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的《南方周末》以《定南“人民日报事件”后果前因》为题报道了一则关于拆迁和舆论监督的新闻。
笔者对其中的一个细节发生了兴趣:当当事人败诉时,法官在无奈之余建议当事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越往上走,受到的干扰可能就会越小”。这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这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法官审判过程中受到了种种压力,即使往上申诉也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判决,只是越往上,法官受到的干扰可能会减小罢了。
这究竟是谁的过错?这难道不是社会的悲哀吗?本来司法活动就是对遭到破坏、扭曲或混乱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的过程,是当事人之间解决冲突、合理充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并且矫正或分配的目的是要使之趋于合理。
没有任何行为比起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对此,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我们的法官面对现实对当事人的劝告,很值得我们回味和思索。因为这种不公正的司法不仅使人们最终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影响着司法的力量,破坏着社会的整体秩序,也在更深层次上揭示了公正不能成为公正的原因。法官的“无力”,不是我们向法治社会前进的福音。
从法官的“无力”我们同样可以看出司法依附的危害性。法学家通常喜欢引用的一个比喻就是:司法的传统目标只是保障人们公平地分享法律资源这一“蛋糕”,而司法的当代使命则是不仅要保障“蛋糕”分享的公正性,更需要通过分配促使人们努力增加“蛋糕”的总量。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利益的纠缠,导致法官在认定事实、配置权利、适用法律时,常常失去自己的位置,造成了司法依附的现实。文明社会进步的历史应该让我们对下面的两个判断确信无疑:愈能摆脱局部利益影响和控制的司法愈接近于独立,愈接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平目标的实现和消除法官“无力”的现象。
因此,为了摆脱司法依附的不利局面,在制度设计上特别是在法官摆脱地方政府干扰和经费方面进行必要的处理,恐怕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笔者对其中的一个细节发生了兴趣:当当事人败诉时,法官在无奈之余建议当事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越往上走,受到的干扰可能就会越小”。这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这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法官审判过程中受到了种种压力,即使往上申诉也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判决,只是越往上,法官受到的干扰可能会减小罢了。
这究竟是谁的过错?这难道不是社会的悲哀吗?本来司法活动就是对遭到破坏、扭曲或混乱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的过程,是当事人之间解决冲突、合理充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并且矫正或分配的目的是要使之趋于合理。
没有任何行为比起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对此,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我们的法官面对现实对当事人的劝告,很值得我们回味和思索。因为这种不公正的司法不仅使人们最终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影响着司法的力量,破坏着社会的整体秩序,也在更深层次上揭示了公正不能成为公正的原因。法官的“无力”,不是我们向法治社会前进的福音。
从法官的“无力”我们同样可以看出司法依附的危害性。法学家通常喜欢引用的一个比喻就是:司法的传统目标只是保障人们公平地分享法律资源这一“蛋糕”,而司法的当代使命则是不仅要保障“蛋糕”分享的公正性,更需要通过分配促使人们努力增加“蛋糕”的总量。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利益的纠缠,导致法官在认定事实、配置权利、适用法律时,常常失去自己的位置,造成了司法依附的现实。文明社会进步的历史应该让我们对下面的两个判断确信无疑:愈能摆脱局部利益影响和控制的司法愈接近于独立,愈接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平目标的实现和消除法官“无力”的现象。
因此,为了摆脱司法依附的不利局面,在制度设计上特别是在法官摆脱地方政府干扰和经费方面进行必要的处理,恐怕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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