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時任警員崔駿民因在警務處臉書專頁留言「抵死」及「狗官死一個點夠」等被判刑10個月。圖為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攝影:李明/看中國)
【看中國2023年3月20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香港再有人被「因言入罪」。2021年水警高級督察林婉儀殉職,時任警員崔駿民在警務處臉書專頁留言「抵死」及「狗官死一個點夠」等,20日被判刑10個月。不少網民留言同情被告,指他無非藉林婉儀事件發洩一下對警隊和政府的不滿,根本不構成「煽動罪」。
案情指稱,2021年9月25日督察林婉儀在水警小艇行動期間墮海,兩日後其遺體被發現漂浮在海面。警方在網上發現時任警員的被告,以個人帳戶在警務處臉書專頁上留言:「換黑色啦,水記女幫辦應該死咗喇」、「不過係抵死」、「警察部一定唔會死錯人,個女IP一定係抵死」、「狗官死一個點夠」等。
案件日前在法院審理,裁判官香淑嫻斥被告留言輕佻、用字涼薄,字裡行間更流露喜悅心情,對林不敬,亦表達對警隊的仇恨和離叛。裁判官還指,被告刻意警務處臉書留言,刺激支持警隊執法的人的情緒,有意挑撥香港居民間的不滿。
20日,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28歲被告崔駿民被判監禁10個月,他申請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遭拒。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刻意揭露自己的警員身份,增加可信性及打擊警方公信力,為政府管治威信帶來影響。
被告被判刑後,網民普遍同情被告,認為反送中運動及《國安法》實施後,香港民間普遍對警方和政府存在不滿情緒,作為小市民的被告無非藉事件發洩一下對警隊和政府的不滿,人微言輕,根本無力煽動他人推翻政府,相信他也沒有這一意圖,純粹發洩而已,因此根本不構成「煽動罪」【注1】。
還有部分網民表示,那些涉販毒、強姦的警員都可以免受法律制裁,反而打幾隻字、講句「抵死」就坐10個月。「呢單嘢就算喺大陸都未必要坐咁耐,公安最多請你飲下茶訓斥下就算。」「被告最多係黑心,但絕對唔係煽動。」
有跟帖指,「而家講句嘢真係隨時嚴重過殺人放火,唔怪得人材會大量流失。」「想問吓,如果同情被告會唔會比人告架?」
還有網民揶揄道,堅決支持法庭判決,留得港要預咗臣服偉大領袖,香港警察係習大大嘅手下,在中央眼中香港人都係奴隸,奴隸敢鬧主人既手下?係古代直頭要死刑。唔好話鬧警員,未來市民鬧任何一位「中共機器上的大小齒輪、螺絲釘」都唔得啦。
【注1】香港政府在1938年,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訂立《煽動條例》以將「煽動」刑事化。相關條文在1972年被整合至《刑事罪行條例》。該罪行當年主要針對香港親共左派勢力,如今被特區政府用來針對反政府民眾。
根據條例:
(1)煽動意圖是指
(a)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b)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d)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e) 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a)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c)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d)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任何人如作出具上述煽動意圖的作為(包括企圖或準備作出),或發表煽動性文字及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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