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造假證據 構陷迫害好人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的報導中,至少有三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警察非法抓捕,遭公、檢、法人員蓄意構陷而無辜獲罪。

其一,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現年78歲的原廣州珠江輪胎公司高級工程師曾加庚外出時,遭廣州市公安局警察綁架,現被非法關押到海珠區看守所。經辦警察潘豔娥、陳仲濠、李進林、劉慈敏為了坐實所謂證據,在曾加庚不配合非法審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的情況下,偽造筆錄。律師在仔細比對了非法審訊視頻和筆錄後,確認經辦警察筆錄造假,已向廣州市檢察院、廣州市公安局進行投訴和控告。

警察偽造的筆錄多端,包括警察問:被抓時,你身上攜帶了甚麼?你的WIFI發射器哪裏來的?你有沒有傳播法輪功?如何使用WIFI設備傳播法輪功的?你家裏是否搜出書、資料、電腦等。曾加庚全程沉默,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在非法審訊筆錄上,對於上述問題的回答,卻是警察填寫的,變成了:隨身攜帶了一台白色WIFI發射器、在一個市場別人給的、我只是使用WIFI傳播法輪功、我在外出時就打開WIFI開關、家裏搜出的書籍、資料等詳見搜查清單等。 

其二,原中共菏澤市委黨校幹部王翠英,因一身疾病求醫無果,一九九八年修煉法輪功,清正廉潔。二零零八至二零零九年度,王翠英被評為「全省系統先進工作者」,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被評為「全市系統先進工作者」,並全票通過副處級幹部提拔。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王翠英在路邊發送真相冊子時,被跟蹤監控的警察綁架、抄家搶劫,被非法判刑五年,勒索罰款兩萬元。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王翠英與法輪功學員趙愛真被挾持帶入法庭,鄄城縣檢察院檢察官公訴人對兩人念了冗長的公訴書,列出的所謂「物證」被重複舉證四、五遍之多,一千二百多件「物證」,卻一件也沒有拿到法庭上公示,只有模糊不清的幾張照片。王翠英與趙愛真並不相識,公安、檢察院製造假證據迫害,所謂「證人證詞」,其實是王翠英與趙愛真被非法拘留之後,他們的家屬被叫到公安局做筆錄詢問的幾句話,被誘騙簽了名字,簽字的內容經家屬證明並不真實。 

其三,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黑龍江省海林市法輪功學員姚淑霞被警察非法綁架。為了構陷迫害她,多個警察強行把姚淑霞的手按在電線桿子上,假裝是姚淑霞在粘貼不乾膠,再拍照,作偽證。警察另找來人假裝舉報,做假現場,惡意陷害姚淑霞。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姚淑霞被構陷到檢察院非法起訴,檢察院量刑七年,罰款三萬元。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姚淑霞被海林市法院非法開庭,家屬突然接到通知去旁聽,也沒有給姚淑霞機會與時間請辯護律師,匆匆開庭,說是讓姚淑霞自己辯護。當庭,姚淑霞不承認自己有罪,法官執意要重判她。據說,在未來六、七天內,給出服刑年限。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與江氏集團動用整部國家機器,非法迫害上億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江氏集團成立專責迫害法輪功的黑機關,即「六一零辦公室」,非法指揮全國公檢法各級人員實施迫害。對於法輪功學員,可不經任何司法程序的抓捕、勞教、奴役,濫施酷刑「轉化」。許多警察、檢察官與法官成了流氓犯罪集團的傀儡,昧著良心迫害法輪功,所謂審判變成了對憲法和法律的肆意踐踏和褻瀆。 

在法庭上,公檢法人員拼湊出假證據、假證人,羅織「莫須有」的罪名,強行指定所謂的援助律師做有罪辯護,恐嚇被迫害中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製造冤假錯案。前述三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構陷與判刑的遭遇,僅是無數冤案中的近例而已。這一齣齣荒謬至極的人間悲劇是中共顛倒是非善惡所一手造成的。見微知著,二十一年來中共與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嚴峻情況,可想而知。 

去年三月四日,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公布了《2020年全球自由度(Freedom in the World 2020)調查報告》,在總評分100分中,中國大陸僅獲10分,繼續被評為「最不自由」國家。四月二十八日,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簡稱USCIRF)發布「2020年度全球宗教自由報告」指稱,由於中共嚴重迫害信仰,中國連續二十一年被列入「特別關注國」,此情況屬於「惡劣中的最惡劣」,即該國政府參與或容忍系統的、持續的、嚴重的迫害宗教自由行為。 

極具諷刺意味的「10分」自由,與連續二十一年被列入「特別關注國」,都讓全體中國人蒙羞萬分。前述那些荒謬絕倫的「案子」,也佐證了兩份年度報告的所言不虛。 

中共是「反人性、反自然」的政治流氓集團,它侵犯信仰自由,殘酷迫害法輪功,斵傷基本人權,完全悖離普世價值。從警察與公檢法人員栽贓誣陷的惡行,人們看到了中共背後的邪黨魔性。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文件,廢止了一九九九年兩條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說明在中國印刷、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匡扶人間正義,維護社會良知,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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