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正准备起诉江泽民
代表控方的瑞士律师菲理浦.格朗先生指出,“法轮功被害人所经历的迫害不仅仅是中国内部问题。中国,同其他所有国家一样,要尊重他自己签署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尤其是反人道和群体灭绝的国际罪行。”
格朗先生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江泽民在作为中国国家主席期间曾经享有的国家元首豁免权,在上个星期六他不再是中国国家主席之后也不再适用。起码对于酷刑迫害是这样的。正如英国上议院在著名的匹诺维奇Pinochet统治时期说过的,如果一个人在位期间犯下了酷刑折磨的犯罪行为,他的官位不会保护他使他免受起诉。这一条尤其适用于原国家元首─例如Augusto Pinochet─他们的国际豁免权在他们下台后就失效。”
格朗律师并提到目前在世界多个国家都在准备按照当地法律起诉江泽民,一旦江踏上这些国家的土地,就将被告上法庭。他保证,只要江一脚踏上瑞士国土,他就会起诉他。全世界范围,不仅仅在欧洲,还包括亚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等,将形成天罗地网,对中国无辜百姓犯下滔天罪行的江泽民送交法庭面对正义的审判。
*江可能会面临终身监禁
当有记者问到法轮功学员在美国芝加哥被告上民事法庭一事时,格朗律师笑着说,从现在开始在将全世界范围内把江泽民告上刑事法庭。江要为他的罪行承担责任。
还有记者问到,如果法轮功学员胜诉,江将面临怎样的惩罚。格朗律师又笑了笑说,他的罪非常重,他迫害的人群范围非常之大,可能会面临终身监禁等惩罚。
最后被问到是否可以透露一些在其它地区起诉江的具体情况时,格朗律师表示,目前只能保密。
*附件:律师菲理浦.格朗先生发表的声明
那些镇压法轮功的直接责任人应该被起诉吗?
2003年3月18日日内瓦
这场对法轮功的镇压的受害者承受了什么样的磨难不是一个完全的内政问题。中国,就象其它国家一样,必须尊重它所批准实施的国际法准则,必须遵守那些依据国际惯例而具约束效力的法规。
对于酷刑、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等国际犯罪尤其是这样。
不仅是作为一个国家的中国,也包括每一个以自己的行为违犯了这些准则的个人,都必须为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就这些受到威胁的责任的国际性质而言,这种犯罪责任并不局限于由国内法院来强制执行。任何第三国,如果其自己的法律允许这样做的话,都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行使司法管辖权,启动犯罪诉讼程序,审判任何国际罪犯。
我们今天听取的证人陈述,以及来自各方渠道的大量文件,提供的所有论点都毫无疑问地证实,所有迫害的手段,特别是专门用来打击和消灭法轮功的手段,都是由江泽民所建立和使用,以此来摧毁一个令中国共产党和他自己感到威胁的运动。
江泽民先生,作为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这场令数十万人遭难的凶残镇压的总策划人。文件、报导和目击者陈述证实这是证据确凿的事实。
这场令和平修炼法轮功的人士陷入灾难的持续了将近四年的镇压已经直接夺去了至少610人的生命。这个数字只不过是已被证实了身份的死亡者人数,他们或者是在遭受酷刑后死亡或者是直接死于谋杀。真正的死亡数字也许要高得多,可能会高达1500人。
超过10万人,也许数十万人被逮捕;数万人被送入劳改营或转化班;超过1000人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这一做法已经受到世界精神病学协会的谴责。无数人成为了强迫堕胎的受害者,无数人失去了工作,被拒绝使用公共设施,或者被送去洗脑,或者被强迫宣布放弃他们对法轮功的信仰。
从1999年4月至今,江泽民一直在直接下令、帮助或者以其它方式支持这类犯罪行为。江泽民多次下达命令、公开和秘密要求摧毁法轮功。正是他,于1999年6月建立了一个中国的盖茨太保机构-610办公室;也是他,取缔了法轮功;还是他,提拨他的忠实追随者领导610办公室。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上述一长串的行径明显构成了对《1984年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多项条款的违背。中国于1988年10月已经批准了该公约。
此外,这场对法轮功的镇压,就其系统性特征和庞大的规模而论,无疑地构成了反人类罪行。以宗教理由谋杀、酷刑折磨、强奸、迫害象法轮功这样的可识别的群体,以及*其它具类似特征的残忍行为,故意造成巨大的痛苦,或者对肉体或精神或身体健康方面造成严重伤害ڋ,确实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由于这是一场针对平民百姓的广泛或系统侵害的组成部份,用国际刑事法庭罗马法规第七条的话说即是*针对任何平民百姓特定群体而进行的包括上述多项犯罪行径的行为方法,根据或为促进某个国家政策或组织政策犯下这样的侵害ڋ,他们就犯下了反人类罪行。这个定义是与国际惯例法相符的,对中国有约束效力。
江泽民所实施的广泛镇压政策明显就是为了摧毁法轮功,这也是这位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所经常声称的。根据《1948年防止和惩罚群体灭绝罪公约》第二条,群体灭绝罪的意思是下列任何一种旨在全部或部份摧毁一个民族、种族、人种或宗教群体而犯下的罪行:(1) 杀害该群体的成员;(2) 对该群体的成员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3) 故意对该群体的生活条件造成损害,以达到全部或部分消灭该群体的目的。根据《反群体灭绝公约》第三条,不仅群体灭绝本身要受到惩罚,而且阴谋进行群体灭绝、直接和公开煽动群体灭绝、企图进行群体灭绝和共同策划群体灭绝均要受到惩罚。
从法律角度上看,从齐奥塞斯库案的案例来看,江泽民先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所享有的赦免权在其职务于上周六被接替之后就已经完全失去。至少就酷刑方面来说,这是准确无误的。正如英国贵族院在著名的齐奥塞斯库案裁决中所详细阐述的,一个人在任时犯下酷刑罪,其官方职位不可以保护其免受起诉,这尤其适用于前国家元首,比如奥古斯托-齐奥塞斯库。他们的国际豁免权在其卸任时即时失去。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亦持此说,如果那个国家不引渡他,该委员会就要求英国起诉齐奥塞斯库。对于群体灭绝罪,《反群体灭绝公约》第四条也是相当明确:*犯下群体灭绝或者第三条列举的任何一项其它罪行的人应当受到惩罚,无论他们是宪法赋予权力的统治者、政府官员,还是个人。根据当前的国际法,江泽民先生继续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军委主席这个情况目前并不授予其任何特定的豁免权。
由此,我应数名镇压受害者的要求,准备一份起诉江泽民的刑事诉状,当或者如果江泽民再次踏上瑞士领土时,将在这里的相应法律机构提起诉讼。
除了有可能在瑞士进行法律诉讼程序外,为协力准备这次审判,〔世界〕六十个法轮功协会正在建立一个国际联合组织,由可靠而忠实的人权律师组成,他们将通过在江泽民周围布下非常紧密的法网来为这场中国镇压的无数受害者伸张正义。刑事诉状将会在未来几周里完成,并且(或者)在一些对酷刑犯罪、反人类罪或群体灭绝罪拥有普遍司法管辖权的国家提起诉讼。江泽民先生必须明白,自今日起,他那场无理血腥镇压的受害者们不会让他无忧无虑地逃脱法律之外。鉴于对于这类国际犯罪的起诉没有法律追诉时效限制,江泽民先生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只要他还没有死,他就可能会在中国海外被追踪到。
最后,也是要强调的重要一点,许多听从命令和积极参与这场巨大镇压运动的人今天也必须知道,他们的犯罪行径不仅触犯了中国法律,也触犯了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他们确实违背了国际社会规定的和有责任执行的法律规则。中国或者中共从最高层到最低层,凡是计划和执行恐怖计划并大规模侵犯法轮功学员人权的人必须知道,他们将会为他们的刑事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在无数外国的法庭上。使中国腐化的这种免罚文化已经无法再遮盖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全球审判已经在进行中,终有一天将会把一个或更多对迫害法轮功负有责任的人们送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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