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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司法覆核警方 修訂傳媒定義違憲(視頻)

 2020-11-25 09:1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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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曹敏儀(右)在有「長洲 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陪同下來到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圖片來源:看中國直播截圖)
11月24日,曹敏儀(右)在有「長洲 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陪同下來到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圖片來源:看中國直播截圖)

【看中國2020年11月25日訊】今年九月末,香港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不再承認記協、攝記協會員證,這表示將來網媒和學生記者或被認定爲「非法採訪」。據《蘋果日報》報導,有網媒記者不滿警方藉修例打擊媒體採訪工作,闡明網媒和傳統傳媒的工作性質並無不同,政府應一視同仁,並於昨日(24日)向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

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記者曹敏儀,任職網媒《香港人連儂牆》,建議答辯人為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昨日,曹敏儀在有「長洲 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陪同下來到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警方於今年9月22日修改《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後,曹的網媒身份不獲警方認可,更遭到經常性刁難,被當作示威者。

曹認為,網媒記者及傳統媒體記者同樣為市民採訪每天的社會事件,兩者的工作性質並無分別,因此採訪時應獲港府一視同仁地對待。

因此,申請人要求法庭裁定,警方自行修改《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做法違反《基本法》、《人權法》和《國際人權公約》,要求警方撤回相關決定。申請人亦表示,一旦被判敗訴,希望法庭豁免她支付訟費。

今年9月22日,警察公共關係科去信四個新聞工作者協會,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表示將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即本地傳媒機構須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上登記,其記者才會獲警方認可為「傳媒代表」,變相令到香港政府成為傳媒「發牌」機構。

責任編輯: 李松兒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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