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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正在參照伊朗的海峽勒索模式(圖)

 2026-07-07 08:5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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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海峽
臺灣導彈艇(圖片來源:SAM YEH/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6年7月7日訊】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懸掛新加坡旗、隸屬長榮海運的貨櫃輪「長麗輪」(Ever Lovely),在荷莫茲海峽南側、阿曼外海被一架無人機擊中右舷,駕駛臺結構受損,所幸人船貨均安,船隻完成過境。

美方把這次攻擊歸給伊朗革命衛隊海軍,德黑蘭沒有正式承認,卻由其新設的「波斯灣海峽管理局」放話:「凡未經授權航線的船舶,不在安全通行保證的範圍之內。」

由於近期中國才以「海上檢查之名」在台海周邊進行登船檢查,如今在離臺灣八千公里外的海面上,卻同樣撞見類似的場景,更值得國人警覺「威權軸心」並不只是學術或新聞的用語,而是正在我們身邊造成負面影響。

臺灣受害不只在荷莫茲

由於美伊備忘錄簽署尚未滿月,海峽發生的最新危機卻有臺灣的上市公司受害,並且挑戰國際法的過境通行權(Transit Passage)解釋,而成為事實上的「許可制」。如果這套「通行權」模式持續被默許,未來中國對臺施壓的手段將有新的基礎參照。現有的海警繞臺、防空識別區、登船臨檢,都將進一步被中國擴大執行,而且由於美國無法遏制伊朗的現實,中國將更無所顧慮。

對於伊朗或是其他可能仿照的國家而言,封鎖海峽未必是最佳的嚇阻手段,操控風險,讓結果帶有偶然性的威脅,比封鎖有助於談判。只是把海峽徹底關閉,等於攤牌,並且給予對手動武的正當理由,但若只是讓海峽「時而安全、時而不安全」,把不確定作為水雷,便能以無人機或是低傷害的手段讓對手和第三方陷入恐慌,即使是保險公司也無法預估風險,實現將地緣手段作為有效勒索工具。

荷莫茲海峽戰前每日約有一百二十艘次通行,僅一次襲擊,戰爭風險保險費率就從船體價值的百分之零點零五,躍升至百分之零點七以上,並且一度約有一萬一千名船員受困於波斯灣,形同伊朗的人質,其用意便是向西方勒索,也因此後續才能收取高昂的通行費。

警惕中國式的「武器化相互依賴」

從「武器化相互依賴」(Weaponized Interdependence)的視角來看,由於全球化網路將把彼此綁在一起,誰控制關鍵節點,就能把這份依賴反過來當作脅迫的槓桿。荷莫茲海峽與臺灣海峽,都是屬於關鍵的地緣節點,足以影響全球供應鏈的正常運行。控制者將具備不對稱的依賴關係,讓其他行為者在迫切需要能源或是戰略物資時低頭。

在伊朗身上,採取的是激烈衝突的傷亡之下,讓無人機的損害有可能傷及人命。對於北京而言,中國式的「武器化相互依賴」採取的主要是認知與法律的途徑。

中國行動的範圍是實際上不屬於自己的領海,因此任何殺傷性行為都有可損害自己的正當性,只要執法權能作為展演對其他各國執行,便能營造這是管轄領海的演出行為,營造其他國家被迫認知執法的現實,一步步提升自生的管轄權利。

同時,中國還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未明列「國際水域」一詞的空隙,自行劃出多重「管轄水域」;再以二〇二一年自身制定的《海警法》為據——該法授權海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使用武器」,在公海執行國際法,試圖將一次又一次地登船、檢查、驅離,這些不存在的「執法權」,操作成一件件既成事實,並且做為案例在媒體以及國際法研討會提出。

中國無法率先開第一槍

對中國而言,其實存在致命的缺陷,那就是中國不能真正地動手開第一槍。中國不像伊朗已被炸穿多個要地,像是納坦茲核設施(Natanz Nuclear Facility),政權的穩定與正當性建立在各種反擊與威懾手段。中國方面,自身的政權正當性與穩定性是建立在經濟發展,若在真正具備動武的時機來臨前開火,或是將臺灣海峽武器化,北京傷己恐怕甚於傷人。

正因為中國是利害關係人而非純粹的破壞者,北京選擇「行政—法律」的變體途徑,而且中國已有在超過三十年在南海執行灰色地帶衝突的經驗,又是地區性的海上強權,選擇性的「執法」同樣有嚇阻能力,未必要選擇高風險方案。然而,伊朗的模式反倒讓中國有新的參照,操作通行權的條件與不確定性,可能取得更高的地緣收益,而這正是中國最想要的模式。

若能將通行權的操作常態化,既不會影響中國的經濟發展,還能實際上侵蝕臺灣的主權。「披著法律外衣」的登船檢查,形同沒有搶劫的海盜行為,仍然造成船公司和業主的航運時程延誤,以及額外的停船風險,形成間接壓迫。

中國與伊朗採取模式的異同

進一步比較伊朗與中國的模式,其基本原則都是由「強制外交」演變而來,透過明確的武力威脅、經濟制裁或其他施壓手段,逼迫對手改變現行政策或停止特定行為。

首先,兩者皆漠視國際法保障的航行自由,而是主張單方面的「通行許可」;其二,皆以風險操控取代全面封鎖,靠選擇性維持可信的威懾;其三,皆以關鍵的地緣節點為質,將他者的航行需求「武器化」。

反之,兩者的差異在於三個層面。其一,是行為者定位恰好相反——伊朗輸不起的少,中國輸不起的多,然而正因北京的自傷成本高,它才轉向低衝突的「行政—法律」變體。然而,也因為低衝突性,較難受到強硬的回應,因此能以溫水煮蛙的模式續行。

其二,最關鍵的分野是目的。伊朗的勒索是「交易」:目的在制裁鬆綁與談判籌碼,通行權只是手段,價碼才是目的。戰後的伊朗若將荷莫茲海峽盡吞,將會引發中東周邊國家的眾怒。北京的勒索卻是「構成」:目的在主權論述本身,台海周邊海域與臺灣海峽的佔有就是其目的。構成型的勒索沒有底線,只會層層積累——這正是它較伊朗模式更為凶險之處。

其三,須警惕中國模式的混和型態。一旦台海危機升高,北京大可在法律的外衣之外,實行伊朗式的手段:以海上民兵、不明無人機行灰色地帶衝突之實,而以「海警執法」之名卸責。這種「法律外衣+灰色衝突」的混合型,是在常態化的法理表面之下進逼,又能在衝突時刻執行強制力,這才是臺灣需要提前預防的方向。

臺灣必需推進防禦前沿

中國的目的在於,使用非軍事的手段,迫使各國認可中國在臺灣周邊海域的聲索,而這些企業屢遭壓迫後,便會將壓力與成本轉嫁到政治層面。更嚴重的是,若中國與威權軸心攜手,或是運用其他非國家行為者干擾,臺灣將面臨海盜式的「長臂管轄」。

對臺灣而言,這意味著威脅並不只限於領海之內,防衛空間的向外推移將是不可避免的現實。台海的防衛重點將不只是灘頭登陸的防範,而是立體空間的縱深防禦。目前的問題在於,目前臺灣在前線的海巡力量未必能拒止「許可權」的與法律敘事持續發生,除了艦艇與員額的限制,執法的手段、工具和底線本身也需要調整。

當中國海警宣稱對特定水域擁有管轄,並且要求台籍船舶接受查驗時,是否有足夠的船隻立即前往馳援,且有海軍在背後支撐。每一次的執法區域都是我國領海安全的保衛戰,即使未曾開槍或流血,卻在一點一滴地侵蝕臺灣的主權。臺灣所應憑恃者,應是自身在法理、敘事與海上執法,令中國「無從得逞」的準備。

(本文為《上報》授權《看中國》轉載。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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