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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運海外聯席會議澳洲分部 關於大陸網路作家杜導斌被捕的聲明

 2003-11-19 15:3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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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聞大陸網路作家杜導斌於公元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被中國湖北省警方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捕。我們對中國大陸的政治和人權現狀深感不安與憂慮,為表達我們對此事件的極大關注,現發表聲明如下:

一、中國警方公然抓捕一名僅是發表一些針砭時弊文章的網路作家杜導斌先生,是又一次違反中國政府自己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等國際條約的嚴重違法行為。因為上述各公約均有規定,公民有表達其意志、發表其言論的自由,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侵犯。中國政府作為國際條約的締約國,有義務嚴格遵守國際條約的規定,保障中國人民的言論自由。不管中國國內法律如何規定,中國政府也沒有任何權利、任何理由置國際條約於不顧,隨意侵犯中國公民的基本人權。因為,國際條約的法律效力高於國內法的效力。這是世人皆知的國際法原則。

二、中國警方抓捕網路作家杜導斌的行為不僅違反國際公法,而且違反中共自己的憲法。中國<<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杜導斌先生公開發表文章,儘管引起了中共各級官僚的不滿,但他卻是依法行使憲法賦予他的言論自由的權利。如果他因言獲罪,中國<<憲法>>第35條的明文規定豈不成了空話、廢話,甚至成了騙人入罪的文字?

三、中國<<刑法>>第105條有關「煽動顛覆罪」的規定,是一條含混、模糊、隨意性很大的惡法條,並與中國<<憲法>>第35條的規定嚴重背離。因為按其<<刑法>>第105條規定,可以隨便因言陷人於罪,不符合其<<憲法>>第35條規定的精神。按照憲法效力高於一般法律效力的原則,中共應該盡快廢除其<<刑法>>第105條的違憲惡條。不然,中共的公安和安全機關還可以繼續引用該惡條,對任何人和事都可按「以……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和理由濫抓無辜,侵犯公民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權。

四、中國警方百般刁難杜導斌的律師李建強,不讓李建強律師依法行使其律師職責,既違反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又違反其<<律師法>>;既侵犯了杜導斌先生依法聘請律師、依法會見律師並可依法與律師通訊聯繫等訴訟權利,又侵犯了李建強律師依法向其委託人提供法律幫助、法律服務的權利。中國警方的違法行為必須立即予以糾正,有關責任人員的違法責任亦要受到追究。任何對執法犯法機關和人員的姑息、包庇、縱容,都是對中國政府一再標榜的「實行法制」的實際否定和破壞,都會使中國政府更加喪失民心。

五、胡溫執政以來,雖有深入貧民百姓、深入抗薩斯第一線和廢除<<收容條例>>惡法的不俗表現,但對異議人士的鎮壓卻沒有多大改變。是江澤民的槍桿子仍在「垂簾聽政」?還是胡溫也想繼續推行專制體制?是專制體制限制、束縛了胡溫的手腳?還是所謂的「胡溫新政」只是善良的中國人民的一個美好期待?中共統治者如何對待異議人士,是我們檢驗他們是否真正為國為民的唯一試金石!

六、杜導斌事件以及自胡溫執政以來的王炳章被重判、楊建利被抓、劉荻被抓、楊子力等四青年被判、羅永忠被判、翟羽佳被判等,都一而再、再而三地告誡一切善良、正直的人士,告誡中國人民,不要再把希望寄託在他人、寄託在「青天大老爺們」的身上了。自己的權利只能靠自己首先珍惜並竭盡全力去維護,才有可能真正實現自己的權利,才會保證自己的個人尊嚴不受侵犯。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公平的民主憲政體制,直接關係我們每一個中國人和海外華人的權利和利益。讓我們為此積極參與、共同努力吧!
中國民運海外聯席會議澳洲分部

主 席: 梁友燦
秘 書 長: 呂佔鎖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墨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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