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同时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中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条例同时首次对出版物进口作出规定,指出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向中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至于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中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此外,条例规定,大陆任何出版物不得宣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条例并且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进口、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
新条例生效时,一九九七年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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