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明:人权观察与研究报告〔2004年第2号〕
喻华峰贪污案二审已经终结,喻华峰最终被判8年,他此前被判12年。众多法学专家、普通公民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的司法机关还对喻华峰施加重罚,这背后传达的信息值得人们揣摩。人们普遍认为,喻华峰等《南方都市报》高层遭到整肃的原因是该报报导了孙志刚事件以及广东的SARS疫情;孙志刚事件使广州警方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批评,一批警察的既得利益受到了损失;SARS疫情被曝光使广东的一些官员很难堪。
与此同时,另外几个案件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是刘荻案、孙大午案和杜导斌案。刘荻在被关押1年之后被免于起诉,杜导斌受到的刑罚是判3缓4、剥夺政治权利 2年;孙大午也是判3缓4。关心上述3个案件的人普遍认为,这样的结果对于当事人是有利的。这3起涉及到政治的案件和喻华峰案的结果是不同的,为甚么会有这样的不同?
《南方都市报》的新闻报导触犯的是官僚体系中的一些个人利益。在一个法治不完善的地方,人们会用非法手段来维护个人利益,也会用非法手段维护国家利益,人们在用非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时会显得更加迫不及待,因为人们是自私的。因此我们就看到了喻华峰和刘荻、孙大午、杜导斌所受到的处置是不同的。
人们在处理政治案件时,只要办案人员不想利用案件来达到个人立功的目的,他们在办案时一般会采取公事公办的态度;办案人会用原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个人的感情会很少介入到办案过程中。这种情形更多地会出现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一些政治案件在起诉时常常会出现检察院退卷的情况,一些旁观者以为这是两种政治势力较量的结果,其实这只是检察院的办案人在公事公办,其目的是让公安或国安把证据梳理得更符合专业标准,这与政治毫无关系。
在喻华峰那样的案件中则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因为一些人出于报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要用法律制裁他,所以个人感情因素会介入到办案的全过程,在这里将很难出现公平的运作。
(《民主通讯》2004.6.25)(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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