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設下法律陷阱 合法抗爭都成「顛覆」(圖)


圖為香港西九龍法院大樓。(攝影:龐大衛/看中國)

【看中國2024年5月31日訊】經歷了三年之久的47人案終於進入裁決階段。30日,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其中不認罪的16人,14人罪成,2人脫罪。至於14人如何觸犯國安法,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成為關注焦點。時評人馮睎乾表示,中共制定「法律」作為遊戲規則,一旦跌入「法律」定義下的「顛覆」陷阱,你使用的任何手段都會自動變成「非法手段」。

時評人馮睎乾表示,三個「國安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寫了300多頁判詞,嘗試解釋何謂「非法手段」及「顛覆國家政權」。

根據法官給出的解釋,「非法手段」涵蓋的範圍非常大,不必涉暴力,亦不必涉刑事罪行,法院稱現在沒必要具體說明「非法行為」有多少類,只表明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就是「非法」。

那甚麼叫「顛覆國家政權」呢?馮睎乾說,判詞對「國家政權」倒是定義得很清楚。根據判詞,「國家」只包括以下三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二、中央人民政府;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他感嘆,「沒有國,哪有家?」但有了「國家」也不代表有人民。總之,三位法官直白地、清清楚楚告訴大家:「國家」與你無關。

至於「顛覆」,由於《港版國安法》沒有為這兩字下定義,三個法官就自己查《辭海》,指「顛覆」解作「顛倒,倒翻,傾敗」。

那麼國父孫中山是如何定義「顛覆」二字的?馮睎乾說,孫中山在 〈三民主義與中國民族之前途〉中說:「我們推倒滿洲政府,從驅除滿人那一面說,是民族革命;從顛覆君主政體那一面說,是政治革命。」因此「顛覆」是徹頭徹尾的推翻。

不過「顛覆」一詞在《港版國安法》中的定義則很寬泛,只要是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府依法履行職能,就已經構成「顛覆」罪。換言之,政權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只要逆政權而行,即屬「顛覆」。

馮睎乾說,14人罪成,2人脫罪已經不是判詞的重點。重點是大家透過判詞看到法庭如何無遮無掩地告訴全世界:你不可能依據中共設定的遊戲規則(所謂「憲政機制」),真正推動改革或向當權者問責,一旦你這樣做,就已掉入「法律」定義下的「顛覆」陷阱,而你使用的任何手段也會自動變成「非法手段」。

他總結說:其實一句話就足夠概括整份判詞了:中共可依照自己設定的規則(即「法律」)為所欲為,人民無權挑戰。

有香港網民揶揄:某國法律寫得清清楚楚,但運用時就不清不楚。某市法律寫到不清不楚,但「愛國心」就一清二楚。民主派勝選就是犯罪,有民意支持就是犯法,等於和共產黨爭奪群眾。可悲,著實是黑暗時代,但願能很快重拾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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