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哀,举国便降半旗。第一次知道这道理,是1976年,先是周总理,继之总司令,再是毛主席,一年当中,降半旗者三,戴黑袖章三,印象之深刻,永不能忘记。但从那时以后,也以为只有中国最重要的领导人逝去,才可以算是要降半旗的国家大哀,民众死去,是够不上这规格的。
渐渐开发了智力,知道了些世界上的新闻,印象中外国为民众死去而降半旗的事例,总是很多。于是想到,原来外国是把民众的死亡也算作了国家大哀。可中国一直是称社会主义国家的,而社会主义的教条总是把人民抬得很高,于是又想到,中国是不可能不把民众的死亡不算作国家大哀的。查之《国旗法》,果然,第十四条有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这是把民众的死亡也看作了国家的大哀。
1999年5月12日,为哀悼驻南联盟大使馆遇难的三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政府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均下半旗志哀。而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也降了半旗。但是,大陆却并没有降半旗的行动。这不由不令人困惑:在一国之内,竟然对国家大哀的标准有着极大的不同?
仔细地想来,大陆为民众的死亡而降半旗,真是从来没有过。在大陆,不说三、五人的死亡事件,即使民众一次十数、二十以上的死亡事件,每年也是接连不断。死的人太多了,所以也就习惯了,冷漠了,也就谈不上是国家大哀。倘若一次死二十个就降半旗,三百六十五天,中国真不知要有多少天要降半旗?这降半旗就几成了儿戏。因此,干脆不降,等哪一次死了特别多的人时再说,再举国志哀不迟。
眼见年末,12月23日,重庆发生天然气井喷事故,25日新闻,即有191人死亡;至29日,遇难者数字已增至234人。191人死亡,总该降半旗了吧?不降。234人死亡,总该降半旗了吧?不降。不降为何?是民众死亡191人乃至234人还不是预想中的最高数字,仍然不属于国家大哀。不属于国家大哀,自然不必降半旗。
至少到今天看,中国死一个领袖,即使他生前做过好事不多,也一定会被视作国家大哀,一定会举国降下半旗。倘是死了一、两百个民众,其生命的价值也远比领袖低贱,谈不上国家大哀,国旗照样开心地高扬。因此,中国的民众永没有大哀,国旗不会为民众降半。至于所谓《国旗法》的条款,仅仅是立法逻辑完整性的需要,是为了形式的完美。
但是,既然不为民众降半旗,就不会有为民众的真正志哀。没有为民众的真正志哀,民众的生命就永被忽视。民众的生命被忽视,中国便还会死越来越多的民众。(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渐渐开发了智力,知道了些世界上的新闻,印象中外国为民众死去而降半旗的事例,总是很多。于是想到,原来外国是把民众的死亡也算作了国家大哀。可中国一直是称社会主义国家的,而社会主义的教条总是把人民抬得很高,于是又想到,中国是不可能不把民众的死亡不算作国家大哀的。查之《国旗法》,果然,第十四条有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这是把民众的死亡也看作了国家的大哀。
1999年5月12日,为哀悼驻南联盟大使馆遇难的三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政府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均下半旗志哀。而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也降了半旗。但是,大陆却并没有降半旗的行动。这不由不令人困惑:在一国之内,竟然对国家大哀的标准有着极大的不同?
仔细地想来,大陆为民众的死亡而降半旗,真是从来没有过。在大陆,不说三、五人的死亡事件,即使民众一次十数、二十以上的死亡事件,每年也是接连不断。死的人太多了,所以也就习惯了,冷漠了,也就谈不上是国家大哀。倘若一次死二十个就降半旗,三百六十五天,中国真不知要有多少天要降半旗?这降半旗就几成了儿戏。因此,干脆不降,等哪一次死了特别多的人时再说,再举国志哀不迟。
眼见年末,12月23日,重庆发生天然气井喷事故,25日新闻,即有191人死亡;至29日,遇难者数字已增至234人。191人死亡,总该降半旗了吧?不降。234人死亡,总该降半旗了吧?不降。不降为何?是民众死亡191人乃至234人还不是预想中的最高数字,仍然不属于国家大哀。不属于国家大哀,自然不必降半旗。
至少到今天看,中国死一个领袖,即使他生前做过好事不多,也一定会被视作国家大哀,一定会举国降下半旗。倘是死了一、两百个民众,其生命的价值也远比领袖低贱,谈不上国家大哀,国旗照样开心地高扬。因此,中国的民众永没有大哀,国旗不会为民众降半。至于所谓《国旗法》的条款,仅仅是立法逻辑完整性的需要,是为了形式的完美。
但是,既然不为民众降半旗,就不会有为民众的真正志哀。没有为民众的真正志哀,民众的生命就永被忽视。民众的生命被忽视,中国便还会死越来越多的民众。(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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