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名將、撫遠大將軍年羹堯。(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失寵獲罪 原因分析
分析年羹堯失寵獲罪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第一,擅作威福。年羹堯自恃功高,驕橫跋扈之風日甚一日。他在官場往來中趾高氣揚、氣勢凌人;贈送給屬下官員物件,「令北向叩頭謝恩」;發給總督、將軍的文書,本屬平行公文,卻擅稱「令諭」,把同官視為下屬;甚至蒙古扎薩克郡王額附阿寶見他,也要行跪拜禮。
對於朝廷派來的御前侍衛,理應優待,但年把他們留在身邊當作「前後導引,執鞭墜鐙」的奴僕使用。按照清代的制度,凡上諭到達地方,地方大員必須迎詔,行三跪九叩大禮,跪請聖安,但雍正的恩詔兩次到西寧,年羹堯竟「不行宣讀曉諭」。
更有甚者,他曾向雍正進呈其出資刻印的《陸宣公奏議》,雍正打算親自撰寫序言,尚未寫出,年羹堯自己竟擬出一篇,並要雍正帝認可。年羹堯在雍正面前也行止失儀,「御前箕坐,無人臣禮」,雍正心中頗為不快。
第二,結黨營私。當時在文武官員的選任上,凡是年羹堯所保舉之人,吏、兵二部一律優先錄用,號稱「年選」。他還排斥異己,任用私人,形成了一個以他為首,以陝甘四川官員為骨幹,包括其他地區官員在內的小集團。小說《兒女英雄傳》所寫紀縣唐實指年羹堯,說他是經略七省的大將軍,「他那裡雄兵十萬,甲士千員,猛將如雲,謀臣似雨」。這些都是藝術上的誇張,與實際情形有很大的出入,但也說明年羹堯的勢力之大。
許多混跡官場的拍馬鑽營之輩眼見年羹堯勢頭正勁、權力日益膨脹,遂競相奔走其門。而年羹堯也是個注重培植私人勢力的人,每有肥缺美差必定安插其私人親信,「異己者屏斥,趨赴者薦拔」。比如他彈劾直隸巡撫趙之垣「庸劣紈絝」、「斷不可令為巡撫」,而舉薦其私人李維鈞。趙之垣因此而丟官,於是轉而投靠年羹堯門下,先後送給他價值達20萬兩之巨的珠寶。年羹堯就借雍正二年進京之機,特地將趙帶到北京,「再四懇求引見」,力保其人可用。遭年參劾降職的江蘇按察使葛繼孔也兩次送上各種珍貴古玩,年羹堯於是答應日後對他「留心照看」。此外,年羹堯還借用兵之機,虛冒軍功,使其未出籍的家奴桑成鼎、魏之耀分別當上了直隸道員和署理副將的官職。
第三,貪斂財富。年羹堯貪贓受賄、侵蝕錢糧,累計達數百萬兩之多。而在雍正朝初年,整頓吏治、懲治貪贓枉法是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在這種節骨眼上,雍正是不會輕易放過的。
雍正對年羹堯的懲處是分步逐漸進行的。第一步是在雍正二年十一月年羹堯陛見離京前後,此時雍正已作出決定,要打擊年羹堯。年羹堯離京後接到的那份朱諭就是對他的暗示。
第二步是給有關官員打招呼。一是雍正的親信,要求他們要與年羹堯畫清界限,揭發年的劣跡,以爭取保全自身;一是年羹堯不喜歡的人,使他們知道皇帝要整治年了,讓他們站穩立場;一是與年關係一般的人,讓他們提高警惕,疏遠和擺脫年羹堯,不要站錯了隊。這就為公開處置年羹堯做好了準備。
第三步把矛頭直接指向年羹堯,將其調離西安老巢。
到了三年正月,雍正對年羹堯的不滿開始公開化。年指使陝西巡撫胡期恆參奏陝西驛道金南瑛一事,雍正說這是年任用私人、亂結朋黨的做法,不予准奏。
年羹堯曾經參劾四川巡撫蔡珽威逼所屬知府蔣興仁致死,蔡珽因此被罷官,經審訊後定為斬監候,而年羹堯的私人王景灝得以出任四川巡撫。這時雍正已經暗下決心要打擊年羹堯,蔡珽被押到北京後,雍正不同意刑部把他監禁起來,反而特地召見他。蔡珽陳述了自己在任時因對抗年羹堯而遭誣陷的情況,又上奏了年羹堯「貪暴」的種種情形。雍正於是傳諭說:「蔡珽是年羹堯參奏的,若把他繩之以法,人們一定會認為是朕聽了年羹堯的話才殺他的。這樣就讓年羹堯操持了朝廷威福之柄。」因此,雍正不僅沒有給蔡珽治罪,而且升任他作了左都御史,成為對付年羹堯的得力工具。
雍正三年三月,出現了「日月合璧,五星聯珠」的所謂「祥瑞」,群臣稱賀,年羹堯也上賀表稱頌雍正夙興夜寐,勵精圖治。但表中字跡潦草,又一時疏忽把「朝乾夕惕」誤寫為「夕惕朝乾」。雍正抓住這個把柄借題發揮,說年羹堯本來不是一個辦事粗心的人,這次是故意不把「朝乾夕惕」四個字「歸之於朕耳」。並認為這是他「自恃己功,顯露不敬之意」,所以對他在青海立的戰功,「亦在朕許與不許之間」。接著雍正更換了四川和陝西的官員,先將年羹堯的親信甘肅巡撫胡期恆革職,署理四川提督納泰調回京,使其不能在任所作亂。四月,解除年羹堯川陝總督職,命他交出撫遠大將軍印,調任杭州將軍。
最後一步是勒令年羹堯自裁。年羹堯調職後,內外官員更加看清形勢,紛紛揭發其罪狀。雍正以俯從群臣所請為名,盡削年羹堯官職,並於當年九月下令捕拿年羹堯押送北京會審。十二月,朝廷議政大臣向雍正提交審判結果,給年羹堯開列92款大罪,請求立正典刑。其罪狀分別是:大逆罪5條、欺罔罪9條、僭越罪16條、狂悖罪13條、專擅罪6條、忌刻罪6條、殘忍罪4條、貪婪罪18條、侵蝕罪15條。
雍正說,這92款中應服極刑及立斬的就有30多條,但念及年羹堯功勛卓著、名噪一時,「年大將軍」的威名舉國皆知,如果對其加以刑誅,恐怕天下人心不服,自己也難免要背上心狠手辣、殺戮功臣的惡名,於是表示開恩,賜其獄中自裁。年羹堯父兄族中任官者俱革職,嫡親子孫發遣邊地充軍,家產抄沒入官。叱吒一時的年大將軍以身敗名裂、家破人亡告終。
在電視劇《雍正王朝》中,年羹堯失勢後,估計到雍正不會放過自己,可能最終難逃一死,所以給其貼身家人巨額銀票,讓他帶著兩個懷孕的蒙古小妾遠走高飛、隱藏民間,以延續年家的香火。這個情節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因為這時的年羹堯不僅不是沒有子嗣,而且還不止一個兒子。《雍正王朝》還有一段劇情說,年羹堯是在雍正的另一寵臣李衛的監視之下於杭州的城門洞裡自盡的,也不準確,實際上他是死於北京。
犯上謀反 難成定讞
關於雍正為何殺年羹堯,史學界向來有爭論。有人說是因為年想造反,又有人說年羹堯當年參與了雍正與諸兄弟的皇位之爭,雍正這樣做是殺人滅口。我們不妨分析一下這些說法:
有一種觀點認為年羹堯的死是因為他自立為皇帝。乾隆時學者蕭奭在《永憲錄》中提到:年羹堯與靜一道人、占象人鄒魯都曾商談過圖謀不軌的事。有的學者也持此說,認為「羹堯妄想做皇帝,最難令人君忍受,所以難逃一死。」而《清代軼聞》一書則記載了年羹堯失寵被奪兵權後,「當時其幕客有勸其叛者,年默然久之,夜觀天象,浩然長嘆曰:不諧矣。始改就臣節。」說明年確有稱帝之心,只因「事不諧」,方作罷「就臣節」。其實這種說法是沒有充分依據的。
在封建時代最注重名分,君臣大義是不可違背的,做臣子的就要恪守為臣之道,不要做超越本分的事情。
年羹堯的所做所為的確引起了雍正的極度不滿和某種猜疑。年羹堯本來就職高權重,又妄自尊大、違法亂紀、不守臣道,招來群臣的側目和皇帝的不滿與猜疑也是不可避免的。雍正是個自尊心很強的人,又喜歡表現自己,年羹堯的居功擅權將使皇帝落個受人支配的惡名,這是雍正所不能容忍的,也是雍正最痛恨的。雍正並沒有懼怕年羹堯之意,他一步一步地整治年羹堯,而年也只能俯首就範,一點也沒有反抗甚至防衛的能力,只有幻想雍正能看著舊日的情分而法外施恩。所以,他是反叛不了的。雍正曾說:「朕之不防年羹堯,非不為也,實有所不必也。」至於年羹堯圖謀不軌之事,明顯是給年羅織的罪名,既不能表示年要造反,也不能說明雍正真相信他要謀反。
從年羹堯來看,他一直也是忠於雍正的,甚至到了最後關頭也一直對雍正抱有很大幻想。
在被革川陝總督赴杭州將軍任的途中,年羹堯幻想雍正會改變決定,因而逗留在江蘇儀征,觀望不前。結果這反使雍正非常惱怒,他在年羹堯調任杭州將軍所上的謝恩折上這樣批道:「看此光景,你並不知感悔。上蒼在上,朕若負你,天誅地滅;你若負朕,不知上蒼如何發落你也!……你這光景,是顧你臣節、不管朕之君道行事,總是譏諷文章、口是心非口氣,加朕以聽讒言、怪功臣之名。朕亦只得顧朕君道,而管不得你臣節也。只得天下後世,朕先佔一個是字了。」雍正的這段朱批實際上已經十分清楚地發出了一個信號:他決心已定,必將最終除掉年羹堯。
直至年羹堯接到自裁的諭令,他也一直遲遲不肯動手,還在幻想雍正會下旨赦免他。但雍正已經下定決心,認為使其免遭凌遲酷刑、自裁以全名節已屬格外開恩,所以他應該「雖死亦當感涕」,因此年羹堯生路已絕。一個想要謀反的大臣怎麼會對皇帝有這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呢?雍正在給年羹堯的最後諭令上說:「爾自盡後,稍有含冤之意,則佛書所謂永墮地獄者,雖萬劫不能消汝罪孽也。」在永訣之時,雍正還用佛家說教,讓年心悅誠服,死而不敢怨皇帝。
殺人滅口 事出有因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年羹堯參與了雍正奪位的活動,雍正帝即位後反遭猜忌以至被殺。不只是稗官野史,一些學者也持這種看法。據說,康熙帝原已指定皇十四子胤繼位,雍正帝矯詔奪位,年羹堯也曾參與其中。他受雍正帝指使,擁兵威懾在四川的皇十四子允,使其無法興兵爭位。雍正帝登基之初,對年羹堯大加恩賞,實際上是欲擒故縱,待時機成熟,即羅織罪名,卸磨殺驢,處死年羹堯這個知情之人。有人不同意此說,主要理由是雍正帝繼位時,年羹堯遠在西北,並未參與矯詔奪位,亦未必知曉其中內情。但客觀上講,當時年羹堯在其任內確有阻斷胤禵起兵東進的作用。
關於雍正帝篡改遺詔奪取皇位的情況,許多著述都進行了闡釋,閻崇年先生的《正說清朝十二帝》也有系統歸納,此不贅言。各家說法,見仁見智,莫衷一是。雍正即位一事,確實疑點很多。而他即位後,又先後處置了原來最為得力的助手年羹堯和隆科多,讓人更不禁要懷疑這是作賊心虛、殺人滅口。當然,這只能算是合理推定,尚無鐵的資料作為支撐,所以,這種懷疑套句俗語說就是:「事出有因,查無實據。」
我們暫且拋開雍正決心除掉年羹堯的真正動因不說,從年羹堯自身而言,他的死確實有點咎由自取。他自恃功高,妄自尊大,擅作威福,絲毫不知謙遜自保,不守為臣之道,做出超越臣子本分的事情,已為輿論所不容;而且他植黨營私,貪贓受賄,「公行不法,全無忌憚」,為國法所不容,也為雍正所忌恨。這就犯了功臣之大忌,勢必難得善終。所以《清史稿》上說,隆、年二人憑藉權勢,無復顧忌,罔作威福,即於覆滅,古聖所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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