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支持者则认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香港有权力也有义务去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基本法23条立法不能反对,因为基本法23条规定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这是香港一国二制、港人治港的体现,是已经实施了五年的基本法的一条尚未具体成文和落实的法律。反对基本法23条立法就是反对基本法。
其实,赞成派和反对派都有道理,都没有错。
让我先讲一个《庄子-外物》篇中"儒以诗礼发家冢"的故事:两个儒生盗墓,年龄大一点的那个问:天快亮了,事儿办得怎么样了?年龄小点的回答:还没有解开裙襦,口中有一珍珠。他边用锥子撬开死者之口,边诵诗一首:青青之麦,生于陵陂,生不布施,死何含珠为?说的是大儒、小儒盗墓时还引经据典,淋漓尽致地揭露了两个儒生念着经做坏事而做坏事还要用念经掩护自己的丑态。
庄子还说:"虽重圣人而治天下,则是重利盗跖也。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何以知其然邪?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则是非窃仁义圣知邪?"
诗礼、仁义没有错,错在满口诗礼而行同盗贼,口含仁义而行同盗跖。为23条立法为也没有错,怕就怕"有关部门"以"危害国家安全"等罪名侵犯言论自由、压制不同声音、打击异议分子。所有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也都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但对此罪具体事实的认定却截然迥异。
在中国大陆,不但实施组党属于非法,参加非法组织属于犯罪,既使是以文字或口头呼吁政府允许人民组党,既使是利用互联网发布消息或批评政府、抨击时弊,也会被控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国际特赦组织刚于11月26日发表一份有关中国政府监控互联网的报告指出,到目前为止, 至少有33名中国公民因涉及互联网活动而被捕。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人由于为自己争取合理的经济利益而组织起来抗争,领头人也往往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
我们政府对"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泄露、窃取国家机密罪"等罪行的认定带有很有的主观随意性,不但很多正当行使基本公民权利进行批评、抗争被视为颠覆行为,一些工人、农民上告上访,一些知识分子的不同声音,也被认为"颠覆国家政权"。这些,在民主国家是难以想象的。
同时,23条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不但反对大陆的一党专政、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是犯罪,和外国政党以至工会的联系,知情不报者都可以被入罪,这是有违普通法的精神,有违国际人权公约的。这些,在民主国家也是难以想象的。
所以,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没有错,错的是一党独大、以言入罪的专制制度。因为这是一个窃钩者诛窃国者候的制度、一个满嘴仁义道德满肚男盗女娼的制度。不论是革命、人民、民主、国家这些宏大的叙述,还是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共产主义这些堂皇的主义,还是神圣的宪法法律,一入其手,便都成了对人民进行剥削、压迫、欺骗、凌辱的专政工具!真可谓是共产党象黑太阳,照到那里那里凉;专制主义象噩梦,罩到那里那里痛(哀痛也)。"为之共和而称之,则并与共和而窃之;为之民主以量称之,则并与民主而窃之;为之道德以信之,则并与道德而窃之;为之法律以矫之,则并与法律而窃之"。
不过,为香港的前途和香港人民的福祉计,还是要反对,既使反对无效,至少令专制政权有所收敛、有所顾忌。既使是支持立法者,等23条的草案出来后,也应对其内容提出批评和修改意见。那样,香港的自由虽然仍难避免受到侵犯,至少专制黑手在侵犯起来不象内地那么得心应手、放肆无忌,从而为百年自由港留得一脉生机,为中国民主化留得一线希望。
2002、12、27(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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