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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者的尴尬

 2001-11-04 09:0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夫子


  震惊全国的慕绥新、马向东腐败大案,随着法律的严正审判而告一段落。提及这帮巨贪的暴戾残忍,人们总忘不了那位惨遭迫害的举报者沈阳离休老干部周伟。1998年5月,他向中纪委举报沈阳非法占地权钱交易大案涉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结果遭到行政拘留,旋即被开除党籍;翌年5月,他因举报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贪污受贿,又换来两年劳动教养、6场大病、5颗牙齿掉落。慕、马等一批贪官落马,周伟冤案才得以昭雪,但看到这位失掉5颗牙齿的老人被抬出“教养院”时,不禁令人愤慨而心酸。
  周伟是1949年入党的老干部,官至厅局级,也算是有身份的人,尚且落到如此地步!普通老百姓与贪官作对将会怎样?以身边事为例。豫西国家级贫困县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宝干好大喜功,又贪得无厌,任职5年,其“出色”的工作除了卖官挣钱,就是搞一大堆“面子工程”在政治上捞好处,国家拨付的扶贫资金因此变成了国道上近百个“中国某某第一”的“龙门架”,变成了种了死、死了种的“棕榈一条街”,还有城区一色红的楼堂馆所建筑……一个原本就贫困的县被折腾得更加穷困。面对这样的贪官,自然也不乏“斗胆”告状的,青年干部张冲波因向新闻界反映搞“形象工程”劳民伤财,被以莫须有的罪名逮捕判刑;农民蓝磁耐因传送某报批评杜宝干的文章被刑拘37天;借着“严打”之机,该县400余群众被抓,直至他们一个个表示“不再上告”之后才被放回。一个叫张文秀的村党支部书记“潜进”北京,刚刚把材料送到中纪委,就被杜某派去的警察抓回投进县看守所……
  举报,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也是促使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力措施。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不可否认,举报者中确有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某种需要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但是,从离休老人周伟到青年干部张冲波、村支书张文秀以及400多群众,其举报倘属无中生有,抑或蓄意捏造,则应以诬陷或诽谤罪论处,却为何以一个共有的罪名“扰乱公共秩序”罪惩治呢?原因只有一个,即打击报复!还在周伟被关进教养院时,慕绥新就用三个“不”字指示:“不减期,不翻案,不院外执行。”切齿之声由此可见一斑。
  偌大一个中国,十几亿人口,出现几起群众被打击报复的案件似乎不必大惊小怪。然而最可忧的是,一些执法者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与被举报的贪官污吏相互勾结,助纣为虐,堂而皇之地利用国家法律来制裁举报者,以专政手段剥夺公民所享有的民主权利,这种司法腐败带给社会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它毁灭的是人们崇尚法律的信念。因此,对打着各种旗号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该给予严厉惩治,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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