鲸吞公款两千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原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财务处副科长杨宁今天在北京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介绍,杨宁自1992年4月至1995年1月间,利用其担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务处会计师,主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分别采取收入不入账,用假发票、假记账凭证冲销平账等手段,大肆侵吞公款人民币2429余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盈利活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宁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杨宁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杨宁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赃款大部分未能追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未能退还,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杨宁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据介绍,杨宁自1992年4月至1995年1月间,利用其担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务处会计师,主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分别采取收入不入账,用假发票、假记账凭证冲销平账等手段,大肆侵吞公款人民币2429余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盈利活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宁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杨宁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杨宁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赃款大部分未能追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未能退还,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杨宁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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