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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美女”的困惑

 2003-10-08 23:1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在四川成都,当地强势媒体在今年国庆期间策划上演了一个轰轰烈烈的“美女节”。几百名从全国各地组织来的“美女”粉墨登场,又是花车游街、又是表演大赛,配以媒体的疯狂爆炒,的确是创造了不少的经济效益,硬是把个国庆节办成了“美女节”。

在如今全民皆商的时代,搞个商业炒作本也是稀松平常的,但当中的一件“小事”不仅让我这个保守的落伍分子想起如今一个极不正常却越来越常见的现象来----参赛者的龄化问题。

在关于“美女”如何受欢迎的报道中,媒体不厌其烦地图文并茂地报道“美女”们是如何被“众多知名企业”所争抢。当中就刺眼地冒出“十七岁小美女深受企业青睐”、“数家名企争抢十六岁小美女”之类的标题。如果情况属实,这就令人奇怪了,众所周知,十八岁以下无论美女还是丑鬼都属未成年人,不知道这些未成年人在“泳装展示”(美女节有此项目)中,是如何在台上展示自信,又是赢得了企业怎样的“青睐”的呢?

对于这样的“美女”,居然据说有某特区企业前来一口气就约见十几位,每位都开出了几千上万的月薪,不知是她们的能力值这么多呢?还是她们的宣传效应值这么多?难怪常有人说“长相漂亮相当于博士毕业”。

比较“美女节”上这些大大小小的美女而言,更为“年轻化”的是国内各种“模特大赛”,听说竟然出现十四岁选手捧杯的“盛况”,而参赛者最小的可至十二三岁。而众知周知的是,这类“选美”性质的赛事必有“泳装展示”一项以吸引眼球(美其名曰“展示形体美”),而且都是赤裸裸的商业活动。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下应该是“幼女”吧?十四岁至十八岁最多也就是“少女”吧?都是“未成年人”吧?都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吧?

既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讲她们都无法完整准确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那么让未成年人从事选美性质的商业活动对她们的心理甚至生理会有那些负面的影响呢?她们的监护人、活动的组织者、色眯眯的看客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道义责任呢?

参加“选美”成功似乎就打开了就业甚至是快速致富之门,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在就业竞争白热化的今天尤其有说服力。但是,尚未成年的十几岁“小美女”们真有那么严重的就业压力或迫切的致富需求吗?还是她们的监护人有太过强烈的金钱饥渴症久治不愈?尽管都打着“锻炼自信、丰富阅历”的幌子。

尽管我国法定的义务教育仅九年,但作为常识,人人都明白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丰富自己的头脑比丰富自己的鼻梁或胸部或臀部都要实在得多,也长久得多。

为众多十八岁以下的“小美女”加入到选美的洪流中而欢呼雀跃,除了反映出一些人不健康的心态以外,更显现出社会上浮躁心理和贪慕虚荣与享乐思想的弥漫。而从一些发达与不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热衷通过“选美”之类“捷径”致富的地区,必然是存在越来越强烈的贫富分化、通过正常途径(如学识和勤奋)越来越难于获得成功的欠发达地区。


采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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