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港條例若通過 港人或失出入境自由(圖)
香港立法會將於4月28日對《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二讀。一旦法例於8月1日生效,外界預計這或成為封港惡法。圖為香港離境大堂。(圖片來源:香港政府新聞處)
【看中國2021年4月21日訊】香港立法會將於4月28日對《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二讀。該法案賦予入境處處長權力,可禁止某運輸工具,包括飛機、火車等運載某乘客。一旦法例於8月1日生效,外界預計這或成為封港惡法。而目前立法會中皆是支持政府的建制派人士,相信該草案應該在無阻撓下通過。
《立場新聞》刊登評論文章指,港府在2020年12月4日為該修例刊憲,指修例目的是減少偷渡和逾期逗留的人數、加快處理免遣返聲請、上訴和遣返等程序。政府還指入境處積壓過萬宗聲請個案以強調修例的重要性,並提及修例將助保安局局長落實「預報旅客資料系統」。
但這看似針對「難民申請」的修訂,其內容卻空泛含糊,最令人擔憂的條文如下:
「保安局局長可賦予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
早前大律師公會曾就該法案兩度提交意見,指出條文賦予入境處處長不受約束的權力,限制港人及其他人來往香港;而修例條文中並無列明該權力可以在何種情況下行使,亦無解釋賦權的必要性,令人不安。
為回應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質疑,保安局搬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稱修例是為了履行國際責任(如「預報旅客資料系統」,即航空公司須在航機起飛前,向目的地提供所有乘客及機組人員的資料)。但事實上,國際設立此預報系統的初衷,是為減少或阻止恐怖分子的流動,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亦表示,有關預報措施只應用於有實質威脅的恐怖主義組織或個人上。
中共和港府在推《逃犯條例》及《國安法》時不斷稱法例「只針對極少數人」,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於訪問中也表示修訂該法例僅針對入境人士,杜絕潛在免遣返聲請者上飛機抵港。但實際條文過份空泛並沒有表達當局所指的立法原意。
大律師公會於2月16日發文提出兩點建議,不過港府置若罔聞,沒有再作出任何回應:建議一、為確實反映立法原意,草案應明確規定局長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的情況時,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二、主體法例亦應進一步說明,該權力不會對香港居民和有權進入並逗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的權利造成任何的影響。
港人的出入境自由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但北京當局以高壓且不文明手段限制國人出入境的自由,實非新事。早年,中共曾以「集中管理」為名,收回新疆維族人和西藏人的護照。另一較廣為港人所認知的例子是大陸推行已久的「社會信用體系」,若信用等級過低的人則被禁止購買火車票、機票,並被限制出境等。
大律師工會擔心港府日後利用法例,限制民主派或上黑名單的人士離開香港,包括旅遊、升學、公幹或移民;或者禁止移居海外的港人返港。工會希望港府勿再含糊其辭,正視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向公眾公開交待有關條文的法律效應,為規例範圍提供清晰且明確的指引,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