罚,原因是他从事了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7. 刘贤斌。1999 年8 月7 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他13 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 年。他目前在川东监狱服刑。
8. 李必丰。1998 年4 月28 日,绵阳市人民法院以欺诈罪判处他7 年有期徒刑。他目前在雅安监狱服刑。
9. 王万星。他于1992 年6 月被人发现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扰乱社会秩序。他同意在北京安康精神病院接受治疗。2002 年6 月,安康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科证实,王万星患有狂想症。他之所以做出违法行为,是因为他失去了自我控制能力以及他处于妄想状态。因此,认定他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王万星先生目前根据他自己的意愿在接受必要的治
疗。
10. 晋美嘉措。1996 年11 月25 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他犯有《刑法》第98、第102、第51、第52、第22、第23 和第24 条下的策划成立非法组织和图谋分裂国家和破坏国家统一罪,并判处他15 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 年。
11. Phuntsok Wang。此人目前正在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
12. 那旺桑卓。她之所以受到处罚,不是因为她持有与政府不同的政见,
而是因为她从事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一些活动,触犯了刑法。她
认识到她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并于2003 年获释。她目前住在美利坚合
众国。
在工作组访问后,中国政府提交了目前正在服刑的下列人士的资料:刘获、杨
建利、钟波、刘启华、张久海、王炳章、Tenzin Choewang、Sey Khedup、Tserin
Lhagon、益西丹增、Thraba Yeshi、阿旺竹清、Nyima Dhakpa、Wei Yuejuan、萧云良、热比娅·卡德尔、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和拖乎提·吐尼雅孜。
中国政府还报告说,岳武和张琦已被广东公安机关解除监视居住。陈刚已于
2001 年12 月劳教期满并获释。刘丽现已劳教期满。吴晓华已于2003 年6 月29 日
获释。盖淑芝劳教期满并已于2003 年1 月8 日获释。Zhu Xiaodei 于2004 年5 月
25 日获释。唐西涛于2002 年5 月14 日劳教期满获释。赵明劳教期满,于2002 年
3 月12 日获释。蒋齐生于2003 年5 月17 日获释。
工作组还要求提供以下人士的资料,但迄今为止尚未收到中国政府提供的任何
资料:刘荻、张文福、刘军华、Gurmey、曹茂兵、韩月娟、杨产荣、姚福信、张
宇辉、周国强、薛德云、熊晋仁、阿旺曲沛和王有才。政府报告说,尽管各部都作了详细的调查,但依然无法查到有关这些人的进一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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