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绿卡持有者”与“美国公民”有一个重要区别:后者有选举权,
前者没有。其实,还有另一个重要区别:公民有但任陪审员的义务。凡年满18岁,无犯罪记录的美国公民,都有义务当陪审员。当陪审员与选举不同的是: 选举是自愿的,愿不愿投票悉听尊便。但当陪审员是义务,一旦抽中,除非特殊情况(需提出证明),没跑。你休想“蒙混过关”,否则以违法论处,违者将受到从罚款到被起诉的惩罚。
由于陪审员是由电脑从一个由符合条件的人组成的“后备军”里随机抽中的,跟彩票一样,我的同事们便将被抽中当陪审员戏称为“中彩”。今年春天,我就“中彩”了。“中”的还是“大彩”:充任大陪审团的陪审员。
收到区最高法院的通知时,我左右为难: 孩子正在上学,每天早上送她去学校后再赶到法庭,无论如何也没法在规定时间内赶到。我仔细读了一遍通知,发现通知上说明,可以推迟一次。推迟方法很简单,也无需提出推迟的理由,只需拨指定的电话号码,然后按照录音的指示,将自己可以参加陪审团的日期由电话键盘输入就行了。于是,我将服务的日期推迟至7月。7月中旬,法院第二次通知寄到。这回可别想再赖了。在指定的那天,我一大早就赶到区最高法院报到。
对于“大陪审团”我一无所知。以前从报纸上看到一些轰动案件审判前检方组成 大陪审团”听证云云,还以为大陪审团是专为这类大案组织的。 又记得O. J. Simpson案光是挑选陪审员就花了好长时间,以为大陪审团也是如此办理。 有趣的是, 原来被抽中当大陪审员的机率比审判陪审员低, 我的同事们-全是土生土长的老美-居然没有一个当过大陪审员。他们对它的了解跟我一样,一无所知。
几天前,同事们还纷纷给我出各种“馊主意”,传授给我一大堆如何“落选”的经验,从“假装不懂英语”到”声称自己不可能做到100%客观”等等。到了“报到”那天才知道,这些全不管用。法警把我们上百口子男女老少带进一间气象恢弘的大厅,也就是法庭审判厅,陪审团召集人-法庭书记官把每个人轮流叫到他面前,只问一句话:你当大陪审员的四周内雇主付不付工资?回答YES者当场“中选”,回答NO者当场打发回家。退休人士和失业者每天由政府付$40。 幸亏我没听同事的“馊主意”:声称不懂英语者必须当着全体候选陪审员的面接受法官提问。 要是发现有诈,罚洋$1,000,外加一个轻罪记录!
“中选”之后,法官宣读有关大陪审员的法律条文,纪律等等, 大家宣誓服从。然后,法官宣布陪审团的正副“头人” 。 这也是电脑随机抽的,不想当的可以当场说明。接着,我们就由法警带到各自的陪审团室,当天就开始听案子了。我们这个地区大概是“犯罪高发区”吧,每月有一期大陪审团,每期3组。每组有一位法警负责日常的行政安排,记录每人每天是否到场等等。
原来,大陪审团是专听刑事案的。所有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之前得先到大陪审团听
证。 某人控告某人涉嫌刑事犯罪, 检察官认为可以立案,即收集各种证据。 但是,检察官不能决定该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这个决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做出。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其中包括正负“头人”和两位自愿担任的书记。 听证时必须有至少16人在场,听完后必须12人投票通过。如果通过,该人即被正式起诉,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她有罪。如果案件进入审判,则由另一个陪审团-12人组成的审判陪审团-在听完双方律师的辩论后,决定该人被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也就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两个陪审团, 共35人的听证才能被定罪。而民事案件则不必经过大陪审团这道程序。
我觉得陪审团成员的组成还是挺公平的。我们这组年龄从28岁到70多岁;职业有警察,政府公务员,工程师,家庭主妇,清洁工,会计师,教师,退休人士等。种族方面,白人是绝对的“少数民族”,23人里只有3位白人,其中还有一位是第一代爱尔兰移民。其他包括亚裔,西裔,非洲裔,加勒比海地区等。总之,大家都属“芸芸众生”中极普通的人。而且,没有人有任何正规的法律训练,换句话说,大家全是“法盲”。
一个月内,我们听了30多个案子,范围很广,包括贩毒,拥有毒品,家庭暴力,盗窃,抢劫,贩卖盗版CD/DVD,企图谋杀(Attempted murder),攻击等。 有些案子,我们不得不看被害人受伤后血淋淋的照片,或者可怕的伤疤(设想一下:一道伤疤从头顶到下巴, 把受害者的脸划成了两半, 够不够可怕?),让人心里直哆嗦。
令我印象最深的是:
首先, 整个听证过程中对程序一丝不苟,严格得几乎到了“宗教”程度。从检察官进入陪审团室,开口说话之后,整个听证过程的每句话,包括陪审员提出的问题,都由速记员记录下来,经整理成正式记录后送交法官审查。如有不符合程序之处,即使陪审团已经通过的案子也将被自动撤销。同一个案子撤销之后,依法不能再起诉。
因此,每个案子,除了检察官对证人的提问内容不同外,程序是一模一样的。有时,不够老练的检察官忘了问出纯属程序上的问题,后来想起来了,赶紧把证人再叫进来补上。有位年轻的检察官把一个倒霉的证人叫进来3次。一周后,我们也老练了,检察官要是忘了问某些程序上必须问的问题,连我们这些外行陪审员也能听出来, 直替他/她干着急。
每个案子的听证都是如此这般:
检察官进来,先把写者被告被起诉的罪名的纸条交给陪审团秘书和“头儿” 然后转身 面对我们:“大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早上/下午好。我是副检察官 某某某某. 今天我向你们提交一个新案件,题目是‘某某州的人民对某某某,大陪审团号码是。。。现在,你们将听取证人某某某的证词。”
然后,检查官开门,招证人入内。证人(原告方面)进入证人席,面对“头人”,举手宣誓。顺便说一句,誓词共有7种之多,其中“标准誓词”有两种,一种最后有
“愿上帝帮助你”, 另一种则取消了这句,无神论者或者佛教徒可以要求以这条誓词宣誓。
副检察官开始提问。问题非常简短,回答必须简短,明白,具体,不可以转述第三者的话 ,也不可以猜想。 还得“就事论事”, 不可东拉西扯与事发之时无关的, 过去的事件。 比方说,当丈夫的暴打妻子, 然后企图说出过去他们“曾有多少次争吵, 每次都是她挑起”之类,检察官就会立刻打断他的话, 叫他只谈事发时的情况。检察官觉得证人的陈诉已经清楚了,便宣布不再提问,然后问我们是否有问题。有的案子简单, 大家也就不问了。有的挺糊涂,大家就举手提问。题问者必须走到副检察官和速记员旁边小声发问,由副检察官决定这个问题是否应该由证人回答。如果他认为有必要回答的话,就会对证人提出。有时候,副检察官还会问得更深入。证人回答后, 副检察官要问提问者对证人的回答是否满意。
被告也可以要求向陪审团陈述。但是,被告陈述时必须由他的律师陪同。同时,被告作证也就意味着放弃赦免权, 他的证词可以被检方利用。因此,被告必须宣誓两次,第一次是宣誓放弃赦免权, 第二次才是“标准誓词”。被告陈诉时,他的律师不得发言,只能小声给被告建议。有一个案子,被告被检察官逼问得“体无完肤”,他的律师连叫“抗议!“, 副检察官不理不睬,那律师也无可奈何。
所有证词听完后,副检察官向我们宣布起诉罪名。宣读法律条文之前还得先宣读我们的判断标准。 到这会儿,我才知道为什么美国法律条文为何如此之多。且不说50个州的法律都不同, 首先,每项罪状都有不同程度/等级。 比方说,攻击罪从一级到四级,每级程度不同,惩罚的程度当然也不同。
其次,每个关键性的词都得给出定义。比方说,攻击罪,先是“攻击罪”本身的定
义。然后,定义里的主要词如“攻击性武器”,“伤害”等又另有定义。比如,
“企图攻击罪”这“企图”一词就是一大段定义;每个不同的等级又是一大段定义。这些定义每次都得读出来,尽管我们已经听得耳朵快起茧了。这些定义都留了一定的“伸缩性”,以便可以根据不同的情景解释。比方说,在特定的情况下,汽车,尺子,铅笔也可以被定义为“攻击性武器”。
各项罪名的定义宣布完了以后,副检察官问我们对这些条文是否有疑问。没有问题的话,副检察官与速记员退出,隔音很好的门关紧,我们开始投票。
当然,投票之前我们通常要吵上一阵子。有的人某个细节没听清,有的人对整个事
情觉得不明不白。。。,有时整个吵成一锅粥,要劳“头人”敲着桌子让大家静下来,举手投票。 如果通过,秘书 用红笔在起诉的各项罪名上打上一个钩,那哥儿
们就算被正式起诉了。投票之后,“头人”按铃,副检察官进来拿走那张纸头,一个案子就算听完了。
最麻烦的案子是,很明显两方都没说真话,又没有实在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而
我们得决定哪方的证词可信度较高。被告当然使尽浑身解数来影响我们的看法,我
们呢,有时真的不知该信哪方。到这时我们就真是吵得天翻地复。最后,当然影响
我们决定的因素每个人都不同,大家只能根据自己个人的判断来决定了。 我个人觉得,原告不说真话是不明智的,理由是,当我们无法决定哪方的可信度较高时,好象不知不觉会偏向被告。因为,一旦被我们投票起诉,那家伙就只有两个选择:认罪以换取较轻的罪名,或者不认罪接受审判。怎么着他都算倒了大楣。不过,要被大陪审团投票否决并不是容易的事,除非证据实在不足,或者原告和被告的证词相差太大,原告的可信度受到怀疑,绝大多数案子都能通过。我们听了30多个案子,才否决了3个。
其次, 我的感觉是, 辩方证人最好还是说真话。一上了证人席, 面对训练兴氐募觳楣伲
前者没有。其实,还有另一个重要区别:公民有但任陪审员的义务。凡年满18岁,无犯罪记录的美国公民,都有义务当陪审员。当陪审员与选举不同的是: 选举是自愿的,愿不愿投票悉听尊便。但当陪审员是义务,一旦抽中,除非特殊情况(需提出证明),没跑。你休想“蒙混过关”,否则以违法论处,违者将受到从罚款到被起诉的惩罚。
由于陪审员是由电脑从一个由符合条件的人组成的“后备军”里随机抽中的,跟彩票一样,我的同事们便将被抽中当陪审员戏称为“中彩”。今年春天,我就“中彩”了。“中”的还是“大彩”:充任大陪审团的陪审员。
收到区最高法院的通知时,我左右为难: 孩子正在上学,每天早上送她去学校后再赶到法庭,无论如何也没法在规定时间内赶到。我仔细读了一遍通知,发现通知上说明,可以推迟一次。推迟方法很简单,也无需提出推迟的理由,只需拨指定的电话号码,然后按照录音的指示,将自己可以参加陪审团的日期由电话键盘输入就行了。于是,我将服务的日期推迟至7月。7月中旬,法院第二次通知寄到。这回可别想再赖了。在指定的那天,我一大早就赶到区最高法院报到。
对于“大陪审团”我一无所知。以前从报纸上看到一些轰动案件审判前检方组成 大陪审团”听证云云,还以为大陪审团是专为这类大案组织的。 又记得O. J. Simpson案光是挑选陪审员就花了好长时间,以为大陪审团也是如此办理。 有趣的是, 原来被抽中当大陪审员的机率比审判陪审员低, 我的同事们-全是土生土长的老美-居然没有一个当过大陪审员。他们对它的了解跟我一样,一无所知。
几天前,同事们还纷纷给我出各种“馊主意”,传授给我一大堆如何“落选”的经验,从“假装不懂英语”到”声称自己不可能做到100%客观”等等。到了“报到”那天才知道,这些全不管用。法警把我们上百口子男女老少带进一间气象恢弘的大厅,也就是法庭审判厅,陪审团召集人-法庭书记官把每个人轮流叫到他面前,只问一句话:你当大陪审员的四周内雇主付不付工资?回答YES者当场“中选”,回答NO者当场打发回家。退休人士和失业者每天由政府付$40。 幸亏我没听同事的“馊主意”:声称不懂英语者必须当着全体候选陪审员的面接受法官提问。 要是发现有诈,罚洋$1,000,外加一个轻罪记录!
“中选”之后,法官宣读有关大陪审员的法律条文,纪律等等, 大家宣誓服从。然后,法官宣布陪审团的正副“头人” 。 这也是电脑随机抽的,不想当的可以当场说明。接着,我们就由法警带到各自的陪审团室,当天就开始听案子了。我们这个地区大概是“犯罪高发区”吧,每月有一期大陪审团,每期3组。每组有一位法警负责日常的行政安排,记录每人每天是否到场等等。
原来,大陪审团是专听刑事案的。所有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之前得先到大陪审团听
证。 某人控告某人涉嫌刑事犯罪, 检察官认为可以立案,即收集各种证据。 但是,检察官不能决定该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这个决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做出。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其中包括正负“头人”和两位自愿担任的书记。 听证时必须有至少16人在场,听完后必须12人投票通过。如果通过,该人即被正式起诉,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她有罪。如果案件进入审判,则由另一个陪审团-12人组成的审判陪审团-在听完双方律师的辩论后,决定该人被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也就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两个陪审团, 共35人的听证才能被定罪。而民事案件则不必经过大陪审团这道程序。
我觉得陪审团成员的组成还是挺公平的。我们这组年龄从28岁到70多岁;职业有警察,政府公务员,工程师,家庭主妇,清洁工,会计师,教师,退休人士等。种族方面,白人是绝对的“少数民族”,23人里只有3位白人,其中还有一位是第一代爱尔兰移民。其他包括亚裔,西裔,非洲裔,加勒比海地区等。总之,大家都属“芸芸众生”中极普通的人。而且,没有人有任何正规的法律训练,换句话说,大家全是“法盲”。
一个月内,我们听了30多个案子,范围很广,包括贩毒,拥有毒品,家庭暴力,盗窃,抢劫,贩卖盗版CD/DVD,企图谋杀(Attempted murder),攻击等。 有些案子,我们不得不看被害人受伤后血淋淋的照片,或者可怕的伤疤(设想一下:一道伤疤从头顶到下巴, 把受害者的脸划成了两半, 够不够可怕?),让人心里直哆嗦。
令我印象最深的是:
首先, 整个听证过程中对程序一丝不苟,严格得几乎到了“宗教”程度。从检察官进入陪审团室,开口说话之后,整个听证过程的每句话,包括陪审员提出的问题,都由速记员记录下来,经整理成正式记录后送交法官审查。如有不符合程序之处,即使陪审团已经通过的案子也将被自动撤销。同一个案子撤销之后,依法不能再起诉。
因此,每个案子,除了检察官对证人的提问内容不同外,程序是一模一样的。有时,不够老练的检察官忘了问出纯属程序上的问题,后来想起来了,赶紧把证人再叫进来补上。有位年轻的检察官把一个倒霉的证人叫进来3次。一周后,我们也老练了,检察官要是忘了问某些程序上必须问的问题,连我们这些外行陪审员也能听出来, 直替他/她干着急。
每个案子的听证都是如此这般:
检察官进来,先把写者被告被起诉的罪名的纸条交给陪审团秘书和“头儿” 然后转身 面对我们:“大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早上/下午好。我是副检察官 某某某某. 今天我向你们提交一个新案件,题目是‘某某州的人民对某某某,大陪审团号码是。。。现在,你们将听取证人某某某的证词。”
然后,检查官开门,招证人入内。证人(原告方面)进入证人席,面对“头人”,举手宣誓。顺便说一句,誓词共有7种之多,其中“标准誓词”有两种,一种最后有
“愿上帝帮助你”, 另一种则取消了这句,无神论者或者佛教徒可以要求以这条誓词宣誓。
副检察官开始提问。问题非常简短,回答必须简短,明白,具体,不可以转述第三者的话 ,也不可以猜想。 还得“就事论事”, 不可东拉西扯与事发之时无关的, 过去的事件。 比方说,当丈夫的暴打妻子, 然后企图说出过去他们“曾有多少次争吵, 每次都是她挑起”之类,检察官就会立刻打断他的话, 叫他只谈事发时的情况。检察官觉得证人的陈诉已经清楚了,便宣布不再提问,然后问我们是否有问题。有的案子简单, 大家也就不问了。有的挺糊涂,大家就举手提问。题问者必须走到副检察官和速记员旁边小声发问,由副检察官决定这个问题是否应该由证人回答。如果他认为有必要回答的话,就会对证人提出。有时候,副检察官还会问得更深入。证人回答后, 副检察官要问提问者对证人的回答是否满意。
被告也可以要求向陪审团陈述。但是,被告陈述时必须由他的律师陪同。同时,被告作证也就意味着放弃赦免权, 他的证词可以被检方利用。因此,被告必须宣誓两次,第一次是宣誓放弃赦免权, 第二次才是“标准誓词”。被告陈诉时,他的律师不得发言,只能小声给被告建议。有一个案子,被告被检察官逼问得“体无完肤”,他的律师连叫“抗议!“, 副检察官不理不睬,那律师也无可奈何。
所有证词听完后,副检察官向我们宣布起诉罪名。宣读法律条文之前还得先宣读我们的判断标准。 到这会儿,我才知道为什么美国法律条文为何如此之多。且不说50个州的法律都不同, 首先,每项罪状都有不同程度/等级。 比方说,攻击罪从一级到四级,每级程度不同,惩罚的程度当然也不同。
其次,每个关键性的词都得给出定义。比方说,攻击罪,先是“攻击罪”本身的定
义。然后,定义里的主要词如“攻击性武器”,“伤害”等又另有定义。比如,
“企图攻击罪”这“企图”一词就是一大段定义;每个不同的等级又是一大段定义。这些定义每次都得读出来,尽管我们已经听得耳朵快起茧了。这些定义都留了一定的“伸缩性”,以便可以根据不同的情景解释。比方说,在特定的情况下,汽车,尺子,铅笔也可以被定义为“攻击性武器”。
各项罪名的定义宣布完了以后,副检察官问我们对这些条文是否有疑问。没有问题的话,副检察官与速记员退出,隔音很好的门关紧,我们开始投票。
当然,投票之前我们通常要吵上一阵子。有的人某个细节没听清,有的人对整个事
情觉得不明不白。。。,有时整个吵成一锅粥,要劳“头人”敲着桌子让大家静下来,举手投票。 如果通过,秘书 用红笔在起诉的各项罪名上打上一个钩,那哥儿
们就算被正式起诉了。投票之后,“头人”按铃,副检察官进来拿走那张纸头,一个案子就算听完了。
最麻烦的案子是,很明显两方都没说真话,又没有实在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而
我们得决定哪方的证词可信度较高。被告当然使尽浑身解数来影响我们的看法,我
们呢,有时真的不知该信哪方。到这时我们就真是吵得天翻地复。最后,当然影响
我们决定的因素每个人都不同,大家只能根据自己个人的判断来决定了。 我个人觉得,原告不说真话是不明智的,理由是,当我们无法决定哪方的可信度较高时,好象不知不觉会偏向被告。因为,一旦被我们投票起诉,那家伙就只有两个选择:认罪以换取较轻的罪名,或者不认罪接受审判。怎么着他都算倒了大楣。不过,要被大陪审团投票否决并不是容易的事,除非证据实在不足,或者原告和被告的证词相差太大,原告的可信度受到怀疑,绝大多数案子都能通过。我们听了30多个案子,才否决了3个。
其次, 我的感觉是, 辩方证人最好还是说真话。一上了证人席, 面对训练兴氐募觳楣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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