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警方公然抓捕一名仅是发表一些针砭时弊文章的网络作家杜导斌先生,是又一次违反中国政府自己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的严重违法行为。因为上述各公约均有规定,公民有表达其意志、发表其言论的自由,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中国政府作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严格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保障中国人民的言论自由。不管中国国内法律如何规定,中国政府也没有任何权利、任何理由置国际条约于不顾,随意侵犯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因为,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这是世人皆知的国际法原则。
二、中国警方抓捕网络作家杜导斌的行为不仅违反国际公法,而且违反中共自己的宪法。中国<<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杜导斌先生公开发表文章,尽管引起了中共各级官僚的不满,但他却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他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他因言获罪,中国<<宪法>>第35条的明文规定岂不成了空话、废话,甚至成了骗人入罪的文字?
三、中国<<刑法>>第105条有关“煽动颠覆罪”的规定,是一条含混、模糊、随意性很大的恶法条,并与中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严重背离。因为按其<<刑法>>第105条规定,可以随便因言陷人于罪,不符合其<<宪法>>第35条规定的精神。按照宪法效力高于一般法律效力的原则,中共应该尽快废除其<<刑法>>第105条的违宪恶条。不然,中共的公安和安全机关还可以继续引用该恶条,对任何人和事都可按“以……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和理由滥抓无辜,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
四、中国警方百般刁难杜导斌的律师李建强,不让李建强律师依法行使其律师职责,既违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又违反其<<律师法>>;既侵犯了杜导斌先生依法聘请律师、依法会见律师并可依法与律师通讯联系等诉讼权利,又侵犯了李建强律师依法向其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的权利。中国警方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亦要受到追究。任何对执法犯法机关和人员的姑息、包庇、纵容,都是对中国政府一再标榜的“实行法制”的实际否定和破坏,都会使中国政府更加丧失民心。
五、胡温执政以来,虽有深入贫民百姓、深入抗萨斯第一线和废除<<收容条例>>恶法的不俗表现,但对异议人士的镇压却没有多大改变。是江泽民的枪杆子仍在“垂帘听政”?还是胡温也想继续推行专制体制?是专制体制限制、束缚了胡温的手脚?还是所谓的“胡温新政”只是善良的中国人民的一个美好期待?中共统治者如何对待异议人士,是我们检验他们是否真正为国为民的唯一试金石!
六、杜导斌事件以及自胡温执政以来的王炳章被重判、杨建利被抓、刘荻被抓、杨子力等四青年被判、罗永忠被判、翟羽佳被判等,都一而再、再而三地告诫一切善良、正直的人士,告诫中国人民,不要再把希望寄托在他人、寄托在“青天大老爷们”的身上了。自己的权利只能靠自己首先珍惜并竭尽全力去维护,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权利,才会保证自己的个人尊严不受侵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公平的民主宪政体制,直接关系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和海外华人的权利和利益。让我们为此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吧!
中国民运海外联席会议澳洲分部
主 席: 梁友灿
秘 书 长: 吕占锁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墨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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