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竹:大力发展中国民间宗教
上一次节目,我和大家一起探讨了引进外来宗教的问题,我认为中国应该大力引进基督教、伊斯兰教以及印度教,但这显然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如何重建中国的民间宗教,也就是以儒教、道教、佛教为主要内容的本土宗教。首先,我们要摆正一个态度,放弃那种“宗教是迷信”的简单化的看法。马克思说“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也很不全面。历史告诉我们,宗教还是文明之母。没有早期的祖宗崇拜的宗教,中华文明是不可想像的,同样,没有基督教,西方现代文明也是不可想像的。那么,宗教有没有迷信内容呢?我认为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对于那些不信教的人,更是如此。但是,迷信显然不是宗教的全部内容,甚至往往不是它的主要内容。从基督教历史看,曾经是迷信的东西是被不断克服的,在这个过程中,消极的迷信往往变成积极的精神动力。同样道理,中国民间宗教当然有迷信,但可以在发展过程中克服迷信,超越迷信,从而成为中华文明在新时代继续发展的精神动力。
事实上,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没有一个国家或民族敢于忽视本土文化,包括本土宗教,唯一的例外是中国。共产党的无神论有存在的权利,但它不能否定其他宗教存在的权利。否则的话,这个无神论者是不是变得比神还要强大?中国历史上有不少无神论者,但大体上能尊重民间宗教的存在权利。中国历史上的无神论是允许有神的,惟有现代的无神论是不准有神的。这一点今天更应该反复强调,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指望民间宗教的自我革新、自我提升,与时俱进。无神论必须尊重有神论,一如有神论必须尊重无神论。
当然,中国民间宗教势必要面对外来宗教的冲击,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其实从正面看,竞争也是动力。中国民间宗教必须接受两个洗礼:它在接受现代化的洗礼之前,必须先要接受那些已经受到现代化洗礼的外来宗教的洗礼。这一点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人处理得比较好,值得中国借鉴。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要搞“外来的和尚会念经”那一套,但也不要搞“外来的和尚不准念经”。我赞成类似WTO的办法,在对外全面开放的前提下,尽量扶植本土宗教。
为此,中国有必要通过一部宗教法,全面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信教自由,同时,在财产所有权与传教活动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保护性规范,同时要避免宗教政治化,或政治宗教化的倾向,为民间宗教的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儒教、道教、佛教不是“精神鸦片”,它们应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政府不能用政治与行政手段压迫宗教的发展。其实,多一个信教的人,中国就多一份稳定的力量,多一点文化创造的精神资源。何乐不为?社会秩序是一个综合治理的工程,不是靠喊“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来实现的,也不是靠那个“压”字压出来的。宗教是支撑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支柱,古今中外,都是如此,这是人性使然。
当然我不否认,人类文明的确有宗教以外的动力,比如追求权力的动力,追求安全的动力,以及追求物质享受的动力。但是,这些动力如果没有足够的精神动力来引导,往往会走火入魔,中国今天的情况就十分令人担忧。难道不是吗?中国现在普遍存在的价值真空、道德真空、精神真空的现象还不够严重吗?可以说,在宗教上的简单化作法,信仰上的虚无主义,是直接原因之一。纵观历史,追求权力、安全与物质享受,不是中华文明的主要方面,更不是中华文明发展的主要动力,而毋宁说它们是中华文明的某种结果。中华文明的独特性必然是精神层面的东西,甚至是某种理想化的东西。遗憾的是,这个东西到近现代越来越稀释了,到今天几乎踪迹全无,没有这个东西中华文明就没有了底蕴。外功再花哨,但没有内力,何以自立于人类文明之林?
所以,发展中国的民间宗教是中华文明发展战略的当务之急。不是说要代表先进文化吗?没有中国本土宗教的全面发展与创新,中国文化永远处在落后的状态,因为必须在文化上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而且,必然是越跟精神越空虚,越跟价值资源越稀薄。这难道不是事实吗?无论从一百多年的近、现代史看,还是从四九年以来的历史看,还是从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历史看,这都是铁的事实。
(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刘晓竹)(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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