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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大开发者受害人孙天锦状告中国国务院和总理温家宝

 2004-08-27 21:5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2004年8月26日上午,在西部大开发受到甘肃四级政府强行关矿而导致严重损失,家破人亡的内蒙古64岁的受害妇女孙天锦代理其儿子段明文,乘坐106电车,到前门西河沿附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厅递状,依法状告中国国务院和温家宝总理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1997年7月4日,孙天锦一家,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开发祖国大西北的英明决策和号召,在甘肃省武威地区天祝藏族自治县抓喜秀龙乡,承包了一块砂金采金场,共向乡县两级政府缴纳承包费811800元。1998年施工,又投入167万元的工程费,机械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借款利息也已累积到100多万。他们所在矿的采矿许可证是经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的甘地矿证金字【1997】第001号、6200009810004号和6200000030133采矿许可证。

2001年5月原告孙天锦一家接到抓喜秀龙砂金矿“关于严格履行回填义务的通知”,说按照“上级决定”要关矿,理由是:该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及有关法律,也与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政策不相适应。孙一家极其纳闷:到西部建设大开发是“上级决定”,污染关矿也是“上级决定 ”,矛盾的双方说的都是头头是道,我一个普通老百姓已经投资的几百万元咋办?谁给我这个受害人一个说法儿?

原告和代理人返到兰州,到甘肃省政府上访,被介绍到武威市政府,又被介绍回天祝县政府。尤其奇怪的,是甘肃的各级政府谁也不承认是自己决定关闭原告金矿的行为,下级政府说是“上级的指示”,上级政府说是按国务院的环保文件由“下级决定的”,中级政府更绝,干脆说是“上下级政府的联合决定”,结果连现场参会的人也搞不清是哪级政府叫关闭的金矿,原告更是一头雾水,连被告都找不着是谁。

孙在数万里的上访途中,不少人得知情况都怒斥到:西部大开发,简直是“开门招商、关门打劫”!

依法维权的道路上已经走过了近四个年头。往返于内蒙古、甘肃、北京之间长途跋涉数十趟,历尽艰辛,风餐露宿,债台高筑,署寒凄惨,时常靠各地民政部门接济维生。就在原告方维权的第二个年头,孙天锦89岁高龄的老母亲在女儿含泪奔波中离开了人间;维权第三个的春天,孙天锦的老伴也在郁愤和无奈中离开了人世。在三地的上访洞、上访桥、上访沟、上访路、上访村等角落,都留下了孙一家人蜷曲的身影。

在北京高院立案厅,一个接待她的男法官接过状子,一看被告是国务院,还有温家宝,立马就把状子推出来了,说:国务院不能告,案子不受理。孙问:为什么?那男法官说:国务院代表国家,不能立,不能告。孙说:国务院不也是行政机关吗?为什么不能按《行政诉讼法》立案?那男法官又道:不是,是国家,行政诉讼法上说告国家的行为不立案。

附:孙天锦的《行政诉状》。

(孙天锦家电话:0472--5611698、5151585)

行政诉状

原告:段明文,男,37岁,汉族,住包头市昆区少先19街房1栋14号。电话:0472-5151585。

代理人:孙天锦,女,63岁,汉族,退休人员,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法定代表人:温家宝 总理

请求事项:一、限期由被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决字〔2003〕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作出最终裁决。 二、限期由被告对甘肃省各级政府严重侵害原告财产权、经营权导致原告数百万元严重损失的行为,履行其对原告财产权保护的法定职责并予以答复。

事实与理由:

1997年7月4日,原告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开发祖国大西北的英明决策和号召,在甘肃省武威地区天祝藏族自治县抓喜秀龙乡,承包了一块砂金采金场,共向乡县两级政府缴纳承包费811800元。1998年施工,又投入167万元的工程费,机械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借款利息也已累积到100多万。

2001年5月原告接到抓喜秀龙砂金矿“关于严格履行回填义务的通知”。通知中载:“抓喜秀龙砂金矿自开发以来,虽然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发挥了一些作用,但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及有关法律,也与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政策不相适应……”。可是,当初开采砂金的管理方案是县政府拟订和批准的,其砂金矿是经批准开办的,采矿许可证是经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的甘地矿证金字【1997】第001号、6200009810004号和6200000030133采矿许可证。

2001年12月初,原告和代理人到天祝县政府要求县政府兑现补偿损失的承诺,没人理睬。原告和代理人返到兰州,到甘肃省政府上访,被介绍到武威市政府,又被介绍回天祝县政府。尤其奇怪的,是甘肃的上述各级政府谁也不承认是自己决定关闭原告金矿的行为,下级政府说是“上级的指示”,上级政府说是国务院的环保文件,中级政府更绝,干脆说是“上下级政府的联合决定”,结果连现场参会的人也搞不清是哪级政府叫关闭的金矿,原告更是一头雾水。如:

2001年12月上访天祝县政府,2002年1月7日县委和县政府联合书面答复原告方《关于孙天锦同志上访问题的答复》让原告方找合同对方当事人,即天祝县华隆林场交涉并协商解决上访的问题,按法定的程序解决,不答复是谁的关矿决定。原告代理人找华隆林场交涉,林场场长说:不是林场违约,是上级政府决定停止开采。

2002年3月22日,原告代理人向武威市申请复议天祝县政府天政发[1996]61号文违约反环境保护法,武威市2002年4月5日以武政行复字[2002]第一号通知不受理。

2002年6月20日,原告代理人又以天祝县政府违反环境保护法,开办违法的抓喜秀龙沙金矿侵权,起诉天祝县政府要求行政赔偿,武威市中级法院以[2002]武中立字第01号通知不受理,说关矿不是行政行为,应当是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一打听,民事诉讼费用高的惊人,对原告简直是天文数字。

2002年8月25日原告代理人向甘肃省政府申请复议,甘肃省祁连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武威市人民政府失职,复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违反环境保护法,发给抓喜秀龙砂金矿620000030133号采矿许可证。甘肃省政府法制办于2000年8月29日以甘府法复字[2002]6号通知不受理,也说本案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

无奈,2002年9月13日,原告代理人跑到北京,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违反环境保护法,发给抓喜秀龙沙金矿6200000030133号采矿证。要求赔偿直接损失,保护投资利益。2003年3月5日接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决字〔2003〕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如下:于2000年10月8日依法与其颁发的6200000030133号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于2000年10月8日为抓喜秀龙沙金矿颁发的号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2000年10月8日-2003年10月8日)。

原告和代理人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已经走过了近四个年头。往返于内蒙古、甘肃、北京之间长途跋涉数十趟,历尽艰辛,风餐露宿,

债台高筑,署寒凄惨,时常靠各地民政部门接济维生。就在原告方维权的第二个年头,孙天锦89岁高龄的老母亲在女儿含泪奔波中离开了人间;维权第三个的春天,孙天锦的老伴也在郁愤和无奈中离开了人世。

由于原告生活极度困难,一些好心的法院院长和法官,在三年前就开始陆续地善意地劝原告代理人:你没钱,打不起行政官司,更打不起民事官司,还是走行政复议的路子吧,比较实际些。原告在感激中得到了启发。2004年6月原告怀着对中央政府的无限祈望,向被告先后送发多份申请和申诉书,不服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决字〔2003〕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恳请被告对该决定的内容的是否违法作出最终裁决,也恳请被告对本案原告的在甘肃的财产权履行法定的保护职责并答复,但是被告在60日内未予履行和答复;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但是,原告虽不服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决字〔2003〕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提出了申请,国务院也未予裁决。

现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明察公断。也渴望被告真正是一个以人民利益无小事为宗旨的法制政府。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段明文

代理人:孙天锦

2004年8月25日


博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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