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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设下法律陷阱 合法抗争都成“颠覆”(图)

 2024-05-31 05:2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图为香港西九龙法院大楼。(摄影:庞大卫/看中国)
图为香港西九龙法院大楼。(摄影:庞大卫/看中国)

【看中国2024年5月31日讯】经历了三年之久的47人案终于进入裁决阶段。30日,法院颁下判词,裁定其中不认罪的16人,14人罪成,2人脱罪。至于14人如何触犯国安法,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成为关注焦点。时评人冯睎干表示,中共制定“法律”作为游戏规则,一旦跌入“法律”定义下的“颠覆”陷阱,你使用的任何手段都会自动变成“非法手段”。

时评人冯睎干表示,三个“国安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写了300多页判词,尝试解释何谓“非法手段”及“颠覆国家政权”。

根据法官给出的解释,“非法手段”涵盖的范围非常大,不必涉暴力,亦不必涉刑事罪行,法院称现在没必要具体说明“非法行为”有多少类,只表明有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就是“非法”。

那什么叫“颠覆国家政权”呢?冯睎干说,判词对“国家政权”倒是定义得很清楚。根据判词,“国家”只包括以下三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中央人民政府;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他感叹,“没有国,哪有家?”但有了“国家”也不代表有人民。总之,三位法官直白地、清清楚楚告诉大家:“国家”与你无关。

至于“颠覆”,由于《港版国安法》没有为这两字下定义,三个法官就自己查《辞海》,指“颠覆”解作“颠倒,倒翻,倾败”。

那么国父孙中山是如何定义“颠覆”二字的?冯睎干说,孙中山在 〈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中说:“我们推倒满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从颠覆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因此“颠覆”是彻头彻尾的推翻。

不过“颠覆”一词在《港版国安法》中的定义则很宽泛,只要是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香港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就已经构成“颠覆”罪。换言之,政权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只要逆政权而行,即属“颠覆”。

冯睎干说,14人罪成,2人脱罪已经不是判词的重点。重点是大家透过判词看到法庭如何无遮无掩地告诉全世界:你不可能依据中共设定的游戏规则(所谓“宪政机制”),真正推动改革或向当权者问责,一旦你这样做,就已掉入“法律”定义下的“颠覆”陷阱,而你使用的任何手段也会自动变成“非法手段”。

他总结说:其实一句话就足够概括整份判词了:中共可依照自己设定的规则(即“法律”)为所欲为,人民无权挑战。

有香港网民揶揄:某国法律写得清清楚楚,但运用时就不清不楚。某市法律写到不清不楚,但“爱国心”就一清二楚。民主派胜选就是犯罪,有民意支持就是犯法,等于和共产党争夺群众。可悲,着实是黑暗时代,但愿能很快重拾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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