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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是怎么“个别”法

 2001-11-16 20:2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杨义勇黑恶团伙在湖北省松滋市横行10年之久。经松滋市公安局长邓年炯微服私访之后,不仅揭穿了杨义勇假精神病人的面目,而且把黑恶团伙绳之以法。在分析杨义勇团伙猖狂的原因时,警方讲了3条,其中第3条是“个别民警和机关干部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读过新闻的全文,觉得这里的“个别”二字实在不通之至

杨义勇黑恶团伙在松滋可了不得。现已查明,其团伙有成员30余人,10年来在松滋、武汉、枝江等地共恶性作案80余起,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在武汉一家大医院持刀杀人,还能买通关节,以精神病人的名义无罪释放,其能量可见一斑,难怪人称“杨阎王”,老百姓谈“杨”色变。这样一个黑恶势力,只有“个别”民警和机关干部充当保护伞,够用吗?仅从新闻报道的事实看,所谓“个别”也是显然胡说。杨义勇在医院杀人后,以精神病人的名义被无罪释放,其中“帮忙”的就涉及到武汉市公安局劳服公司汽修厂的教导员季某和高某,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工作人员朱某,还应涉及到武汉精神病医院的有关人员。这已经不是“个别”了。再说,杨义勇“无罪释放”回松滋,摆宴20余桌,前来祝贺的宾客中竟有好几位当地派出所所长。既然是“好几位”,怎么又是“个别”呢?

明明充当“保护伞”的人起码有好几位,却偏偏说成是“个别”,是不是语文水平太差了?不是。是我们的一种习惯:讲到形势,肯定是“一派大好”,至于存在问题,永远是“十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讲到干部,永远是绝大部分是好的,不好的是少数,坏人永远是个别的。这些一般原理当然是正确的,但不能认为在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时候都是绝对不变的。是不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在特定的单位、某一特定的时段,坏人不是“个别”呢?例如在那些整个班子都烂掉的地方,在那些黑恶势力长期猖狂的地方,仅凭“个别”坏人是不足以形成那么大的气候的。何不实事求是,承认坏人不是“个别”,这恐怕也无损于“大好形势”吧。何况,实际情况到底如何,人民群众是最清楚不过了。所以,任何时候都不要背诵现成的答案,而要对实际情况作具体的分析,敢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当然,如果“个别”之类仅仅是个语言表达问题,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在打击犯罪的斗争中,如果也真的把若干个变成了“个别”,危害就大了,其结果必然是保护了坏人,保护了“保护伞”。就在武汉的这起案件中,最后只查处了朱某、季某、高某,刑事拘留了新江口派出所副所长陈林。说杨义勇黑恶团伙的保护伞只有一个小小的派出所副所长,这把伞是不是小了点?为他祝贺的不是还有好几个所长吗?目前,“市公安局领导批示市公安局法制处、刑侦处进一步查清此事”,但愿此事真能查个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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